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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不掉的“铁钉”

作者:昶 冰 · 2013-08-13 来源:凯风网

  在弟子看来,李洪志是“师父”、是“神仙”、是“主佛”,个个顶礼膜拜;在常人看来,李洪志是罪犯、是骗子、是卖国贼,人人口诛笔伐。李洪志究竟是什么?需要用证据来说话。今年8月9日,凯风网独家披露《李洪志发功治病当场收钱(图)》一文,以视频截图还原了李洪志1992年非法行医骗钱的全过程,为人们明辨是非提供了一份证据。笔者以为,《李洪志发功治病当场收钱(图)》如同一根“铁钉”,把罪犯的标签钉在李洪志额头上,“李大仙”既使用出吃奶的劲也拔不掉。

  为何这么说?请看解析。

  看证据,李洪志骗钱财铁证如山。《李洪志发功治病当场收钱(图)》一文,为人们提供了十张视频截图,内容分别为“李洪志给患者发功治病”、“女子从裤子兜中掏钱”、“女子查点钞票”、“李洪志急不可耐地伸手接钱”、“双方交接钞票”、“李洪志接到钱”、“贪婪的李洪志仔细查看钞票金额”、“贪婪的李洪志仔细查看钞票金额”、“李洪志怕钱掉出来用劲向口袋里摁”、“收到钱的李洪志十分殷勤,接着为该女子发功治病”,整个过程历时不到两分钟,集中呈现了李洪志从收钱到发功治病的全貌。人们知道,按照中医看病,有号脉确诊和“望闻问切”,相当慎重严谨;按照西医看病,也有“三查七对”和常规检查,力求对症下药。然而,李洪志看的不是病,而是患者手中的钱钞票,急不迫待地接钱、贪婪地数钱、把钱装进口袋按了又按生怕掉出,且是最好的说明。钱到了口袋以后,李洪志省略了“望闻问切”、也省略了常规检查,既不说明什么病也不解释病因,直接对着患者拍拍打打,声称“病拿掉了”.....然后继续下一单“生意”。短短的两分钟,一叠叠钞票进了李洪志的口袋,这不是骗钱又是什么?反映整个过程的视频截图摆在那儿,谁也改变不了,人们一看就知道是怎么回事!

  看要件,李洪志不具行医资格。笔者并不是反对李洪志行医,但行医一定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法定的执业资格。李洪志具备系统的医学知识吗?他的成长经历告诉人们一切。李洪志1952年7月7日出生,1960年至1969年先后在在长春市珠江路小学、长春市第四十八中学读书,1970年1981年吉林省森林警察支队服役,1982年至1992年在长春市粮油食品供应总公司工作,期间没有接受任何系统的医疗知识教育;从李洪志亲笔手写的“简历”中也找不到他关于“自学”医学知识的介绍。同时,李洪志也未参加过任何医师资格考试,更别说取得最基本的“医疗执业资格”。一个不具备医疗执业资格的人行医然后收钱,这不仅是骗人钱财,也是夺人性命,跟那些“江湖游医”没什么两样!事实上,李洪志早期在家中摆上“功德箱”,为前来的群众“发功治病”,伺机收取大量钱财,已经饱受当乡亲的垢病。更让人关注的是,李洪志当着众亲友的面给岳父大人发功治病,结果将岳父大人活活冶死,成为当地人们茶前饭后的笑谈。可见,接受系统医疗教育、具备行医资格的重要性,这也是行医最基本的要求和要件。

  看性质,李洪志构成严重犯罪。没有医学常识、不具备行医资格的李洪志公开给人“发功冶病”,以此收取大量钱财,这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理应依法受到追究。看性质,李洪志的“收钱、发功治病”行为构成诈骗罪和非法行医行罪。其中,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洪志“发功治病”致人死亡的案例不在少数,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够他喝一壶。做贼的人心里十分清楚,久走夜路遇到鬼。李洪志深知“非法行医”的后果他吃不消,后来传播法轮功时,他一再强调自己不“治病”,“所以大家不要再找我治病,我也不治病,你一提‘病’这个字,我就不愿听。”(《转法轮》)同时强令弟子不许给人“治病”,“我们也不让学员去给别人治病,法轮大法学员是绝对禁止去给别人治病”(同上),以免引火上身。可见,心里有鬼的李洪志害怕法律的利剑砍在脑袋上,让他吃不了兜着走。

  昔日的恶行,便是今日的罪证。《李洪志发功治病当场收钱(图)》这颗“铁钉”将罪犯的标签牢牢地钉在李洪志额头上,李洪志若不承认,不妨将它拔出来,用口头辩解也可、用“神通功能”也可、组织弟子“发正念”也可。问题是,李洪志能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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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辛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