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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一女子宣扬“观音法门”邪教获刑

作者:幽兰 · 2021-11-15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2021年8月18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0年7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人。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21年2月8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1日经南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26日16时许,公安民警对位于抚州市南丰县洽湾镇长岭村桥头山上搭建的四座简易帐篷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罗某某等四名“观音法门”邪教人员,并在帐篷内查获部分“观音法门”邪教书籍、刊物;1月27日,民警又在被告人罗某某居住的南丰县洽湾镇某公司厂房内查获部分“观音法门”书籍、刊物等。经查,这些书籍、刊物均为罗某某所持有,且其已将部分书籍传播给他人。经鉴定,公安机关所查获的书籍、刊物中,有81本内容为“观音法门”邪教宣传内容。

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向他人宣扬邪教,传播及准备传播邪教书籍、刊物等80余本,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罗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情节较轻,且还有部分邪教书籍、刊物没有传播,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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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一月 力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