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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语言文字,本身就是思维和交流的工具,是人类在进行日常交流和历史传承中不可或缺的,也是最基本、最有效的平台,它没有阶级之性、善恶之别、神人之分。对语言文字进行随意扭曲篡改,以谋求所谓的“神权”是一切邪教的本质特征之一。无论是美国的人民圣殿教或是日本的奥姆真理教。因为邪教的歪理邪说必须经过语言文字的包装才能诱惑教徒、欺骗大众。而对“包装”用的语言文字规范进行扭曲、篡改也就成了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一点作为邪教的“法轮功”也不例外,尤其是作为邪教教主的李洪志用他“随意所用”的语言观,自始至终地对现代汉语文字进行着无以复加地诋毁、扭曲和篡改,其目的有三:
一、用语言文字的随意扭曲篡改来谋求李洪志个人的“霸权”。
李洪志一出山就自称是“非常之人”,传的是“非常之法”,做的是“非常之事”,从而使用的也是“非常之词”。他的“非常之词”就是他说的“是不同于现代汉语规范的文字”。这个“非常之词”,在他开始“弘法”的《转法轮》一书中就直言不讳地说:“我如果用现代的语法来整理这本大法的话,就会出现一个严重的问题,文章的语言结构规范而漂亮,却不会有更高更深的内涵。因为用现代的规范词汇根本无法表述大法在更高不同层次的指导在每一层的表现,以至带动学员本体与功的演化与提高这种实质的变化”。为了进一步论证其扭曲现代汉字语言规范的原因,李洪志在《长春法会上的讲法》作了进一步阐述:“我第一个问题就是讲,我们大法为什么语法不规范?……大家知道,规范了的名词它是下了定义的……规范的语言是有限的,表达不了那洪大的法……,宇宙的法怎么能够被人类的语言规范住呢?怎么能去符合人类规范的语言呢?这是绝不可能的。”2000年6月,他在其《法轮佛法·精进要旨》中的一篇“随意所用”一文中对其“随意所用”的语言观作了更为露骨的阐述:“宇宙的法怎么能被人类的文化所规范呢?只要能讲清法理,我就打开人的文化,破开了那些规范与束缚。随意所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我经常把‘程度’写成‘成度’……把‘绝’写成‘决’……”。
李洪志深知,要行“非常之事”,传“非常之法”,做“非常之人”,必须要行“非常之文”,那就是要给这文以非常之地位和权威:入门弟子只能读他的书,学他的文、听他的话,按他的法修炼,否则修炼会一事无成,甚至有不虞之事,难免之灾。这实际上是想通过随意扭曲语言文字规范达到其建立个人“霸权”,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的目的。
二、用无法复生的话语消除规范语言文字对“大法”的威胁。
李洪志自己已经感觉到使用规范的现代汉语,必将对他的“大法”构成“严重”的威胁。“语言结构规范而漂亮、却不会有更高更深的内涵”。于是,他甩开汉语规范,“随意所用”;于是他离开话的语言,走向无法复生的词汇。
无法复生的话语是指没有生命力,不被广大民众所认可的话语。亨利希·海涅在《论德国宗教和哲学的历史》一文中,区分了两种语言,一种是死的,一种是活的。他说:“如果语言是活的,那么,矮子也能运用它,如果语言已死,那么,任何巨人也都无法把它扶住不倒。”例如:在我国唐代,对皇帝的避讳很多,李世民时代就讳“民”,因此,“民”字禁用;武则天时代,有人造了个字,上边是“明”,下面是“空”,取悦于武后。然而,因为“民”有生命力,后来照用不误,而给武后造的字,人死词亡,因为它没有生命力,不被广大民众所认可。
文字,都不是头脑一热“造”出来或“禁”用的,即是说没有李洪志那样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不论他改“程度”为“成度”亦是改“真相”为“真象”,这些词它还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力为转移的。李洪志的“随意所用”——使用“死”了的词汇即邪教屡用屡亡的东西,还会有什么好下场吗?
在李洪志的言论中,一切关键词都倒了个儿:“科学”是“迷信”,“迷信”成“真理”。……这些都是一切邪教不断重复的陈词滥调。限于篇幅,这里只分析李洪志复活死了的词汇的一个例子。李洪志说:“地球是个垃圾站。”无论是从立意上,还是从具体形象上都是老调重谈。康德在《万物的终结》一文中写道:在一切时代里,蒙昧的智者都把人性中向善的禀赋评价得不值一顾,他们竭力鄙视的,有一部分是令人作呕的比喻来把我们地上的世界,极其鄙夷地表现为(1)旅店、(2)监狱、(3)“疯人院”、(4)汇集垃圾的阴沟。李洪志的这个说法就是从第4种比喻那里套来的,尽管他不一定事先知道,但邪恶的意念,总是相似的。
三、用对现代语言的随意扭曲篡改为其“法轮实用主义”壮胆张目。
这世上没有私人语言,任何语言表达的都是一种集体制度,言语的规则是每个人必须遵守的。自从有了人,言语就一代一代以强制形式传递下来。另一方面,每个词都指一个概念,它是词的意义,而且句法学和语言学都包含了一整套规则;把个人的思想传达给别人或进行内心表达时,个人的思维必须遵循这些规则。因此从他的“随心所用”的语言观看,本身就是完全荒谬和矛盾的。在他的“随心所用”一文中,他说:“我喜欢把‘绝’写成‘决’,我觉得此字分量重”,但后面的句子中并未按此原则办:“讲法时宇宙大法绝不能掺进这些人的东西。”仍然用“绝”而不用“决”。“这些人的东西”,按他所说:包括“概念”,内涵当然是“人的概念”,但他还是照用不误。他在《洛杉矶市讲法》中说:“我说中国文化是神在人类传的文化,是半神文化,所以里边有许多文化的因素是带有很深内涵的,……而中国的这种文字与天上的文字很相似,与天上的文字写法是一样的写法,笔画不同。”既然说中国文字是“神在人类传的文化”,何必又如此抵毁排斥现代汉语呢?
维特根斯在谈到无“私人语言”时说:“如果我只是从自身方面知道它,那么我们知道的是我称它是什么,而不是别的人称它是什么。”如此这般表述,“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不管别人理解与否,其实就流入纯粹的“私人”领域中去了。如果把它贯彻到底,那这个“神”也就是他自己的“神”,那个“大法”——所谓“真、善、忍”——就是他自己的“大法”。李洪志实际上做的,无非就是它自身的“法轮实用主义”。
有趣的是,李洪志一方面说:“为了学员听得明白,我只是尽量采用现代汉语的语法与文字”,可转眼又说:“语言也如此,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怎么用”无非是按照李洪志的需要而变化。这就是实用主义。不过,在李洪志那里,不是一般的实用主义,而是“法轮实用主义”。因为他的一切,都是围绕“法轮功”而展开的。
说一千道一万,李洪志的这种“随意所用”的语言观,无非是想达到其不可告人的“造神”目的。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曾有过一个著名的关于“无神论”的“三难推理”:“如果神愿意,而没有能力除掉世间的丑恶,那么它就不是万能的,而这种无能力,是和神的本性相矛盾的。如果神有能力、而不愿意除掉世间的丑恶,那么,这就证明了它的恶意,而这种恶意也同样是和神的本性相矛盾的。如果神愿意而且有能力除掉世间的丑恶,那么,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世间还有丑恶呢?”,只要我们拿着这“三难推理”照一照李大师,毋须再多加一字,李洪志的“神”性就会立刻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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