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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犯罪行为的心理学分析

作者:陈青萍 · 2008-11-06 来源:凯风网
   一、邪教犯罪活动表现类型的分析

  邪教有自己的组织、教义和价值观,是具有浓厚政治色彩,和国家政治保持高度对立的集团,围绕其政治目的有很强的排他性和攻击性,当蓄积到一定力量时,就会构成对国家的攻击行为,并带领一大批信徒陷入反社会、反现存体制的犯罪活动中。归纳其犯罪类型如下:

  1、教主控制型。教主控制是重要的精神控制手段,使用能诱发信徒变态意识的语言和暗示技术,控制信徒的思维过程,其所做事情受到教主力量的控制。如陕西咸阳发生的林春梅、温玉萍杀人事件,她们声称是受到某种启示而去杀人的被控制者。

  2、恶魔控制型。邪教信仰中有“魔说”之类的观念,邪教信徒为了追求“圆满”,就会产生为驱除恶魔而杀人的念头。2002年黑龙江省的邪教痴迷者关淑云掐死女儿的除魔行为就是如此。这是恶魔控制观念,更是邪教式的心理障碍。

  3、极限练功型。修炼是信徒视为伟大而神圣的事情,他们放纵时间在练功活动中“刻苦努力”,每天只睡3~4个小时。由此而断食断水,导致低血糖、睡眠剥夺、精神疲劳、抵抗能力下降和各种幻觉症状。如果此时再给予诱导就会引发信徒冲动,而出现自伤和伤人的攻击性犯罪行为。

  4、反医学型。邪教否定现代医学。如某教有“消业说”,认为有病和所有不幸的根本原因是“业力”所致,只有“消业”才能“上层次”,而吃药则积攒“业力”,最终将会“失去生命”。这些蛊惑使许多人失去了最佳治疗时机。疾病就是痛苦,它对人是有害的,鼓吹 “练功”或看一本“经书”就可以痊愈的谎言是误人之命。

  5、斗争攻击型。当正常价值观与异常价值观不同时,双方就会发生矛盾并产生敌意,导致意识形态的斗争。人工作需要与单位的活动相联系;而他又是邪教信徒,其思想与教义相联系,这两种社会责任的本质是对立的,价值观显然不一样。这样就会产生斗争,在斗争中引发信徒的狂躁和攻击性,从而导致犯罪行为。

  6、终末思想型。邪教的理论之一是“末世论”,让信徒产生紧张和恐慌,从而支配他们的精神,再利用“救世论”巩固自己的力量。有些邪教组织诱惑有来世信仰的人采取自杀式犯罪行为,比如“天安门事件”就是例证。人在极度紧张焦虑时,导致感觉混乱,控制能力降低,由此就会身不由己地去追求所谓“精神的奇迹”了。

  7、私刑暴力型。邪教宣扬对教主虔诚为第一“修行”,由此产生对教主的信赖、狂热情感和一系列奇异的心理体验。教主需要竭力维持信徒的这种体验,当信徒头脑里产生“疑念”时,操纵者就会使用暴力手段驱逐信徒的“疑念”。因此,在邪教内部对待疑惑者采取私刑暴行,导致信徒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

  邪教的起源、目的和活动都具有特殊的病理价值观,这是形成犯罪活动的基础;邪教具有产生暴力的本质因素,这就是它的反社会性;邪教有引发大级别的犯罪能力,因为其痴迷者在MMPI调查中显示是具有病理性思维的人。因此,邪教组织是犯罪者的供给源,它教唆信徒的攻击行为和犯罪行为,这是由邪教集团的价值观所决定的。

   二、邪教犯罪活动相关因素的分析

  主要从个体性心理病理、集团性精神病理和社会性文化病理三个方面分析。

  1、个体性心理病理——人格素质的内在因素

  人格是心理系统的动力组织,它决定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独特性,即有何种人格类型,便有何种行为模式。国外研究认为,国际精神障碍诊断标准DSM-IV中的C型人格(回避型、依赖型、强迫型)、偏执型、神经质型、未成熟型、宗教亲和型人格易成为邪教心理障碍的人格学基础。本文根据MMPI测查的邪教痴迷者人格倾向为:①精神病态人格倾向24.42%;②偏执型人格17.44%;③神经质型人格22.73%;④精神衰弱15.12%;⑤妄想狂人格16.28%;⑥轻躁狂人格2.33%;⑦癔病人格22.09%(有交叉现象)。邪教痴迷者的偏执症状、精神症状和敌对症状均源于这些人格基础。

  2、集团性心理病理——邪教教团的外部作用

  邪教信徒对教团的活动内容有高度的认同感,这种认同塑造了他们的行为方式,构成了团队精神和团体力量。邪教犯罪的背景是明确的,它一边散布对民众富有号召力的口号,一边诱导信徒产生神秘体验的变态意识,在这种基础上构成“集团性心理病理”现象。邪教信徒表现出共同的文化特征、心理素质和行为方式,功友之间有许多相似性,如偏信、偏执、自虐、自恋等。他们对一切事情都不关心,他们在情感上与邪教融合一致,产生一定的信念,内化成为整个邪教团体的信仰体系,并产生坚定不移的行为意向。这些情况是邪教集团价值观培植出来的异常状态,它维护着邪教集团的病理性教义。

  3、邪教病理性文化——对社会的破坏作用

  “文化”包括信仰、价值观和道德模式,这些内容影响人们对待现实生活的态度、心理体验和行为方式。从心理学角度认识“邪教是最大的社会病理文化”。这种病理文化形成变态的心理意识和异常的人格特征。每个人都生活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因而看问题的思维方式、情感体验和行为模式无不打上文化烙印。我国的邪教组织吸取神秘文化的色彩相当多,甚至扯起了“气功”幌子,故其发展迅速,在短时间内信徒就可达到百万人以上,这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秩序等方面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冲击作用。

  邪教犯罪只是少数人所为,但其破坏性却很大。据国际有关组织统计,邪教恐怖事件件数虽然不过8%,但因恐怖事件的致死率却达到28%。[1]只要有邪教存在就会有犯罪活动。中国“邪教”的一般性犯罪现象不多(盗窃、诈骗、性犯罪等),在法庭上的罪证也没有像日本奥姆真理教用毒气杀死12人,毒害5000余人那样明显,也没有像美国大卫教导致几百人集体自杀那样震撼。但是,其政治意图是明显的,这种危害社会的罪责是不容忽视的。

   附注:[1](日)小田晋等:《宗教和社会精神病理》,《日本社会精神医学》,1996年第5卷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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