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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导演的“谋杀”事件

作者:李耕 胥小平 · 2012-11-22 来源:凯风网

  美国学者玛格丽特·泰勒·辛格在其所著的《邪教在我们中间》中,谈到1978年美国“人民圣殿教”的集体自杀事件时明确称其为“谋杀”,并指出“琼斯(教主)就是一个杀人凶手”。玛氏对邪教集体自杀事件的“定性”,刻画的可谓入木三分。

  11年前的1月23日,发生在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以下称“1.23”事件),震惊中外。与世界上其他邪教组织一样,这一事件是在邪教主的精神控制和唆使下,导演的一起“谋杀”事件。

  在法律体系中,构成“谋杀”罪的要素虽有不同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义:

  其一、杀人的行为是有预谋的,行凶者在明知有关行为会使他人死亡仍然做出有关行为;其二、即使并非亲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谋杀罪;其三、即使没有特定的谋杀对象,但在有关行为(例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纵火、引爆爆炸品)在理性认知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仍做出该等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从“1.23”事件的发生过程与事实,不难可以看出这一“自焚”事件的“谋杀”特征:

  一、“1.23”事件是有预谋的。据“1.23”事件的组织策划者王进东、薛红军交代,2001年1月1日,李洪志《忍无可忍》的“经文”抛出后,联系上刘云芳、郝惠君,详细策划了走向“圆满”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和方式。共同表示1月23日农历除夕到天安门广场“自焚”,薛红军主张“要多组织一些人去天安门广场自焚,人越多法轮功气场就越强”,王进东建议“自焚最好用汽油”。按照分工,刘云芳、王进东分头通知了刘葆荣,以及刘春玲、刘思影母女;郝惠君打电话通知正在北京中央音乐学院上学的女儿陈果,动员她一起“圆满”。尔后,他们又把“自焚”的时间最终确定在1月23日的下午2时30分。

  二、“1.23”事件的祸首是李洪志。虽然“1.23”事件李洪志“并非亲自下手”,但他是“1.23”事件的罪魁祸首。李洪志曾通过《明慧网》向国内发出《正法修炼,走向圆满》的指令,说“目前已到法正人间的关键时刻”,“一定要排除束缚和阻挡,到天安门广场去完成最后的修炼过程”。可见李洪志唆使“自杀”目的(圆满)、地点(天安门广场)、时间(关键时刻),都十分清楚。“1.23”事件的参与者刘葆荣说,“是受李洪志的经文‘放下生死’、‘忍无可忍’、‘走向圆满’的影响”,“才到了天安门广场自焚的”;另一位参与者刘云芳说,“我上天安门广场自焚,就是用我的身体向人们说明真相:‘大法是真的’”。“1.23”事件的组织者王进东说,“我是看到李洪志的经文《去掉最后的执著》,放下执著去‘圆满’的”;而“1.23”事件的受害者,被烧成面目全非的大学生陈果,愤怒地告诉世人“法轮功确实是邪教,它把我害成这个样子”!

  三、“1.23”事件的行为是有罪的。“1.23”事件虽然“没有特定的谋杀对象”,但其行为仍是在“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仍做出该等行为,导致他人死亡”。7名参与“1.23”事件的“自焚”人员,2人死亡、3人严重烧伤。按照中国刑律,触犯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年仅12岁的未成年人刘思影,是受教唆者即法轮功邪教组织哄骗、唆使,完全无知的情况下被剥夺生命的。教唆未成年人自焚完全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即“谋杀”。

  法轮功一手导致的“1.23”集体自焚事件,与历史上的美国“人民圣殿教”1978年制造的“11.18”集体自杀和乌干达“恢复上帝十戒运动”2000年的“3.17”集体自焚事件等如出一辙,都是由邪教组织有组织、有预谋导演的“谋杀”事件,“谋杀”事件的元凶都是其主使者——邪教教主。

 

【责任编辑: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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