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凯风专区  >  学术
从治理理论谈反邪教协会功能的发挥

作者:邓 辉 · 2012-08-15 来源:凯风网

  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新公共管理的方法,是在对市场失效和政府失效实践的反思中产生的。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绝对的市场手段的管理或者全能的政府管理都会导致社会管理危机。因此,治理理论强调在社会管理中,要寻求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之间的合作和互动。也就是说,管理社会并不只有政府一个公共权力中心,除政府外,各种机构(包括社会的、私人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社会权力的中心,可以作为治理的主体。它们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实现上下互动,确立认同和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达到通过调动各种力量和资源实现“善治”的目的。

  一、反邪教协会参与邪教治理的必要性

  从社会治理理论来看,多元治理主体的上下互动与合作,能够更有效地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当前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是中国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内和谐稳定和营造良好国际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和任务。面对这样一个社会管理的课题,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尤其是反邪教协会的参与,将有助于邪教问题的更好解决,也有助于中国开展反邪教斗争的国际合作。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邪教成员的群众性。误入邪教的成员中,有各种类型的人。有知识层次高的博士乃至老教授,也有大字不识几个的文盲;有生活富裕者,也有贫困潦倒者;有希冀强身健体的人,也有寻求精神安慰的人;有城市里的高级白领,也有农村里的憨厚老农。这些不同知识层面、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工作领域、不同需求目标的人共同误入邪教歧途,仅靠单一的行政力量和手段来解决是不可行的。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实践也证明,面对不同类型的涉邪人员,只有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角度和手段的帮扶,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二)惩治邪教任务的艰巨性。当今,随着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和宗教世俗化的发展,世界上出现了数量众多的新兴宗教,其中有一部分发展为邪教组织,这些邪教组织还有一部分渗透到中国。而中国国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矛盾的凸显,也出现了一批冒用基督教、佛教和道教等宗教和气功的邪教组织。这些邪教组织和各类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使中国的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化,因此要想彻底惩治邪教,需要法治力量、政治手段和社会大众力量共同发挥作用,而这其中离不开各类社会组织的参与。

  (三)铲除邪教手段的社会性。要想彻底消除邪教对其成员的禁锢,需要多种方式和多个领域的相互衔接。比如邪教实质的解析,需要科学理论工作者和宗教界人士的介入;邪教危害的宣传,需要各类媒体的广而告之;邪教成员的挽救,需要懂心理科学人员的参与;邪教成员回归社会,需要单位、社区、亲人的接纳和关爱等。因此,只有多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科学手段的合力,才能根除邪教的危害。

  (四)反邪教斗争的国际性。邪教作为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一种社会现象,其危害是全球性的,是国际社会的一大毒瘤,不仅中国,也是全世界各国共同警惕和反对的对象。但是在对于什么是邪教的问题上,由于中西方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西方文化源于宗教文化,而在中国历史传统中宗教文化首先要服膺于政治文化)很难达成一致。比如对于逃亡国外的法轮功和“实际神”邪教的首要骨干李洪志和赵维山,很难通过政府间的合作给予惩处,如果单凭政府力量来解决,很容易导致中国因人权问题在国际舞台上陷入被动局面。因此,通过民间组织、学术机构与国外反邪教组织沟通和交流,阐述中国反邪教立场,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误解和敌意,扩大共识,在处理邪教犯罪方面取得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行动上互相配合,防止国内的邪教走出国门造势,影响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形象,也可以防止境外邪教渗入内地,堵塞渗入渠道,减少内地邪教滋生的条件。同时还可以积极引进、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为建立“无邪”社会做出不懈地努力。

  二、中国反邪教协会参与邪教治理的现状

  (一)随着中国反邪教斗争的深入,社会组织参与其中的作用日益得到重视。反邪教协会积极参与到反邪教的斗争中。

  1、反邪教协会成立。2000年中国成立了中国反邪教协会,该协会是由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宗教界、法律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有志于反对邪教组织的人士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维护法律尊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团结和联络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宗教界、法律界、新闻界等社会各界人士,反对一切危害人民生命财产与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稳定的邪教组织,努力提高公众对邪教的警惕性、鉴别力和防范能力。随后各地的反邪教协会也相继成立。在其成立的十多年里,同各类邪教组织积极开展斗争,通过调查研究、宣传预防和挽救帮助等方式,推动了中国反邪教斗争的深入。

  2、推动社区自治组织加入反邪教斗争。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社区是人们安居乐业、休养生息的基础和家园,是老百姓所接触的最基层社会单元,因此,社区也是最直接与法轮功等邪教信徒面对面接触的社会职能组织,在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中,处于前沿阵地地位。这些基层组织对当地居民的活动情况和人口流动有着更直观的了解,对于尚处在萌芽状态或潜伏状态的邪教组织和人员有着更敏感的觉察。反邪教协会看到了基层所蕴含的反邪教能量,通过发动社区自治力量,发挥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来净化环境,强有力地抵御邪教渗透。近年来在反邪教协会的推动下,社区组织开展的“家庭拒绝邪教”承诺活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示范社区”建设等活动,使社区反邪教工作取得了卓著的效果。同时也构筑了坚实的社会反邪教基础,形成了覆盖全社会的防范机制,提高了社会的整体防范能力。

  (二)我们在看到反邪教协会积极参与到反邪教斗争中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功能的发挥还存在诸多缺陷。

  1、内在动力不足。由于邪教涉及人的精神领域的问题,涉及社会矛盾问题,涉邪人员的教育转化和巩固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帮教和持续的关注,邪教问题也不可能短期内彻底根除,任务的持久性和艰巨性很容易导致协会内部人员的懈怠。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问题,很大一个原因是和中国反邪教协会的成员组成有关。中国的反邪教协会一般是由科教文化界的名人学者发起建立,其成员大多数是具有较高知识水平、较强专业技术的知识分子,属于社会的精英阶层,而邪教受害者家属、朋友或者是受害者自身及利益相关者加入的较少,但是,恰恰是这些人,由于存在刻骨铭心的邪教伤害,他们对于所组建的反邪教组织有着更多的关注和坚持,千方百计推动反邪教工作的开展,其自愿精神和坚持精神较之精英阶层成员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实现反邪教协会的成员构成的多样性、包容性和群众性,是化解其工作内在动力不足的方法之一。

  2、后备力量欠缺。中国各地市的反邪教协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有限,很多人甚至不太了解这一民间社会团体的职能和工作方式,加之所面对对象的特殊性,导致该组织从社会上吸纳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沟通素质的成员的能力较弱,这直接导致该组织的后备力量缺乏。

  3、工作能力有限。反邪教协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成立仅十多年时间,许多工作方式和手段也是在探索中发展,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的联系尚在摸索中,没有太多的资源可以争取和利用,尤其是在让转化者回归社会的工作中,会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实际问题,诸如资金问题、社会沟通问题、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非协会自身能力可以解决,必须争取各方面力量的支持。

  反邪教协会所面临的上述问题一方面和中国的传统有关,比如中国民间“家丑不可外扬”、“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习俗,使得邪教受害者、家属或朋友不敢也不愿加入到反邪教协会中。而中国传统的“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政治文化,使得中国公民普遍存在一种官本位思想和依附思想,习惯于政府为其做主,即使在其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也很难自发组织起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也和中国社会发展程度切实相关。西方社会组织之所以发达,源于其公民社会的成熟。而中国自古就没有公民社会自治的传统,90年代慢慢兴起的社会组织便和这种社会传统密切相关,在其诞生之初,呈现出明显的两面性:希望独立发展表达其成员诉求,但其生存和发展又不得不依赖于政府的支持。这种组织其实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而实质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准政府组织。

  三、推动反邪教协会积极有效参与邪教治理

  鉴于中国反邪教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等特点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治理的特殊性(即政府职能转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的能力也不可能马上成熟起来、传统文化的改变更是需要一个长久过程),在这一情况下,为了充分调动和提高反邪教协会参与社会邪教治理的积极性和能力,我们当今最为可行的措施就是,实现政府与反邪教协会的良性合作与互动,走上邪教治理多元化的健康发展道路。具体而言,可以从反邪教协会的自身完善与其外部环境的改善两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反邪教协会的自身建设,加强其内部治理,增强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反邪教协会能够多大程度上参与社会邪教治理,更多地取决于社会的需要和选择。为此,反邪教协会首先应该通过自己的主动作为,发挥对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消除政府与社会的疑虑,争取到更多的支持。

  1、完善协会内部治理结构,使协会自身的运行走上制度化轨道。首先有效整合协会中个人的目标与组织目标,剔除与组织目标不一致或者有所偏离的个人目标,确保协会目标的公益性,实现协会的宗旨与活动内容的一致性。其次,借鉴西方非政府组织中的理事会制度,将反邪教协会运作机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理事会,第二层是执行总裁,第三层是带薪工作的职员。当然,在目前有关社会组织的法律框架下,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独立决策的非政府组织治理结构有困难,为此,在当前,最为可行的方案关键在于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理事会和执行层(秘书长)三方之间的责任关系,各自明了并贯彻自身的职责。再次,在建立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健全协会内部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行机制。

  2、完善内部的监督机制,提升协会的公信力。一方面要注重制度的硬监督,加强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力度。另一方面要强化协会的软监督即道德、信念、使命的监督。同时还要注重协会的宣传,实现反邪教协会运行的透明化和公开化,建立协会与社会公众的信任关系,从而实现参与社会管理的规范化。

  3、打造协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一是要加强协会人才建设。开展对协会负责人的业务培训,提高协会负责人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同时对于普通员工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设法吸引留住人才。二是注重协会文化的建设,一方面强调协会内部的价值观的一致和自我实现,可以凝聚协会力量,另一方面明确协会的价值观、宗旨和使命,可以吸引具有相同理念的企业与之开展合作,从而弥补其在资金、人才、管理经验、社会声望等方面的不足,增强其自治性和影响力,使协会获得自身良性发展的能力。

  (二)优化反邪教协会参与邪教治理的外部环境。反邪教协会面临着转型期复杂的社会环境,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只强调自身的能力建设和内部治理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有宽松的制度环境和发展空间。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反邪教协会在社会管理中有序合法运行,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适应时代要求的、无缝衔接的、多层次性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是把反邪教协会参与邪教治理活动纳入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前提。一是完善现行的涉及反邪教的行政法规。整体而言,中国惩治和打击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的立法己经开始构建,但防范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仍然较少,整体上也缺乏操作性,更缺乏制度性的措施,不利于长期和制度性地打击和消除邪教组织和邪教活动。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邪教法用来制裁邪教,在这一方面中国可以借鉴法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措施,制定一部系统详尽的反邪教法。为反邪教协会的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坚持与时俱进,以新的理念,继续深入研究和改革现行的涉及反邪教的相关制度,为反邪教协会的发展开辟一定空间,强化政府对反邪教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支持。

  2、培育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一是加强媒体宣传,抓好参与邪教治理的反邪教协会的典型,使人们认可并支持他们的工作。二是通过书刊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大众媒介以及基层社区和学校的宣传机构宣传邪教的生成机制、活动规律、易发周期及其反科学、反道德、反社会、反人类的欺骗性和虚假性,以加强全社会对邪教的邪恶性、欺骗性和危害性的认识。使人们认识到反邪教协会工作的重要性。第三,倡导新型的社会参与文化。培育公民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精神,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为反邪教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

  3、倡导政府和反邪教协会的理性互动。治理理论强调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合作与互动。在中国现实国情下,政府对于邪教问题的治理处于主导地位,社会组织在其中的作用与成效和政府的政策密切相关。但是,事实也证明,依靠国家司法、行政机构能够通过集中打击或专项斗争快速而强有力地打击邪教,可是,若要长期有效地防控邪教组织,让人认识邪教危害、消除邪教影响、挽救误入邪教的人员,还得依靠社会组织的力量。因此,政府与反邪教协会的理性互动必不可少。一方面政府要放心大胆的放手支持反邪教协会的工作,另一方面反邪教协会也要努力做到积极有为、自我成长,从而实现公共权力和民间力量在邪教治理中的良性互动和共赢。(备注:作者系厦门市委党校副教授)

 

【责任编辑:辛木】

分享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