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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的正义力量与邪教之“神”的命运

作者:刘捷捷 · 2014-12-22 来源:凯风网

  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山东招远“全能神”邪教人员杀人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张帆、张立冬等罪犯的上诉,维持一审对张帆、张立冬死刑及本案其他罪犯的原判,并对张帆、张立冬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至此,“招远血案”司法审判的法槌基本落定,张帆、张立冬等邪教犯罪人员,在人间法律的正义宣判下结束了他们的“神梦”,落了个身败名裂的下场!然而,张帆、张立冬罪犯的死刑宣判,能否唤醒“全能神”、“法轮功”等邪教痴迷者的“神佛梦魇”?使类似张帆、张立冬、丛龙学(烟台市牟平区法轮功人员,因杀害其姐姐丛翠莲被烟台中院2013年6月依法判处死缓)之流的邪教人员停止邪教犯罪,或幡然醒悟,回归正常社会?这个话题涉及了对邪教的法律惩处和对邪教痴迷者的教育挽救,如要展开论述恐在一席之间难以讲清说透。而笔者今天就“社会的正义”和邪教的“神佛法力”来作一个对比的评述,意从一个侧面来看看究竟是“社会的正义”力量还是邪教的“神佛法力”更能主宰邪教组织和邪教人员的命运?

  一、“社会正义”是人间依法治国、捍卫人权的物质力量  

  首先,这里所说的“社会正义”是指以国家的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和以“依法治国”为精神理念的社会实践。既包括了国家行政系统和司法系统又包括了捍卫国家主权、保卫人民利益的武装集团。说白了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一章、第一条),又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宪法:第一章、第二十八条)。《宪法》中所讲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指包括法律、警察、监狱、军队等在内的国家机器“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及罪犯实行专政”的特定含义。而“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国家性质),每一个中国公民(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邪教人员)都必须尊重和服从于这个国家国体。也就是说任何中国的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下依法进行各种活动。

  笔者为什么首先要强调“人民民主专政”这个国体呢?这是因为:一、“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体现,是人民行使权利的根本保证。有一句歌词不是在讲“我们唱着东方红,当家做主站起来”吗?说的就是新中国的成立使亿万中国人民翻身成为了国家的主人。二、“人民民主专政”又具        体地体现在国家机器和整体机器的运行中,它是人类运用物质力量的国家和社会行为。例如:军队的抗震救灾、抗洪救灾等行为,军队或警察对社会上恐怖主义势力的打击等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为了保护人民、铲除危害,同时也都是在运用物质力量(如各种设备和科技手段)而达到预期的目的。三、“人民民主专政”还有对敌人或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即在精神方面来警告敌人或罪犯放弃作恶企图,否则必然失败。而法律、思想、文化、道德等等社会要素也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巨大作用,也在对全体人民进行教育。这些要素共同组成国体下的社会“共鸣网”,进而形成“讲道德、守法律、信科学、学英模”这样一种诚信守法的社会秩序。

  因此,“社会正义”绝不是一句空泛的说辞,它是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基础上的,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力量。它也是中国历史发展至社会主义阶段的必然产物和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而这种“社会正义”保障了人民的权利,维护了中国公民的基本人权,同时还在思想、文化、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涵盖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但偏偏是这样一种庞大的国体模式和社会力量(也是一种思想力量),为什么邪教组织和一些邪教人员却往往“视而不见”呢?例如“全能神”犯罪人员张立冬不是说过“我不怕法律,我信神”。难道一个犯罪分子信了“神”就能够逃避法律而不受到社会正义力量的惩罚吗?显然不是,张立冬不是已经被依法判处死刑了吗?其实,邪教组织和它们的信徒依旧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它们对社会秩序和法律并不是“视而不见”(如“全能神”、“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违法活动都在地下和暗中进行,这就说明它们在刻意逃避打击);恰是因为“社会正义”不允许它们这种邪恶势力存在,恰是“社会正义”力量的强大,故而使邪教教主来一个“掩耳盗铃”,用什么“神佛”、“女基督”等面纱来遮盖住信徒的双眼,让那些被邪教洗了脑的信徒生活在“神话”中,以便成为被邪教任意操纵的、丧失了灵魂的傀儡。

  二、邪教之“神”的本质是什么?   

  邪教自称的“神佛法力”到底是否存在?它们的“神”之本质是什么?纵观世界上任何邪教的教主,都把自己打扮成所谓具有超人间力量的“神”,或者宣称自己有什么超人的“特异功能”。以此来蛊惑人心、欺骗信众。例如:标榜自己是“活先知”的大卫 考雷什(美国:大卫教派)如此,吹嘘自己有“超人能力”的麻原彰晃(日本:奥姆真理教)如此,自封自己为“宇宙主佛” 的李洪志亦如此。而“全能神”邪教推出了一个“女基督”(即教主赵维山的“情人”杨向斌),妄想建立所谓的“神的国度”,同样是打着“神”的旗号来招摇撞骗。那么,各类邪教所信奉的“神”到底是何物?这种被邪教所渲染的“神通广大、法力无穷、法身无数、主宰生死”的“神”,其本质内涵究竟是何等货色?下面笔者略加剖析,以揭开邪教之“神”的神秘面纱:

  邪教之“神”其本质是人类历史上“鬼神文化”的糟粕遗传 

  这里先要说明得是:邪教的“神”或“佛”(如:“全能神”的“女基督”、“门徒会”的“三赎基督”等)与宗教的“神”或“上帝”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概念。二者的信仰方式、崇拜内容及心灵体验则有本质的区别,但这里不讨论这个问题。只是从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来看看邪教之“神”的渊源。首先,人类的宗教历史是人类最早出现的精神现象,以至可以将其推到十万年前。例如,1856年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首次发现了尼安德特人的墓葬(葬式极简单,陪葬品只有一把石斧),距今近十万年的历史。而这种给死者下葬的行为,恰恰说明了那时的人类已经具有了“灵魂”的观念。而这种“鬼神”的观念(从顺序上讲:“鬼”先于“神”)是在人类的“自然崇拜---灵魂崇拜---生殖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这个极其漫长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出来的,是从旧石器时代后期起,人类在与自然斗争中的一种精神演化。

  直到四千多年前,人类由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后(即国家形成后),统治阶级才将宗教作为了统治国家的意识形态。这时的“神”才真正具有了脱离人间的权威性(如:我国西周时期的“明堂祭祀制度”),被统治阶级奉为了“天意”,这就是最早的“上帝”。后来随着三大宗教在世界范围的发展,“神”或“上帝”的观念慢慢成为了人们普遍的一种思想意识,而人间的“鬼神文化”正是“神灵”观念与各个民族不同风俗、不同宗教的混杂物。例如:佛教自公元前一世纪传入我国,佛教的“善恶观”就逐渐流行于社会并被人们接受。据说,唐朝画家吴道子,他把佛教的“六道轮回”思想结合上中国的“阴间地狱说”而画出了一幅长卷画,表现了杀生、作恶的人在地狱受酷刑的内容。结果让当时的人们看后毛骨悚然,再也不敢吃肉,以至使屠夫们都失业。可见,这种“鬼神文化”在教化上的震慑力。也正是由于这种文化的长期存在,加之中国的封建社会有两千多年之久,故旧中国百姓中的“鬼神思想”就比经过“文艺复兴”洗礼的西方人相对要更重一些。

  正因为“神”代表了统治权,具有表达“天意”(即“上帝”)的权威性。故历史上的统治者都把自身说成是“天意”的代言人(故而皇帝称作“天子”)。而历代的农民起义,也都打着这种宗教的旗帜以示“正统”。正是这种“神”的社会号召力而让历朝历代都出现了以“神”的面目来蛊惑人心的邪教。例如:中国历史上屡禁不止的各类邪教,象南北朝时期的“弥勒教”(创始人傅歙,南北朝梁朝人),一直延续到隋唐;而唐朝时期的“摩尼教”(创始人摩尼,波斯人。该教在唐初传入中国,即后来的“明教”)则一直到明朝才逐渐衰退(被后来南宋时期发展起来的白莲教取代)。而宋、元、明、清几朝亦有“白莲教”、“罗教”(即后来的“斋教”)、“弘阳教”、“圆顿教”等等民间异端教派,皆都发展成了反对政府的邪教。纵观中国的“邪教史”,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其创始人自称“神”或“佛”下世,都在发展壮大后建立“独立王国”而挑唆民众推翻政府,当然也遭到当时政府的残酷镇压。从历史看今天,如今的“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虽然名义各异,可其演变轨迹依旧在重复旧邪教的脚步,即利用“鬼神文化”土壤先从农村等落后地区发展起来,这些教主也以“神佛”的面纱来蒙惑信众,反对政府。只是在当今复杂的国际背景下,这些邪教更容易堕落成为外国反华势力的工具,由此使“法轮功”等邪教具备了“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反政府”的时代性质。

  了解了以上这段人类的宗教历史和邪教历史,就会明白历史遗传下来的“鬼神文化”(这其中还包括巫术、民间各种“超自然”的信仰等)正是人们头脑中“神”的观念的由来。这种“神”并不神秘,它只是人类幼年时期对自然和自身的一种懵懂的认识,是人类精神曲折发展的自然产物。但由于在“神权”统治时期(最典型的是西欧的中世纪),“神”的至高无上和恐怖特征(如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可以对任何反对“神”的人处以火刑,包括对科学家的迫害)给人类留下了深深的精神烙印,使这种创伤至今还不同程度地遗留在人世间。而这种“鬼神文化”恰成为了邪教在当今能够泛滥的思想温床,“神恐惧”也成为邪教教主恐吓信徒、愚弄信众的一张“王牌”。但从科学发展史的角度看,时代早已淘汰了这种旧文化,只是其糟粕作用还没有清除干净。

  邪教之“神”其本质是邪教教主的邪恶人格的翻版 

  邪教虽以各种“神佛”(或假“基督”)面貌问世,所宣扬的“教义”也各有异,但其本质都是“四反”的性质,这是由其规律性决定的。而邪教教主的个人“人格”却成为其邪恶的特征,即有什么样的邪教教主就有什么样的“邪教个性”,就是说邪教所信奉的“神”,其实恰是其教主的“人格”翻版。例如:法轮功邪教的“开山鼻祖”李洪志是一个仅有初中文化的普通人,其家庭经过了婚姻裂变(李的父亲经历了三次婚姻)而使这位“小来子”(李洪志的小名)的幼年生活饱受“坎坷”,这让“小来子”自小感到自卑,使李洪志从小学到中学再到成年后的近三十年里,一直是一个默默无闻的人。但自卑的性格和又有点“文艺小才华”的李洪志终于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气功热”的浪潮中,将自己压抑多年的“激愤”借助“气功”平台发泄了出来,并一开始就以咄咄逼人的气势漫天海吹,把自己捧为“大师级”人物。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讲,童年时代被压抑的性格(如自卑或暴力情感倾向等)往往会成为成年后的性格模式“爆发点”,而这种性格模式再加入成年的经历就会形成“人格特色”。李洪志如此,赵维山也如此(赵幼年时家庭贫困,青年时期因煤气中毒事件使其父母和其孩子死于非命。而赵本人又因犯罪行为被通缉多年,长期处于地下生活。这些都对赵的心理产生了巨大影响)。而李洪志的“海吹”和无耻、赵维山的“阴狠”和暴力皆在其掌控的邪教中表现得淋漓至尽。尽管这些邪教教主想用所谓“神佛”或“基督”的面纱来掩饰住自身的丑陋,可其骨子里的自私、贪婪、恶毒、狡诈及流氓本性并没有改变。再加之他们为了一己私利而投靠国外反华势力,其卑劣的人格上又贴满“卖国贼”的标签,真是成为了地地道道的瘟神和“撒旦”。

  邪教之“神”其本质是邪教信众的“精神画饼” 

  现在来看,连“做人”都没了资格的李洪志、赵维山之流,却在美国这个“邪教之乡”源源不断地向中国大陆的那些信徒们许诺着美好的“神话”,包括什么“圆满”、“神的国度”、“消业祛病”、“祈祷消灾”等等。而李洪志的忽悠海吹的“经文”,赵维山、杨向斌的疯话(《话在肉身显现》等“神话”就是杨向斌这个精神病人的“讲稿”)怎么就成为了信徒们信奉的“神祗”?其实,“神话”是啥内容并不重要,重要得是李大师和假“基督”能给信徒们带来什么?是未来的“佛道神”、还是“世界毁灭之日”的“救赎”?而这些回馈给信徒们的“精神画饼”,可惜经过“圆满”谎言的二十年、经过2012年“世界末日”的闹剧,“法轮功”和“全能神”两大邪教已经彻底在世人面前暴露了本性,原来李“师父”的“圆满”及假“基督”的“神话”全都是“逗你玩”。而“法轮功”和“全能神”多年来所制造的诸多血案、命案却清晰地呈现在光天化日之下,“招远血案”只不过是其中一例。可见,信了邪教的那些信徒们不但没有修炼成“神”,也没有因信得虔诚就得到“救赎”;反而因多年来浸淫于邪教里而导致了家败人亡、妻离子散等等人间惨剧。信了“神”倒是赔进了“卿家性命”,这正是邪教之“神”其本质最客观的写照。  

  三、邪教的本质注定了其必然灭亡的命运 

  说白了邪教之“神”就是一种历史文化遗存下来的“精神现象”,也算是一种经过当今邪教教主精心打扮的“现代商品”。李洪志、赵维山等骗子将这种子虚乌有的“商品”兜售给信徒们,却换来得倒是真金白银外加信徒们的生命及人生前程。张帆这个年轻的大学生因信奉“全能神”而杀人犯罪被处以死刑,她和她父亲所痴迷的那个“神”却在法律面前苍白无力,也不“显显灵”来救救这些可怜的信徒。李洪志呢,被常人周锦兴(加拿大《华侨时报》社社长)多次挑战“法力”却甘当缩头乌龟,不敢应战。由此可见,邪教之“神”的那些“神佛法力”闹了半天就是一堆“嘴上的功夫”,它是实质便是一种落后而愚昧的“意识观念”。邪教教主们把这种“观念”的东西传授给了弟子和信徒,而被邪教“观念”洗了脑的信徒们却将这根本不存在的“神”当成了改变现实命运的“法宝”。这就好比一个人在梦中到银行存了一笔钱,第二天醒来非要让银行给他取出那笔不存在的钱一样。所以,再美好的“神观念”也不能代替现实和改变物质世界,这就叫“物质决定精神”。可悲得是,连这种小学生都懂得的普遍真理,邪教信徒却幼稚得一无所知,他们在现实中的处处碰壁也就无法避免。而这也就注定了邪教在人间的现实社会中无法逃避法律的打击。

  综上所说,将“人间正义”所包含的巨大思想和物质力量,与邪教的“神观念”及吹嘘的“神佛法力”一相对比,孰真孰假、孰正孰邪、孰强孰弱就不言而喻了。因为,“人间正义”代表的是人类社会的正能量,而邪教之“神”却只能是历史的垃圾。特别在中国特有的国体下,在中国亿万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腾飞的时代洪流中,中国人的伟大“中国梦”被赋予了最具有生命力的感召,使每一位炎黄子孙都倍感自豪。而邪教的那种可笑“神话梦”与时代格格不入,邪教组织和邪教人员的种种倒行逆施只能加速它们进入坟墓的脚步,这也是历史的命运所决定的。因此,邪教的最后下场必然是走向灭亡,可“人间正义”的强大及人类社会的繁荣也必然开创出新的天地,正所谓“人间正道是沧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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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