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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后

作者:卢珊 · 2015-09-02 来源:凯风江苏频道

 01 邪教组织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有关文件中给出的官方定义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通俗点来说,邪教组织就是“挂着羊头卖狗肉”,冒用宗教、气功等名义,把人当作“神”,利用“洗脑术”欺骗控制无辜百姓,从而进行危害社会活动的非法组织。

近年来,随着一起起邪教非法案件被披露曝光,邪教组织这一危害社会的毒瘤从黑暗的见不得光的角落逐渐展现在大庭广众之下:邪教教首们丑陋的嘴脸;入教痴迷者被洗脑后神神叨叨的行为举止;受害者清醒之后的悔恨伤痛,无不让人们对邪教非法组织深恶痛绝。

2014年7月30日,邪教“华藏宗门”组织被依法查处。

2015年2月2日,烟台招远“全能神”邪教杀人案依法审判。

但就这两起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来看,对于涉邪类案件,我国的法律规定还并不是很全面。

《刑法修正案(九)》发布之后

 02 涉邪类案件,该怎么看?

1.当前涉邪案件的主要特点

邪教,并不是一种很神秘的社会现象,它离我们现实生活也并不遥远。法轮功、全能神、华藏宗门等邪教组织的出现,让我们深深的意识到邪教对家庭、社会、国家不容忽视的危害。

目前涉邪案件的主要特点:

(1)秘密结社 构建组织

邪教犯罪一般是有组织的犯罪。也就是说,它是以建立和利用邪教组织为前提的。

邪教组织会通过秘密结社、营造组织体系,建立以邪教“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组织,形成类似于“金字塔”的阶级梯队,进而伺机兴风作浪,危言耸听,危害社会。

(2)活动诡秘 地域广泛

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为获取更大的利益和壮大声势,想方设法的拓展其活动空间,引诱欺骗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组织。

如“门徒会”的活动涉及8个省150多个县;“呼喊派”的魔影在十几个省、市出现。“主神教”的活动涉及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3)内外勾结 制造事端

一些从境外渗透进来的邪教组织本身就有境外背景,而在我境内的邪教非法活动大多是受境外邪教组织的指使和操纵,活动经费也多是接受境外资助。

通过内外勾结,邪教组织和成员不断进行反动宣传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尤其在我国遇有重大节日、召开大型重要国际国内会议期问、重要外事活动等特殊时期,更是频繁滋事,制造事端,以期造成国际影响,混淆视听。

(4)罪行多样 后果严重

邪教活动大多都是以“惑众”、“乱世”和“夺权”为宗旨:进行反动宣传煽动;秘密聚集滋事;非法出版;非法经营;奸淫妇女;诈骗钱财;蒙骗或指使、胁迫成员实施绝食、自残、自虐或自楚、自杀;有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更有甚者已沦为西方反华势力的政治工具,充当“走卒”等等。【详细】

2.此前法律对于涉邪类案件的判定和量刑还比较笼统

对于邪教实施犯罪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中有关规定如下:【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对于邪教组织而言有以下三类的行为的,就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我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二、通过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对受害人的生命构成威胁,最终致人死亡的。三、以邪教组织之名奸淫妇女、诈骗他人财物的。

目前我国处理邪教案件的主要实体性法律依据就是上述的刑法第300条以及“两高”出台的两次解释。(1999年和2001年,“两高”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以及《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197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组织、利用邪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留下的立法空白进行补充。)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反邪教斗争的深入,关于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渐表现出其局限性:

由于邪教犯罪形式的变化,造成原有司法解释细则有一定的滞后,而对于邪教犯罪形式的多样性,法律条款中也并没有细化。如现在邪教多利用网络组织实施犯罪,而司法解释中的量刑标准并没有涉及网络犯罪,这也加大了对违法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量刑判定的难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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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才能让处理邪教类案件有法可依

更有学者指出,“邪教案件”一词,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作统一规定。而“两高”司法解释中定义的“邪教”概念也缺乏法理支撑。所以,在实际中,邪教组织便钻此漏洞,既不承认“邪教”的概念,也不认可对其取缔的合法性。

比如,在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前,我国并没有宣布过邪教组织名单。在确认了法轮功为邪教组织之后,我国又明确认定“呼喊派”、“门徒会”等另外14个邪教组织,而法轮功的教主教徒们却对此断章取义,认为这14个名单中并没有将法轮功列入,进而极力向信徒们宣扬法轮功是正教。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涉邪教类案件审理的于法官也曾指出,邪教犯罪和一般的犯罪情况不一样。

一般而言,邪教犯罪作为一种反社会、反人类、反理智的极端社会行为,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其危害性甚至更为突出。我们看到,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利用邪教教唆、煽动人自残、自杀,甚至因为信邪教走火入魔,如山东招远的全能神邪教打人致死案件。

所以从法律层面讲,坚持对邪教问题依法处理,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于法官表示,只有把防范、惩处邪教的相关规定、制度进一步细化、系统化,进一步提高、打击邪教犯罪的针对性,才能对猖獗的邪教组织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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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刑法修正案(九)》对邪教类犯罪的判与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此次刑法的修正,加大了刑法300条中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也给依法处理涉邪类案件提供了更多依据。

(1)什么是刑法修正案?

1997年,我国全面修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说,刑法是审判我国各种犯罪行为与犯罪程度的标准,它是为了惩罚犯罪,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依据。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对于一些新型的犯罪手段、历史上未曾出现过的危害国家社会安全的犯罪方式,现行刑法部分条文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如果对每一种引起犯罪的原因都专门立法,那我国的法律就显得过于庞杂了,所以就出现了“刑法修正案”这一概念。

刑法修正案的法律效力与《刑法》同等。它是由全国人大对现有《刑法》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或问题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目前,全国人大已对《刑法》进行了九次修正。

(2)刑法300条的五个变化

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修改和完善了刑法300条。

修改后的刑法300条有以下五个变化:

第一,提高法定最高刑。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增加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第三,增加了数罪并罚的规定,对利用邪教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予以数罪并罚。

第四,增加了对组织、利用邪教等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罚规定。

第五,降低了对涉邪教犯罪的处罚下限。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条款解决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详细】

(3)这些变化说明了什么?

上文中我们提到,邪教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有些案件中的犯罪手法亦是环环相扣。比如网络犯罪、利用极端主义进行暴乱活动(下文会详细赘述)。

修改后的刑法300条,加大了原条文中的处罚力度,包括刑期提高和增加并罚或单处罚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

1、如果从事邪教活动,严重者将面临“无期徒刑”。这意味着如果把邪教当成职业欲求“发家致富”,那么他的人生归宿将在监狱度过,同时所得的“利益”也将依法没收。。

2、如果从事邪教活动,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纵观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的发展轨迹,它们无不是先以骗钱、骗色为主,后来发展到夺取国家政权为目的,政治野心是他们最终的企图。刑法300条的修改,意味着邪教头目若再如此猖獗,那么最终他连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将失去。

3、如果从事邪教活动,将遭受到“数罪并罚”。常言道,造多大的罪孽,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实施“数罪并罚”,让邪教分子知道邪教活动的严重后果,任何行为都要三思而行,否则法律将严肃地追究责任。

4、如果从事邪教活动,情节轻也难逃“法律制裁”。2013年12月28日中国政府决定废除劳教制度,对一些情节轻微的邪教活动处理困难,让一些普通邪教信徒心存侥幸,他们认为发几张邪教宣传品、散布几条邪教谣言,可以打一打法律的“擦边球”。

此次刑法修正案中明确,从事邪教活动,无论情节轻重,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使一些心存侥幸的普通邪教分子感受要想不受法律制裁,最好远离邪教活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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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其他修正后的刑法条款对处理涉邪类案件是否有帮助?

(1)邪教犯罪案件,并不是你想象中那么简单

近几年,涉邪案件呈现出的趋势:

持久性。反邪教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涉邪教类案件,并不是“一事不再理”(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目前,不少涉邪案件人员都有前科,他们在之前因为从事邪教违法犯罪行为时被处罚、判刑后仍然顽固不化,刑罚结束后继续进行邪教犯罪活动。

高科技方式联络。目前邪教人员间的联络或是资料传播逐渐从纸质资料、电话转变为SD卡、U盘、互联网等方式进行,为躲避执法人员的搜查,他们更是将装有邪教资料的存储卡、电话联络用的SIM卡藏于药瓶、酒瓶中,一旦被发现就快速毁灭,加大了执法人员搜集证据的难度。

造谣煽动反社会行为。邪教组织成员进行大面积的非法活动时,通常会策划、组织一些所谓的“维权”活动,利用群众对当前社会“利益诉求”,以及煽动一些对社会不满的人进行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制度的攻击。

为了发展成员,不惜一切代价。邪教人员为发展壮大组织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社会群众联系方式,对其进行电话骚扰、威逼利诱等方式劝其加入邪教组织。

偏执暴力。邪教组织会使用暴力或暴力手段来控制组织成员,防止成员“叛变”或是逃脱,而邪教人员受组织影响也变得残忍暴力。

而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其他条例的修改也为处理涉邪类案件提供了一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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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网络安全犯罪……

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其一,对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明确规定为犯罪。

其二,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此次修正案中,对网络安全犯罪有了更详细的定义,网络诈骗、网络虚假信息、扰乱网络秩序都讲构成犯罪。

而上文中,我们也提到,目前,一些邪教非法组织已使用高科技网络进行犯罪,有些组织早已建有互联网站并设置密码进行联络。

而他们串联的方式也多种多样,甚至采取“特务化”的手段进行秘密串联活动,在联络中使用暗语、代码、化名等。发展信徒则采取亲传亲、友传友的方式,在同一时间采取相同的方式实施破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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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极端主义犯罪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为维护公共安全,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新法在刑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

二是,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三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等等。

偏执暴力、反社会、反人类是邪教组织的一大特性。

以全能神邪教为例。 1998年10月30日至11月10日,河南唐河县全能神“护法队”在短短12天内,连续制造了8起抢劫、殴打事件,受害人被打断四肢、割去耳朵,惨不忍睹。2012年12月14日,河南光山县某全能神人员受邪教影响冲入小学,砍伤学生22名,群众1名……

此次网络安全和极端恐怖主义犯罪相关法律的修正,无疑为邪教组织的高科技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进行了上纲上线,不论情节严重与否,只要参与邪教非法组织活动,参与网络传播、扰乱社会秩序,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详细】 

 05 关于邪教,你必须要知道的一些事

(1)信仰与“师父”,其实不是一回事

邪教组织对人的洗脑术堪称一绝。

邪教人员通常会选择进入一些医疗、养老、教育问题相对落后村落。他们打着“信仰”的旗号,以练功治病、信教消灾的名义向村中老人、妇女等进行宣扬,这类人一是没有什么收入来源,二是文化程度又不高,再加上或有家中青年外出打工,平时亦没有什么健康的娱乐活动,内心相对空虚,一经邪教人员蛊惑便很容易陷入其中,无法自拔。

比如法轮功等邪教。李洪志为了拉人修炼法轮功,就给教徒以各种诱惑,如“上层次”、“开天目”、“一人练功全家受益”、“法轮世界”、“圆满”成“佛、道、神”等等。【详细】

(2)网络并不等于真相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安全也愈发让人担忧。尤其是现在不少邪教组织中不乏高智商、高学历、高技术的信徒,他们会将邪教组织的不实信息上传至互联网,一旦被网民看到、相信、传播,那么后果将不堪设想。

尤其是青少年,他们缺乏对事情真相的分辨力,思想很容易就会受到邪教的蛊惑或控制。

所以,对于网络信息,我们始终应该保持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不轻易相信,不随意传播谣言,以一种健康的、积极的生活方式去拥抱文明,抛弃愚昧,远离邪教。

(3)邪教是个世界性的问题

邪教是世界性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邪教问题。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反邪教法,但现有法律也已不断在完善对邪教类案件的处理。

而世界上其他国家也对防范和惩治邪教高度重视。有些国家出台了相应的法条或专门立法。【详细】

 06 结语

或许,现有法律对于处理涉邪案件的一些问题依旧还不是很完善,但《刑法修正案(九)》中加大对邪教犯罪处罚力度,让我们看到了依法治邪的信心与希望。法治中国正在不断完善,邪教这一“社会毒瘤”在将来势必会被戴上沉重的法律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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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