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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真的残暴吗 原因在于秦律繁杂细密

2019-08-02 来源:腾讯网

  问:睡虎地秦简中秦律并非是严苛残暴无情的,相反总的来说是很轻缓贴近人情的,根本不存在“失期皆斩”这类恶法。究竟是秦法真的残暴还是儒生们记载下来的秦法残暴?

  确实,就睡虎地秦简中所记载的“秦律”而言,可以说具体的法律条文“并非是严苛残暴无情的”,某些条文甚至也可以说是“是很轻缓贴近人情的”。

  但是,“秦律”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又确实是残暴的。

  其之所以“残暴”,原因正在于秦律非常地“繁杂细密”。

  为实现全方位的“以律治国”,秦国(朝)追求凡事“皆有法式”。《盐铁论》里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后世所出土的睡虎地秦简,也已证明了秦律确实十分繁杂细密。

  “细密”当然绝不等同于“残暴”;甚至,就文本本身而言,“细密”还有可能反映了立法者充分考虑了事理与人情(当然,也有可能反映了立法者充分考虑了方方面面如何对自己最为有利)。

  然而,在一个识字率极低的原子化的专制社会,繁杂细密的法律体系,只会产生一种结果:律法成为统治者单方面的统治工具,它越繁杂细密,对统治者就越有利,对民众的伤害,也就越大。

  秦国(朝)的识字率极低是显而易见的——先秦时代,普通民众本就难有受教育的机会,秦国(朝)的国策之一,又恰是致力于“民不贵学问”,故其识字率尤其低。

  所以,愈是繁杂细密的法律体系,愈是将民众推向手足无措的“法盲困境”——他们不清楚法典里有些什么条文,无法评估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也无法评估官吏针对自己的“执法”是否真的“合法”;自然,这些法典也无法约束作为执法者的统治阶层对民众的戕害。繁杂细密的立法,对民众而言,实质上构成了一种很大的知识负担,或者说是一种高难度的生存挑战。

  英国当代学者迈克尔·曼在《社会权力的来源》一书中言及:提高人民的识字率,是提高民众对国家权力的认知水平,进而通过法律来实施有效统治的必要前提。

  《商君书》当然也考虑到了秦国民众皆是“文盲”,故书中有一项特别规定:凡吏民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律条文,官吏必须如实解答,并要留存档案(符),写明询问日期及所询问的法律条文,且将符之左片交予询问者,符之右片由官府归档保存,作为日后抽检吏民执法、守法情况的依据。

  这种依赖官吏和统治集团的“自觉”来实现“法治”的路径,自然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效果。商鞅或许会迷信“同时做裁判员和运动员,也能保持比赛的公正”(当然,更大概率是他只是想要符合他的利益的“公正”),但今人殷鉴不远,当有更理性的认知。

 

  图:睡虎地秦简

  自身不识字,也没有任何制度化的“法律援助”可以依靠,原子化的秦国(朝)民众,只能深陷于“动辄触法”的困境之中。执法之吏,则可依赖其“法律知识”选择性执法,予民众以“合法伤害”,而不必担忧任何惩罚。

  所以,执着于睡虎地秦简中无“失期皆斩”之说,而责备陈胜、吴广以失期皆斩”之说恐吓、裹挟众人,其实是走错了方向。陈、吴起于底层,既未必能够充分了解依秦律自己将遭受何种惩罚,也未必能够对秦吏的执法保持信心;与其说宣扬“失期皆斩”是在裹挟众人,毋宁说是陈、吴等人基于其日常经验而做出的一种后果预判。

  正因为秦律繁杂细密,令秦人无所适从动辄得咎,刘邦入咸阳时,为收拢人心,才会选择与父老约法三章,尽废秦法。《史记》如此记载:

  “(刘邦)召诸县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巿。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馀悉除去秦法。”

  “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巿”或有夸张之嫌疑(其理念确可见于《商君书》与《韩非子》),但刘邦以极简约之“约法三章”收拢关中民心,则可证当日秦人确实深受秦律繁杂细密之害(就争取民心而言,“三章”效果颇佳;但就维持统治稳定而言,“三章”也未免太简,故后又有萧何采择秦法“作律九章”)。

  汉初在意识形态方面,高度推崇“黄老无为之术”,也是“约法三章”政策的延续。

  关于“黄老无为之术”,历史教科书的解释是:战乱之后,民众渴望休养生息,故统治者顺应民意,选择“黄老无为”。这个解释看似有理,其实不然。“黄老无为之术”乃是先秦知识界的一种非常流行的政治理念,与秦国(朝)所行的“严刑峻法之术”背道而驰。

  在律法层面,二者的区别是:法家主张治国须高度依赖严刑峻法;黄老、孔儒则主张律法宜轻缓宽疏。

  《商君书》是法家治国之道的典范,内中有如下残暴的主张:

  (1)对轻罪施以重刑,来实现“以刑去刑”,用重刑来恐吓其他人不触犯刑罚。

  (2)“行刑于将过”,根据人的思想倾向,赶在他还没有实施犯罪之前处刑,也就只要被认定有“潜在的犯罪动机”,就等于已经犯罪。

  (3)重赏告奸,“不告奸者腰斩”。

  《韩非子》对《商君书》有颇多继承,“罚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则国治也”,也是很典型的重刑重法理念。

  黄老、孔儒的主张,恰好构成了对法家的批判。比如,郭店楚墓出土之简本《老子》中,已有“夫天(下)多期(忌)韦(讳),而民尔(弥)畔(叛)”之说——天下法网严密,人们动辄触法,故多铤而走险反叛者。老子、庄子所提倡的“无为”,实际上是主张消除那严密的法网,让民众脱离动辄犯法的困境。汉初推行“黄老无为之术”,也应该从这个意义上去理解。孔子主张“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使无讼”,也是出于相似的政治理念。

  综而言之,“秦法残暴”有两个根本性原因:(1)“立法”是一种统治者的单方面立法;(2)秦民不识字、原子化、毫无法律援助机制可用。在这种情况下,秦朝(国)的立法越是繁杂细密,秦民的生存状态就会越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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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