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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与法律

作者:丁子 · 2015-12-04 来源:凯风网

  毋庸置疑,邪教与法律从来都是水火不容,无法共生。邪教往往视法律于无物,法律则是防邪治邪的利器与手段!

  对于邪教组织而言,法律是他们与生俱来的“天敌”。他们传播歪理邪说、蛊惑群众、残害生灵、聚敛钱财、捣乱滋事,均为法律所不容。因此,邪教教主们往往蓄意蔑视法律,挑战法律,无视法律,并将此作为他们发展邪教,传播教义的基本准则。因此,邪教教主们都不约而同的把自己塑造成不受世间法律约束的“救世主”。法轮功教主李洪志声称自己是“宇宙主佛”,具“四大神通”,其所传的“法轮大法”是“宇宙大法”,是宇宙中最大的法,“三界一切众生都是为这法而来、为这法而造就的……其中当然包括现在的法律”;华藏宗门教主吴泽衡自称“觉皇”,是“大日如来佛”的化身;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称天上并没有什么上帝,他才是人世间真正的“上帝”……。

  邪教教主敢于如是说,他们敢于如是做。受邪教教主的毒害与蛊惑,邪教信徒往往自认为早已跳离三界之外,完全不受凡间约束的“神人”。正因为如此,扬州插播案主犯,美国公民李祥春才敢在法庭上理直气壮的说“只要是宣传大法——即法轮功,这些活动就不是犯罪”!;正因为如此,以犯罪嫌疑人张立冬为着的6名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也敢于将无辜路人残忍殴打致死,事后竟然言之凿凿声称,不害怕法律,我们相信神!; 正因为如此,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敢于在东京地铁公然施放沙林毒气事件;乌干达邪教“恢复上帝十诫运动”敢于实施集体自焚……。

  对于如何治理邪教,西班牙宗教专家罗德里格斯的论断堪称精辟,他认为法律是“一种最好的选择”,“最有效的方式”。因此,法律义不容辞的担负起了打击邪教,伸张正义,呵护公众的历史责任,各国纷纷利用法律的武器限制和打击邪教组织。德国划定800个异端, 1996年成立了专门的邪教调查委员会,主要目的是调查这些组织的构成、活动、宗旨以及是否构成社会危害;1997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的联邦法律, 为限制邪教活动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1999年11月2日, 日本内阁会议又通过了一个专门针对奥姆真理教的《奥姆对策法案》和《团体限制法案》。《奥姆对策法案》明确表示要对“曾肆意进行大规模谋杀的”团体加强监控;2001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与惩治法》。为进一步加大对邪教组织的惩治力度,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了1997年实施的刑法第300条,对邪教组织的打击将更趋严厉。

  法律之剑出鞘,看似不可一世的邪教纷纷折戟沉沙,不得不痛苦的品尝挑战法律所带来的苦果!

  在中国,法轮功教主李洪志被通缉仓皇奔逃美国,虽侥幸逃脱中国法律制裁,但至今仍背负通缉犯的名号,不得不寄人篱下,仰人鼻息。“山东招远血案”的犯罪分子张帆、张立冬被执行死刑;“华藏宗门”教主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德国,纽伦堡—菲尔特地区法院判处一邪教大师三年有期徒刑。

  在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州执法机关逮捕“耶和华见证人”邪教团伙。

  在美国,美国联邦调查局出动军警人员、坦克和直升机攻击“大卫教”总部,使大卫教派葬身火海,包括教主考雷什在内计86人被烧死。

  在日本,日本政府对制造“沙林 ”恐怖事件的“奥姆真理教”依法制裁,逮捕了教主麻原彰晃和大批的骨干分子,并已对3名首恶分子判处死刑……。

  这就是邪教与法律正面碰撞的后果!不管邪教如何的疯狂,一旦碰上法律这条高压线,立刻土崩瓦解,最终难逃法律严厉惩治。而这正是法律的威力,也正是邪教组织的最终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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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