
2001年1月23日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5名“法轮功”涉案人之一刘秀芹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刘云芳、王进东、刘秀芹、刘葆荣犯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薛红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01年5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0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对刘云芳等人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在天安门广场实施自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2人死亡、3人重伤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2001年8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1月23日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5名“法轮功”涉案人之一刘秀芹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秀芹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2001年1月16日,刘云芳、王进东伙同刘葆荣以及“法轮功”练习者郝惠君、刘春玲、刘思影乘火车从河南到北京。刘秀芹在得知刘云芳等人准备到天安门广场自焚时,主动提供自己的住处存放、灌装汽油,帮助自焚者购买灌装汽油用的饮料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