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盐改缓慢受阻十倍暴利 广东工业盐垄断可望破局
网易财经9月16日讯对于多年徘徊不前的中国盐业改革来说,最近的一个案例颇具示范效应。8月底,广东省盐务局在与上海富仓贸易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纠纷案中终审败诉,意味着多年来实际存在的工业盐垄断格局将被打破,律师认为此案对于推动盐业改革、打破垄断也有推动意义。
尽管如此,在巨大利益的推动下,中国盐业改革仍存诸多障碍。目前盐的成本只有300-500元/吨,但零售价却达到2000-3000元/吨以上,理论上一包盐的毛利高达6-10倍。
广东盐务局败诉 将返还1164吨工业盐
几经波折后,上海富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仓公司”)终于可以要回当初被广东省盐务局扣押的1164吨工业盐,尽管这些盐可能早已被广东省盐务局处理掉。
今年8月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行政判决书》,为这起发生在十年前的行政处罚纠纷案划上了句号。
2003年7月20日、22日、26日、29日,原广东省食盐专卖局先后在广州增城新塘镇华旺洗水厂、广州神山郭塘铁路专用线货场、广州铁路机保段转运线、广州石牌货场、广州黄埔新沙港码头扣押了富仓公司广州分公司从省外调运的盐产品约1188吨。
2003年11月18日,原广东省食盐专卖局向富仓公司广州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称除了在广州增城新塘镇华旺洗水厂查获的12吨粗海盐是作为工业盐销售外,其余产品均不能证实作工业盐销售。该局称富仓公司广州分公司擅自从省外购销盐产品,违反《广东省盐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同时,根据《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该局没收了富仓公司广州分公司1164吨盐产品,并责令其不得再违法购销盐产品。
2003年12月15日,富仓公司广州分公司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广东省盐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2年4月7日,富仓公司广州分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复议决定后仍不服,并于4月19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该法院最终仍驳回了富仓公司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富仓公司再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代理该案的被称为“中国盐业反垄断第一律师”的邹佳莱律师表示,《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2条抵触上位法,因为涉案货物属于工业盐,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体制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1872号文件)已经取消了工业盐专营和跨省许可制度,并且《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设定外省盐产品调运审批,属于地区封锁规定,抵触国务院2001年《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施地区封锁的规定》,应自行失效。
不过,广东省盐务局辩称,《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2条与上位法并无冲突,而1872号文件取消了工业盐审批权,但不等于取消管理职权,并且国务院禁止实施地区封锁规定所禁止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地区封锁,而第22条是合法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富仓公司主张涉案的1164吨盐产品是工业盐,有合同和货票、运单、运单附页为证,予以支持;被上诉人主张“其余的盐产品均不能证实用作工业盐销售,也不能定性为食盐”,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仅笼统地以“盐产品”定性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基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1、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2、撤销原广东省食盐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广东省盐务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返还被没收的1164吨工业盐给富仓公司。
富仓公司相关人士说,“这些盐可能早被广东省盐务局卖掉了,但判决书下来了,不返还盐没关系,可以赔钱。”
首例省高院层级判决 工业盐垄断被打破
事实上,本次案件涉案货物价值为数十万元,可以说并不算十分重大,但广东省盐务局的最终败诉,在业内人士看来却意义深远。
中国历朝历代都实行了盐业的专营制度,最初的主要原因是税收。建国之初,盐税仍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但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盐业专营在增加财政收入上的作用已日渐减小,盐税占国家税收的百分比由1950年的5.49下降至2006年的0.04。
虽然多年前在国家层面就已放开了工业盐市场,但目前,几乎所有省级行政区围绕盐产品制订的地方性法律法规,都设定了工业盐准运证制度,致使因工业盐经营问题引起的案件不断。
一位做了20年盐生意的业内人士表示,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是政企不分的盐务局力求将食盐专营扩大至所有盐业专营的结果,盐务局利用准运证制度在每一笔工业盐交易中抽取手续费。
邹佳莱律师也表示,省盐务局与省盐业公司,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所以经常以牟取暴利为执法目的。
上述业内人士在得知广东省盐务局败诉的消息后告诉网易财经,“感觉很痛快,这一判决意味着富仓公司彻底赢得了官司,实际上相当于放开了工业盐的管制,工业盐再也不受盐业公司管了。”
从事盐业多年的李先生表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工业盐不属于盐业公司专营范围”,相当于目前普遍存在的工业盐垄断格局被打破,虽然食用盐还是专营,但这起码是走出了很重要的一步。
在邹佳莱律师看来,这个案子主要有三大亮点,第一,这是实体判决,在盐业官司中并不多见;第二,这是全国第一例在省高院这个层级上的判决案例;第三,判决的结果表明,1872号文件要比省管理条例重要,今后广东省再碰到类似的官司,都会参考广东省高院这个判决,包括其他省也是这样,实际上,这意味着全国工业盐正式放开了。
邹佳莱律师说,这个案子对推动盐业改革、打破垄断有重大的推动意义,“最近盐协也在说盐业体制改革的问题,改革不一定会完全放开,但至少要去掉‘专营’两个字,行政许可是需要的,但许可不等于专营。”
而对于败诉后将如何返还富仓公司1164吨工业盐,网易财经未能联系上广东省盐务局予以置评。
一包盐毛利高达6-10倍 盐改面临诸多障碍
尽管业界对盐业改革一直呼声甚高,并且国家层面对工业盐的管制也已放开多年,但在巨大利益的推动下,盐改每每被百般阻挠,到头来总是“空欢喜”一场。直到现在,工业盐仍难以走出垄断的怪圈,更别说食盐。
今年7月底,广州警方破获广东省历史上最大假食用盐案(工业盐冒充食盐出售),该案涉案假食用盐累计达5000多吨,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
事实上,以工业盐代替食用盐制造酱油等调味品的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工业盐与食盐在本质上并无大差别,不同之处仅在于精细度与是否加碘,由于工业盐成本相对低廉,于是商家宁愿铤而走险,以工业盐替代“专营”食盐。
业内人士表示,中央、地方法规“打架”,私盐的刑事案件不断,根源都在于食盐专营制度。如果不能有效厘定食盐、工业盐、小工业盐的运销和生产的关系及界限,不能剔除盐业的暴利,不能改革和取消食盐的专营制度,私盐的刑事案件就无法杜绝。
而作为盐业暴利受益者的拥有专营权的中盐公司,既是盐业经营单位,又是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它应当从全局出发,打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但作为企业,它自身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目标。两种角色错位,容易导致不公平和腐败。
有专家称,盐业公司从制盐企业购盐的平均价格为400-500元/吨,其中加碘的成本只有20-25元/吨,但盐业公司平均批发价格为1500-2000元/吨,整个批发销售环节的价差高达4倍,如此超额利润的实现,是建立在“专营”即垄断的前提上。
上述从事盐业多年的李先生告诉网易财经,这几年食盐的定价一般都在1-1.5元/斤,也就是3000元左右一吨,但是盐的成本只有300-500元一吨,理论上一包盐的毛利高达6-10倍,如果是低钠盐或者进口盐,毛利可达10-20倍以上。
以粤盐加碘低钠盐为例,目前250g包装的网上售价一般为2.0元/包,而一些超市售价为2.5元/包,也就是说零售价高达8000-10000元每吨;而进口的澳洲湖盐雪晶盐,250g的网上售价及超市售价一般在4.0-5.0元/包之间,零售价达16000-20000元每吨。
李先生称,加碘也好,低纳也罢,算上加工和包装等费用,其实整体成本差距都不会很大,凭借着垄断,盐业公司每年赚取着巨额利润。
数据显示,中盐公司总资产从2003年的37亿元飙升至2010年的310亿元,增长逾8倍,利润总额亦从8452万元翻涨至6亿元。
正因为个中的利益关系,导致了盐业市场化改革徘徊不前,启动十余年依然未见明显起色,既得利益者中盐公司从未真正采取行动,几次不了了之。
经济学博士马红漫表示,食盐改革的重点,应是理顺行政主管部门与厂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兼顾好食盐的安全与价格两大要素。具体而言,行政部门当完全回归裁判员角色,在向市场下放权力的同时严格强化监管体系构建。在营造好公平竞争、奖惩有序环境的基础上,食盐的生产与流通环节当全面向市场开放,放手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在业内显效,引导企业通过内部挖潜、提高食盐品质、满足细分市场需求等方式提高竞争力。届时,市场上流通的食盐品种必将得到合理创新,百姓也可以轻松购得安全、低价的食用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