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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概念遮不了“轮丑”

作者:雅 思 · 2014-04-09 来源:凯风网

  2014326,大纪元发表了《和解声明》称:“在美国对大纪元时代公司的版权侵权案达成和解声明”,“大纪元中文网站刊载了马季作品《相声艺术漫谈》的数字版本……马季的儿子马东因此在美国起诉大纪元”,“对于在未经马东的同意,刊载马季作品的行为,大纪元中文网站表示道歉。同时,大纪元中文网站已经完全从网站上删除所有马季作品的数字版本。此案因此达成和解”。 

  好一个“和解声明”!真是如此吗?法轮功在此耍了一个小花招,偷换了概念。 

  第一,故意模糊“诉讼内调解”与“诉讼外和解”的区别 

  很显然,这是一个法轮功组织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根据“马季的儿子马东因此在美国起诉大纪元”和“在美国对大纪元时代公司的版权侵权案达成和解声明”,此事已经由司法机关立案,不属于当事人双方进行“非司法协商”的“诉讼外和解”,因此不可以称“和解声明”。一般说来,“诉讼内调解”也称“法院调解”,它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此过程人所进行的行为,属诉讼行为;而“诉讼外和解”,发生在诉讼之外,当事人的行为无诉讼上的意义。显然,二者的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大纪元的声明只字不提接案法院的名称,故造歧解,让人误以为是双方达成了“诉讼外和解”,以此来掩盖法轮功受到的司法意义上的重挫。所谓的“此案因此达成和解”掩盖不了法轮功作为被告彻底败诉的实质。 

  第二,故意将丢丑的“道歉声明”轻描淡写为“和解声明” 

  法轮功的所谓《和解声明》故意回避了法院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的原文,一字也未引用。但就此案的情节来看,合理的推测应该是这样的:马东在起诉书中提出了要求侵权方公开道歉、删除马季作品数字版的要求(即使提出索赔要求也是合理的,估计马东不愿意让人误解成为了几个小钱才计较的,极可能没有提出赔偿要求),法院认为只要大纪元能够满足这两个起码的要求,也就可以免走庭审程序,通过“庭前调解”来解决纠纷。这样的调解,理屈的大纪元没有理由不接受。既然接受了,大纪元在自己网站上发表的声明应该是“道歉声明”,而不是什么遮人耳目的“和解声明”。事实也是这样,就大纪元“3·26声明”的内容来看,它就是一个落实调解书的“道歉声明”。 

  对于权属明晰的事物,不告而取谓之“窃”。法轮功频发的“文化盗窃”行径(如新唐人盗播《鹿鼎记》和《雪山飞狐》),为正直者所不齿。这次,大法媒体栽在了常人手中,显然会觉得脸上无光,太丢“轮丑”,于是搞了偷换概念的小动作。殊不知,这叫欲盖弥彰,此地无银。除了更增其丑,还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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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一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