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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4·25事件”的违法性

作者:易家言 · 2012-04-27 来源:凯风网

  近日,法轮功媒体纷纷发表文章,为十三年前4月25日发生在北京的逾万名法轮功学员围攻中南海事件狡辩、张目。

  2012年3月26日一篇文章称:“法轮功学员‘四二五’上访,是以合理合法、和平理性的方式反迫害。”4月25日法轮功媒体又以《“四二五”究竟是谁违反了法律?》为题,为“4·25”进行所谓的“澄清事实真相”。

  ——“4·25”事件的违法事实

  1999年初,天津《青少年科技博览》通过郭正谊邀请中科院院士何祚庥为他们刊物写一篇稿子,何祚庥欣然同意,及时送去了那篇有名的《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此文在1999年第四期(4月11日)发表。何祚庥在文章中有几十个字谈到了自己对法轮功的看法,列举了他所在的理论物理研究所一个修炼法轮功而走火入魔的例子来劝导青少年不要练气功。就是这篇文章,引来了法轮功组织的极为不满,法轮功组织以此为由,连续5天组织天津当地的法轮功学员围攻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市委、市政府,而且一天比一天人数上升,最终达到了近七千人。在围攻天津师范大学和天津市委、市政府无果的情况下,李洪志从海外飞到北京,以天津公安抓了几十名法轮功学员为幌子,煽动法轮功学员“到北京去”、“到中央去”、“到国务院去”——一手组织、策划、指挥了4月25日一万多名法轮功学员“围攻中南海事件”。

  这就是“4·25”发生的违法事实。

  ——“4·25”之前,法轮功长期从事非法活动

  自李洪志“出山传法”以来,法轮功就在从事非法活动。

  1、法轮功系非法组织。1995年,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开展对气功组织的清理整顿,根据清理整顿的精神和群众举报,李洪志及法轮功的言行已严重背离研究会章程,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1996年12月12日,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宣布,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不予李洪志法轮功注册登记。在1997年,气功科学研究会重申不予李洪志法轮功注册登记的决定不变。因此,法轮功组织系非法组织。

  2、法轮功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1996年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下属新闻出版署向全国各省市新闻出版局下发内部文件,禁止出版发行《转法轮》、《法轮功》等法轮功书籍。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发行法轮功书籍后,李洪志仍然利用他的法轮功组织体系发挥作用,公然违反禁令印刷、销售法轮功书籍。据初步调查结果,湖北武汉“5·14”大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深深集团董事长王汉生和他的妻子、武汉法轮功总站站长徐祥兰,在李洪志亲自策划授权下,从1996年7月到1999年4月,非法经营法轮功类图书429万余册,音像制品68万余件,练功服4万多套,坐垫2万多个,徽章23万多枚,挂图、照片、条幅等近130万张,销往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0个市、县,使武汉成为全国最大的出版、制作、销售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及其它用品的基地,总销售额达9124万元,非法获利2745万元。

  3、组织多数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事件。自1996年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在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注册登记的情况下,非法活动不减,多次组织非法上访、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的活动。据统计,从1996年8月李洪志指挥法轮功组织围攻光明日报社以来到被取缔时,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达78起。

  “4·25”之前的这一系列非法活动,为“4·25”事件的发生进行了铺垫。

  ——“4·25”事件是违法活动

  “4·25”事件是严重的违法事件是不容诡辩和否认的。

  1、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而“法轮大法研究会”是未经中国政府登记核准的非法组织,这个非法组织组织、指挥其成员“4·25”围攻中南海,严重地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们既讲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要讲公民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但李洪志及法轮功把自己当成不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4·25”事件就是李洪志及法轮功在行使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公然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违宪行为。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第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法轮功组织在未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就公然非法聚集上万人在中国国家最高层领导机关所在地周围露天静坐或聚集,属于程序上不合法的非法“示威”活动。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296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4·25”围攻中南海,无论是“集会”,还是“示威”,都是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获得批准,而是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秘密策划、指挥下的非法聚集行为。

  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管理治安处罚条例》。该条例规定: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或违反社团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法轮功组织不仅违反了社团登记管理规定,而且还在未经注册登记的情况下以社团名义进行围攻中南海活动,这当然是违法行为。

  6、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令185号发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条例》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法轮功在“4·25”事件中,组织了北京周边省、市、区的一万多人参加,这显然违背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的规定,没有“合法”性可言。

  从上述三个方面的简要分析不难看出,法轮功的“4·25”事件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严重的政治事件;法轮功极力掩盖事实真相,企图为“4·25”的所谓合法性制造借口,都是徒劳的!

 

【责任编辑: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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