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讲求礼之用、和为贵,追求无讼的理想社会状态。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被尽量的压制,起诉受到各种严格的限制。从西周到清代,古代中国人走入衙门进行诉讼会遇到哪些障碍呢?
首先,起诉书方面的限制。古代的起诉书的字数有严格的限制,一般不超过200字,而且形式要求苛刻,如果与要求的格式不符,就不予受理。一个起诉状只能状告一事,否则将不会受理。同时,要求起诉书必须请书辅代书。
其次,不允许子女起诉父母,奴婢起诉主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只有成年的男性才有,妇女的诉权被剥夺。古代原告起诉后,自己也会在诉讼阶段失去人身自由,以防止有人诬告。因此一般人是不愿意跨进衙门大门的。
再次,起诉期限的限制。古代农业社会,为了避免农业生产被诉讼耽误,对于起诉的期限有明文的限制。唐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只能是在农闲季节,每年四月到十月不允许提起民事诉讼。宋承唐制,并予以细化,官府必须在农闲季节把民事诉讼审理完毕,如果未结案,那么中止诉讼程序,但是如果诉讼与耕作的农户无关,不适用此规定。
最后,起诉内容和诉讼费的限制。原告必须保证起诉的事实真实,严格惩治诬告,同时对于琐事和无法调查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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