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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间反邪教运动的借鉴作用

作者:利 剑 · 2010-06-13 来源:凯风网

  自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邪教组织在美国及欧洲的发展蔓延,美、英、法、德等西方国家的民间反邪教组织纷纷建立,并迅速发挥作用,最终演变成世界范围内的一次广泛的反邪教运动。近50年来,西方反邪教组织在曲折中不断发展进步,其得失对我国发展民间反邪教组织,开展民间反邪教运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西方民间反邪教组织发展的主要特征

  (一)从人员构成上看,西方民间反邪教组织人员由最初的“单一性”向“多元化”“专业化”“联合化”方向发展。20世纪60年代中期的那几年,美国社会的思想混乱,大批出身中产阶级甚至上层家庭的纨绔子弟精神空虚,纷纷加入以基督教新教派为幌子的各种邪教,像“科学教会”、“耶稣之民运动”、“上帝女儿”等等。这些“大孩子”们放弃学业、把所有财产都送给所归向的宗教组织,离家出走,有的甚至断绝了和家庭的联系。家长们向学校讯问,向警方打听,向政府部门抱怨申诉,饱受了所有各种“邪教”的侵扰和丧失儿女的痛苦,一些家长意识到个人反抗邪教的无奈,而政府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往往又力不从心。这种背景下便产生了最早的反邪教组织。1972年,家长们组织了“从‘上帝儿女’手中解救子女的家长委员会”。在它的影响下,父母们救助儿女的行动在美国各地发展起来,像北卡罗莱纳州的“公众警惕邪教”、内布拉斯加州的“关爱儿女”和马里兰州的“个人自由基金会”等。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公民自由基金会”和“美国家庭基金会”牵头组织了美国的反邪教组织全国性联络网——“警惕邪教联络网”。1979年,美国30多个反邪教组织推出65名代表,在芝加哥开会重新建立了一个叫着“个人自由国际基金会”的组织,分配了成员在美国各地的工作重点。这时,该组织已经聚集了一批心理学工作者、牧师和律师等专业人士,成员的素质也有了质的飞跃,一些心理学、社会学的专家也参与其中。当前,欧洲已经建立起由15个国家组成的民间反邪教组织“宗派研究与信息中心欧洲联合会”,反邪教运动已经是一种全球化的社会运动。

  (二)从运行模式上看,西方民间反邪教组织具有典型的自治性和独立性。西方民间反邪教组织是一批具有志愿精神的人士自发组织起来的。它从成立之初就具有典型的独立性,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组织,既不是政府部门的附庸,也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私人组织,而是一种典型的“第三部门”,即志愿者组织。例如法国“反精神操纵教育和行动资料中心”总部,该中心是一位作家因其最小的儿子受邪教驱使自杀身亡后,在极为痛苦的情况下与同情和支持他与邪教斗争的人们于1981年自发成立的。西方反邪教组织的经费主要是成员自筹或社会捐助,但也不排斥政府部门的支助。寻求经费保障往往是西方反邪教组织的基本目标之一,美国的反邪教组织CFFIS(Citizens Freedom Foundation Information Service)在年会中就将确定“争取稳定的财政支持”作为四大组织目标的首要目标。在管理模式上,西方民间反邪教组织通常不采用科层制,而是采用较松散的扁平化管理模式,其全国性反邪教协会实际并不是一个领导机关,它与各个地方的反邪教协会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仅是全国反邪教组织交流思想、统一行动的一个工作平台。

  (三)从志愿精神的角度看,西方反邪教组织志愿者具有强烈的差异化的共同愿景。西方的反邪教组织在反邪教这一总体目标下,对于共同愿景的有着细微的差别,在其组织名称上就有比较明显的表现。例如,“美国父母志愿者”(美国),“思想自由基金会”(美国),“美国自由基金会警惕邪教网络”(美国),“保卫家庭和个人协会”(法国),“保卫心灵及精神自由行动组织”(法国)等许多名称各不相同的反邪教组织,不同的名称反映了他们强烈的具有细微差别的共同愿景,有的是从保护家庭的角度出发,有的是为了捍卫人的精神自由,有的主要是为陷入邪教的人员提供心理健康的服务,虽然邪教是他们的共同“敌人”,但他们志愿行动的出发点又各不相同。正因为如此,通常情况下,西方的反邪教组织通常不会直接以“反邪教”作为自己的名称。

  二、西方民间反邪教组织发展的现实局限

  (一)美式民主制度和自由观念对民间反邪教组织发展的负面影响。民间反邪教组织活动的目标是为了帮助一些人在思想和肉体上摆脱邪教的控制,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应该说是保护人的自由权利的。然而在美国,反邪教组织对邪教人员的救助,特别是所实施的“程序解除”、“退出劝说”机制,往往被认为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了人权,得不到政府和法院的支持。甚至一些反邪教组织因此吃上官司。比如,20世纪90年代,美国最有影响的反邪教组织“警惕邪教网络”,就是因为参与实施“程序解除”的说服工作,被一邪教人员Scott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为“程序解除”理论及实施侵犯了人权,并判“警惕邪教网络”赔偿Scott先生数百万美元,“警惕邪教网络”因此破产。反之,邪恶宗教势力虽然在情理上受到谴责,但却可以逍遥法外。事实上,时至今天美国仍然是包括法轮功在内的全世界邪教组织的乐土。

  (二)西方民间反邪教组织在开展反邪教活动中存在片面的适用主义、实证研究的倾向。邪教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具有明显的反文化和伪宗教的特征,不同的邪教产生的偶然因素和直接原因各不同。但无一例外的是:任何一种邪教的产生,往往都与那个时代的经济根源、社会文化背景息息相关。然而,受西方实用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很多西方民间反邪教组织将邪教问题定性为心理问题、家庭问题等,从而在反邪教问题研究上片面注重实证性,在救助手段上突出点对点的心理干预和家庭教育,对邪教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的理论研究较少,从社会大系统的角度解决邪教问题的措施和办法相对匮乏。

  (三)一些西方国家民间反邪教组织尚未建立起稳定的经费供给渠道。西方民间反邪教组织是一种典型的非营利性组织,其活动本身几乎不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仅靠会员的会费又根本无法维持其自身运转。实际上,反邪教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是依靠政府的支持。和其他非营利性的组织一样,政府通常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他们提供财政支持,当然反邪教组织也没有什么优先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在欧洲,法国、德国、瑞士等通常比较重视包括反邪教组织在内的所有非营利性组织的发展,能为他们提供较大的经济支持,保障其正常运转。在美国,反邪教组织在政府那里得到的帮助微乎其微,通常是邪教问题严重并造成严重危害的时候,反邪教组织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较多,发展较好;反之,往往陷入财政困难和邪教组织猛烈反击的双重困境。

  三、对我国民间反邪教组织发展道路的启示

  西方民间反邪教组织的发展必然和西方的历史传统、宗教信仰、价值观念、政治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仅从某一类组织发展的角度来看,仍然有一些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也有一些问题给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如何才能走出一条正确的符合中国特色的反邪教组织的发展道路,笔者认为:

  (一)激发民间反邪教组织的创造活力。我国的反邪教组织大多是在1999年国家取缔法轮功后,在政府的帮助和扶持下发展起来,一些地方的反邪教组织甚至就是科协下的一个二级机构,具有非常明显的行政性。一包到底的方式对反邪教组织在全国各地的迅速建立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反邪教组织发展之初是有益的。但如果不适时放手,反邪教组织的主观能动性无法激发,最终完全成为政府部门附庸,反邪教的效果也会打折扣。目前,深圳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从很大程度上放松了包括民间反邪教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的限制,他们不再实行由行业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双从管理,而是实行的是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管理的体制。笔者相信,新的登记管理体制必将为发展包括反邪教组织在内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真正构建起多元共治的社会管理新模式。

  (二)吸纳各个阶层的反邪教人员。中国的反邪教组织建立之初一般是由科学文化教育界的知名人士发起,大多数都是公职人员,反邪教组织本身的包容性、丰富性和反邪教组织活动的群众性都需要增强。我国反邪教组织,今后应把吸收包括原法轮功转化人员、法轮功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在内的各个层次的会员作为反邪教组织发展的一个重点内容进行安排,从而增强反邪教组织的群众性和影响力。

  (三)注重培养志愿者的志愿精神。只有具有广泛认可的共同愿景的志愿者组织才可能长期存在并发挥作用。因此,我国反邪教组织应在培养志愿者的共同愿景上下功夫,让每一个志愿者具有共同的信念,自觉服从和服务于组织开展的活动。同时,也应满足不同成员的个性化要求。比如,有的志愿者加入反邪教组织的目的是挽救被邪教毒害的家庭,有的志愿者加入的目的是能够更好在社会上开展广泛的反邪教宣传教育,有的是反对邪教对人思想的控制,这些思想上的细微差别应通过协会的主题活动、共同理念等形式反映出来,增强民间反邪教组织内部的凝聚力。

  本文观点参考书目:
  ①冯春凤:《邪教研究与批判:现代欧美反邪教运动》
  ②《世界宗教研究》2001年第3期25-35页
  ③巫勤:《第三部门在美国的发展及对中国行政改革的启示》
  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1年第3卷第4期社会科学版

 

【责任编辑: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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