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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依法治邪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作者:肖省 · 2015-02-04 来源:凯风网江苏频道

 

招远血案审理现场图

  2015年2月2日上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张帆、张立冬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临刑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张帆、张立冬的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全能神”邪教徒张帆、张立冬等六名罪犯,在光天化日之下,广庭大众之中,公然杀害无辜受害者吴硕艳,其罪行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激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曾经疯狂嚣张一时的“全能神”邪教徒,今天终于被押上断头台,彰显法律威严,正义得以伸张,再次向世人证明法不容邪!

  邪不压正,法律不容践踏

  邪教违法犯罪不是因为不懂法律,而是因为根本未将法律放入眼中,根本就蔑视法律权威,且将挑战法律、破坏法律作为其基本行为范式,因此,对邪教违法犯罪不能听之任之,必须依法惩治,既让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高扬法律旗帜,树立法律权威,真正养成以法律为基点的底线思维。

 

  健全法律,建立完备治理邪教的法律体系

  邪教是世界性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邪教问题。为防范和惩治邪教,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邪教的法律治理问题,并出台相应法条或专门立法。取缔“法轮功”以来,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我国相继制定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条文。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反邪教斗争不断深入,现有的法律法规,治理邪教的局限性已不断显现,目前我国反邪教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政策是在邪教组织和邪教成员在犯罪和违法的情形下对其进行打击,犯罪和违法的损害赔偿也局限于物质赔偿,没有把对被害人的精神利益纳入到保护范围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的开展。针对日益暴露的问题,不论是哪个国家都应该制定出适合本国国情,又比较全面的,专项治理邪教法律法规,从源头进行遏制。

 

  依法治邪,体现法律的公正严明

  对于涉邪教案的处理,极少数人认识模糊。一方面,有人听信邪教谣言,将涉邪刑事案件看成是“政治报复”;另一方面,则有人认为将刑事案“挂靠邪教”是为了替嫌疑人开脱、减罪。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法律审视”来澄清。比如,已经结审的“招远麦当劳杀人案”。首先是庭审公开公正,控辩双方进行了极为充分的质证,在“众目睽睽”之下,任何所谓的“迫害”、“黑幕”都不可能存在。其次是判决于法有据,法官详细引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条文,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适度量刑,判处被告人张帆、张立冬死刑,吕迎春无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航、张巧联有期徒刑10年、7年,结果公平公正,经得起时间的推敲。再次是任何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庭审中,全面听取了上诉人、辩护人、检察员、被害人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参与招远血案的1名未成年人得以免于起诉,其隐私也得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上诉权利也得到充分尊重;庭审还对被告人所提“杀人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吕迎春名下巨额存款是否应当没收”等辩护意见进行了全面审查。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 

  邪教是人类的公敌、社会的公害,这是因为它本质上是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悖文明的,这些都能够在“5.28招远血案”案例中得到证明。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当下,对邪教危害社会活动必须进行全方位依法处理,决不能放松警惕置之不理,若等邪教做大广泛传播,或则民无安生之日,国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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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