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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3人窜至派出所宣扬邪教法轮功获刑

作者:左学松 · 2016-11-23 来源:凯风网

  【凯风网2016年11月23日消息,通讯员:左学松】2016年10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引娣等3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终审宣判,依法判处黄引娣等3人4年至4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上午10时许,黄引娣、高家取、钟桂凤等人窜至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甘棠派出所。在派出所内,三人无视国家法律,向民警散发法轮功资料,宣扬法轮功邪教言论,要求民警“退党保平安,同时聚集在甘棠派出所值班大厅内静坐练习法轮功。公安民警随即将黄引娣、高家取、钟桂凤控制,并随后分别在黄引娣携带包内和住处查获法轮功宣传册15本、宣传光盘6张、诬告信7封和护身符卡片13张等法轮功资料,在钟桂凤携带包内查获法轮功宣传资料4本、宣传光盘8张、诬告信10封和护身符卡片5张等法轮功资料,在高家取身上和住处查获法轮功书籍15本、光盘51张和诬告信3封等法轮功资料。

  2016年8月3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8月17日,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黄引娣、高家取、钟桂凤3人4年至4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黄引娣、高家取、钟桂凤不服,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16年10月24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引娣等3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终审判决:维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赣0403刑初235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法院认为黄引娣、高家取、钟桂凤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维持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黄引娣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高家取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但鉴于钟桂凤在二审期间,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法改判钟桂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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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