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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经班与私塾需纳入法律框架

作者:熊丙奇 · 2017-03-05 来源:新京报

  日前,全国政协常委、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读经班不能取代义务教育,有些组织私塾和读经班的人,自己都不识几个字,有些是为了牟利,有些是作秀,还有一些很偏执。(《新京报》3月3日)

  此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还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但是,对于读经班,社会舆论反映不一。客观来说,既保障学生的义务教育权利,又尊重其个性化选择,我国需要厘清读经班与全日制义务教育学校,以及读经班与在家上学的关系。对于教育培训机构性质的读经班,应按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对于真正意义的在家上学,应纳入义务教育法规范管理。

  从目前读经班的运行情况看,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虽然为培训机构,却招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由于不具备进行完整义务教育的资质,让其学员面临无法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风险。二是有的读经班连合法的教育培训资质也没有,而是打着“在家上学”的旗号办学。由于我国对“在家上学”的管理还存在灰色地带,加之有的家长对学校教育心存不满,这也给了这类读经班、私塾生存的空间。当前我国私塾、学堂形态的“在家上学”,借用了“在家上学”的概念,但存在“非法办学”的质疑,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在家教育,容易造成误读。

  按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对读经班、私塾等培训机构的招生、办学进行监管,可以解决第一方面的问题,即取缔全日制的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读经班。而要消除执法的灰色地带,则需将少数家长的在家上学需求,纳入法律框架加以规范。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每个适龄孩子都必须到义务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可法律也存在灰色地带:一名学生在学校注册后,可以向学校请假、申请休学。从学籍角度,他满足了法律要求,却没有接受学校教育。而回到家里的学生,是父母自己教育,还是送去私塾、读经班学习,教育部门和学校没人管,形成管理真空。

  “在家上学”在美国出现时,也曾遭遇不小的争议。而美国各州针对“在家上学”进行立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为规范在家教育,美国全国州教育委员会协会提出建议,各州应为家庭教学建立标准,诸如家长应有教师资格证书,应采用获得认可的教材,重视学生在基本学科的表现。家长也要定期向学校汇报学生的学习情况,以保证家长能胜任教学。葛剑雄的建议,实际上也是借鉴美国的做法,并加以规范。

  针对在家上学的需求,可以研究学生在学校教育之外接受更多家庭教育的政策。当然,也必须对这种“在家教育”清晰界定,同时明确父母的教学资格、在家上学的教育质量监督等,避免由此催生非法办学和适龄儿童辍学。这可使在家教育得以规范发展。如果有相应的立法,目前的私塾和学堂可以成为在家教育的教学服务机构,而每个家庭则是“在家上学”的主体。与此同时,教育部门可以考虑中高考制度改革,打破现在单一的人才选拔评价体系,为学校教育和学生成长提供多元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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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