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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邪教之错位恐惧

作者:大 弓 · 2011-03-21 来源:凯风网

  恐惧可以区分为精神恐惧与现实恐惧,邪教无不以各种欺骗性手段恐吓信徒,使信徒产生精神恐惧,而缺乏现实恐惧,并视现实恐惧为一种“执著”,必欲去之而后快。本文将以法轮功等邪教为例,对邪教之错位恐惧试析如次,敬请有识者教正。

  (一)何谓错位恐惧

  恐惧指一种害怕心理,是缺乏安全感的表现。正常的害怕心理可以训练人们应对真正的威胁。哈佛大学心理系主任卡林说:“养成凡事稍微害怕的心理,有个重要的作用:教我们明白四周环境里,有些东西必须十分注意、十分小心,这本领是可以训练的。”[1]过度的恐惧是一种病态,即恐惧症,指对某一特定的物体、活动或处境产生持续的和不必要的恐惧,并不得不采取回避行为特点的一种神经症。[2]

  恐惧可区分为精神恐惧与现实恐惧两种基本类型。面对现实危险产生的害怕心理属于现实恐惧,因为在现实危险中,会有安全感缺失的感受,安全感主要表现为确定感和控制感,而当现实危险来临时,会让人觉得不确定和难以控制,因此产生出害怕心理,这是一般人都会有的正常心理,正常的害怕心理有助于应对真正的威胁。而对于虚拟世界中特定物体、活动或者处境所产生的持续的和不必要的害怕心理,并且有意采取回避行为,则属于精神恐惧,因为虚拟世界的东西对现实世界并不能真正构成威胁。精神恐惧是自己吓唬自己,是一种病态心理。对应该恐惧的现实恐惧缺乏恐惧感,而对不该恐惧的精神恐惧有着较强的恐惧感,则称为错位恐惧。

  (二)邪教错位恐惧的表现

  邪教之错位恐惧表现为对该恐惧之现实恐惧缺乏恐惧感,对不该恐惧之精神恐惧强烈恐惧,并视现实恐惧为一种执著,必欲去之而后快。具体表现为:

  一是对应该恐惧之现实恐惧缺乏恐惧感。案例一,焚身是现实恐惧,然而邪教徒举火焚身时有发生。2001年1月23日,开封7名法轮功练习者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举火自焚。尽管当场烧死1人,烧伤4人,但面对记者采访,自焚者王进东仍然坚称:“我永远也不会后悔。”并表示:“我尊听师父的话‘生无所求,死不惜留’,我做到了为大法而献身。” [3]案例二,死亡是现实恐惧,然而许多邪教徒对死亡却漠然视之。1978年11月18日“人民圣殿教”教主吉姆·琼斯要求信徒们集体服氰化钾毒液自杀时对信徒说:“要死得有尊严……死比活着要胜过一百倍。”1994年10月4日“太阳圣殿教”教主吕克·茹雷带领信徒集体服食安眠药自杀前对信徒说:“在这里你要奉献自己的生命。”[4]上述邪教的信徒按照教主要求,驯从地服毒自杀,没有做出任何反抗。案例三,杀人是现实恐惧,但不少邪教信徒对于杀人却无所畏惧。1978年11月18日“人民圣殿教”教主吉姆·琼斯派信徒在机场枪杀参议员瑞安等5人,伤12人。1995年3月20日“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派信徒在东京地铁施放沙林毒气,造成12人死亡,5500人受伤。

  二是对不该恐惧之精神恐惧充满恐惧感。案例一,北京安贞医院主任医生洪昭光说:“最好的医生是自己,最好的药物是时间。”[5]然而法轮功练习者却对就医用药视为服毒,大学生黄琳练习法轮功后,听信李洪志“但人一有病就吃药,或采取各种方法去医治,那么实质上就是把病又压进身体里面去了”[6]的谎话,患病后拒绝治疗,一心想练功“消业”,不顾父母苦苦哀求,甚至不喝水、不吃饭,最终病入膏肓,惨死在家中。[7]案例二,中国传统女性具有很强的贞操观,然而许多年轻女性却被邪教主以花言巧语骗取了贞操。“被立王”的教主吴扬明为满足个人私欲,有意歪曲《圣经》中关于“蒙召”一词的含义,声称凡被真神“蒙召”的女性则能“灵肉得救”,他以真神的名义大肆骗奸女青年百余名,年龄最小仅9岁。[8]案例三,“奥姆真理教”的教主麻原声称:“奉献你的钱财,对于你的所作所为是很必要的,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方法来净化你自己。”因为“你奉献金额的大小,与你的品德高低相符。”[9]由于害怕不能得到“净化”,那些低等级的信徒只能倾其所有,与此同时麻原却赚得盆满钵满,后来警方从他的住宅钱匣中就查缴了7亿日元和18公斤黄金。

  (三)邪教错位恐惧源自邪教歪理邪说,是邪教实施精神控制的重要手段

  邪教信徒的错位恐惧植根于邪教以歪理邪说对信徒的洗脑和信徒对邪教的深度依赖。邪教之错位恐惧对于邪教有效控制信徒并役使信徒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是将现实恐惧视为必欲去之的“执著”。邪教的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性质决定了现实恐惧是邪教行骗的重大障碍,因此,邪教欲行骗得逞,极有必要去除人们对现实恐惧的畏惧心理。如何才能达到去除现实恐惧,最好的方法就是将现实恐惧作为必欲去之而后快的“执著”,让人们自觉自愿地去除,这方面法轮功的做法具有代表性。李洪志将“怕心”视为“执著”,他所谓的“怕心”主要是指对法律的畏惧心理。当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后,李洪志就要求信徒去除“怕心”这种“执著”,要做到“放下生死”,也就是连生命都可以不要的程度。[10]众所周知,畏惧法律是普通民众共有心理,法律的权威一旦受到损害,加害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便是现实恐惧。如果将这种现实恐惧去掉,结果便是小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了。对缺乏合法性基础的邪教而言,法律的存在便是威胁,去除对法律权威的恐惧感,才能够使其感到自由畅快。这正是法轮功等邪教将对法律这种现实恐惧作为“执著”之一“怕心”必欲去之而后快的真实理由。法轮功的成功处在于不少信徒果然上当,视国家法律为无物,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是将精神恐惧作为邪教精神控制的手段。胡罗卜加大棒是形象化的控制手段,邪教也不例外,除各种引诱方法外,也采取恐吓手段,精神恐惧便是重要的恐吓手段。“实际神”等邪教信徒对于“神罚”的畏惧便是精神恐惧。[11]对于法轮功练习者而言,精神恐惧的内容很多,不够“精进”、“心性”不高、掉“层次”、“执著”未去、“业力”增加、不能“圆满”、当不成“佛道神”、“魔附体”、“形神全灭”等[12]都是值得恐惧的。“邪教的男女教主享有神一般的权威,上帝通过他们的嘴说话,因而他们说的话都是上帝的意思。神的权威是不容置疑的。神的权威要求人们无条件服从。”因此,精神恐惧的内容完全由邪教主确定,信徒只能对邪教主确定的精神恐惧内容产生不由自主的恐惧。这种恐惧感的存在植根于信徒对邪教的深度依赖,因为“邪教创造的不是个人的自由和责任,而是依赖关系。”[13]这种依赖成为邪教实施精神控制的前提,而精神恐惧不过是邪教实施精神控制的手段而已,精神恐惧的内容完全由邪教主确定,这是邪教的一般规律。

  总之,邪教之错位恐惧主要表现为缺乏对现实恐惧的恐惧感,相反却充满对精神恐惧的恐惧感。这种现象源于邪教歪理邪说对信徒的洗脑和信徒对邪教的深度依赖。邪教有意识去除信徒对现实恐惧的恐惧感,是为运用精神恐惧作为施加邪教精神控制的手段扫清障碍。尽管邪教精神恐惧的内容不一,但作为精神控制的手段却本质同一,都是邪教主确定,而由信徒生成为惧怕心理。因此,邪教之错位恐惧不是无意之作,而是有意为之,用心险恶,不可不防。

 

  附注:

  [1]《做自己的心理医生》
  [2]《异常人格分析与自诊》
  [3]《愚昧、死亡、新生》
  [4]《罪恶的邪教》
  [5]《让健康伴随你》
  [6]《病业》
  [7]《祸国殃民法轮功》第二辑
  [8]《罪恶的邪教》
  [9]《罪恶的邪教》
  [10]《去掉最后的执著》
  [11]《邪教为害作乱事例选编》
  [12]《转法轮》
  [13]《反邪教手册》

 

【责任编辑: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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