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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男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作者:嘉元 · 2017-07-17 来源:凯风网

  2017年5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周彝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周彝,男,江苏省南京市人,1936年8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烟台海军航空工程学院退休教师。2009年11月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6年9月27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取保候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月3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周彝提供法轮功宣传资料,与马某、孙某(均已被判刑)共同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由马某、孙某散发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单等300余份。马某、孙某于2016年5月31日案发后,公安人员从二人家中查获部分法轮功宣传材料。2015年年底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彝多次在杜某或孙某家中组织法轮功“学法”活动,并向参加学习人员传播法轮功经文与宣传材料。相继向杜某传播法轮功书籍、《世纪大审判》等法轮功宣传材料。2016年8月17日,公安人员在南京市玄武区杜某家中查获周彝等人。当天周彝向杜某散发法轮功护身符、宣传单各5张,向顾某散发同样材料各4张。周彝随身携带物品中也查获部分法轮功书籍和宣传品。公安人员还在被告人周彝所住的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99号家中查获存有法轮功内容的电脑、U盘、SD卡等物品,以及部分法轮功书籍和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周彝伙同他人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宣传材料达300余份;同时其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予以惩处,周彝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七)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周彝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法轮功书籍及宣传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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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