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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自由 女性离婚古罗马时期曾经很盛行

2016-07-28

  在古罗马共和早期,妇女在婚姻问题上,一切要听从家长的包办,没有自己的选择权,造成了婚姻的不幸,而且,丈夫因为种种原因,还频频和她们离婚。在共和晚期以后,婚内不幸的妇女大胆追求爱情,婚外情、通奸等现象日益普遍。她们也可以选择离婚,离婚率日渐提高,曾出现“五个春秋嫁了八个丈夫”的女子。虽然罗马统治者曾厉行整饬离婚、通奸等现象,但是效果并不明显。

  古罗马妇女婚姻生活的不幸

  古罗马妇女的婚姻,完全听从家长包办,没有自己的选择权。即使有了意中人,也不能自己选择婚事。在罗马,父亲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自己的孩子有绝对的控制权。《十二铜表法》明确规定,家长对于家属有生杀的权力。在罗马,男女满7岁即可订婚。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必须年满14岁,女性必须年满12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大量不到法定婚龄就结婚的妇女。罗马父亲们很早便把自己的女儿嫁出去,十二、三岁的女孩子结婚非常普遍。

  在罗马,父亲不仅包办儿女的婚事,还可以迫使他们与自己的丈夫或妻子离婚。在许多情况下,父亲把女儿的婚姻看成他们仕途的敲门砖,女儿的幸福完全得不到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妇女的婚姻成为家长们手中的一张牌。父亲们对于女儿婚姻的幸福与否,并不关心。在公元1世纪的罗马戏剧家普劳图斯的作品中,当一个出嫁了的女儿抱怨丈夫在外拈花惹草时,她的父亲竟然这样回答:“既然你把他看得那么紧,我就得帮他一把,让他玩得痛快。你穿的是绫罗绸缎,戴的是金银珠宝,他供你吃喝,让你有人伺候,你就别瞎折腾了!”

  由于古罗马男女结婚很早,而且又是家长包办,所以婚后感情不和者比比皆是。有的丈夫酗酒,经常殴打妻子。据古罗马著名博物学家老普林尼记载,一个叫伊格马提乌斯的男子,在酒后鞭打妻子,将她活活打死,而罗马法庭宣布其无罪。而另一个妻子,因为她打开放有酒柜钥匙的抽屉,被丈夫勒令不准吃饭,竟被活活饿死。

  丈夫与妻子离婚的原因

  古罗马时代的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原则,有配偶者不得重婚。这与古代东方大量存在的一夫多妻制有着很大的不同。在古罗马早期,离婚的情况并不多见。古罗马历史学家狄奥尼休斯说,罗马在520年的时间中从未有过离婚案例,直到公元前230年一个叫斯普里乌斯·卡维里乌斯的人因为妻子不能生育而和她离婚为止。

  但实际上,早在罗马公元前451年通过的《十二铜表法》中就已经有了关于离婚的条文,规定妻子不得抛弃丈夫。但如果妻子毒死子女,仿造丈夫的钥匙,或者与人通奸,丈夫可以休妻。

  在男子占统治地位的古罗马,离婚大多由丈夫提出。离婚的原因,因妻子不能生育的案例占了首位。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罗马前期,那时候公民对于传宗接代非常看重。如果没有孩子,丈夫们大都认为是妻子的原因而不是他的原因。公元前2世纪著名改革家提比略·格拉古的妹妹塞姆普洛尼娅,就是因为一直无法生育子女,而被丈夫西庇阿·爱密里亚努斯休掉的。

  丈夫与妻子离婚的第二个原因是妻子的年老色衰。妇女青春不再后,她们很容易被丈夫抛弃。这在罗马社会非常普遍。罗马帝国初年著名讽喻诗人朱维纳在一首诗中唱道:“你会发现他爱的是美丽,而不是妻子本人/但是皱纹爬上她的额头/时光模糊了她光泽的肌肤/她的牙齿黑了,面颊消瘦了/你会听到势利的被释奴在喊/‘卷起你的杂物,夫人,走吧/而且,快点,快点,这里不欢迎你了。’”

  丈夫与妻子离婚的第三个原因,是妻子有通奸行为。罗马共和国并无专门惩治通奸的相关法律,只是泛泛地对妇女妇道提出要求。王政时期的法律要求妇女恪守妇道,保持贞操。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成年女子生性轻佻的话,可以予以监护。共和时代惩治妇女通奸的依据,完全是根据社会习惯。妻子通奸若当场被抓,丈夫可以杀死妻子,也可以选择离婚,也可以将妻子交给仆人和家奴去奸污。在罗马,祭司还让通奸的妇女站在大街上伸出手,用皮带鞭笞她们示众,作为惩戒。

  古罗马妇女为何寻求婚外恋和与男子通奸?这与她们婚姻生活的不幸有很大的关系。在婚内生活不幸的情况下,她们在家庭以外寻求爱情,就成为很自然的事情。

  古罗马妇女对爱情、性爱自由的追求

  古罗马妇女寻求婚外恋和通奸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她们对爱情和性爱自由的渴求。这是与当时罗马社会经济大背景密不可分的。

  公元前2世纪以后,古罗马的社会风气较以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元前3-2世纪罗马征服希腊后,物质财物源源不断地流入罗马,使罗马物资水平大大超出了地中海世界的其他地区,贵族、官僚、骑士们都聚积了相当的财富,普通公民则得到了吃喝玩乐的享受。希腊世界社会上层那种追求享乐的消极成分,都被罗马人一一吸收。罗马人放弃了早期那种质朴务实的民族精神,开始追求奢华和享乐。普通的罗马公民“都不沾镰刀和犁,而是躲在城里,宁愿活动于剧场和跑马场之中,却不愿照管谷物和葡萄园”。财力雄厚了,罗马政府开始效仿希腊,广泛举行各种公共娱乐活动,以满足公民的精神需要。尽管妇女的社会生活受到限制,但她们可以走出家门,参加公共娱乐活动。

  为了追求爱情,吸引男子们的注意,古罗马女性千方百计地美容,美容化妆术于是兴起。为了保持形体美,有些妻子拒绝生孩子。如果已有孕在身,则不惜堕胎,因为怀孕生子会使腹部变得松弛有褶皱。而罗马妇科医学的发达,也为女性的追求爱情自由提供了方便。古罗马医生索拉努斯曾有一部妇科专著,其中叙述用一个子宫镜和一个助产椅完善施行子宫手术的情况。他还推荐了50种避孕方法。

  在罗马,演员大多是奴隶,其中不乏英俊小生,于是成为诸多贵妇人争相抛绣球的对象。一些贵妇人爱上了漂亮的男演员,成为他们的情妇。贵妇人和男演员通奸的情况,引起了统治者的不安。当奥古斯都知道一个贵妇人招来一个男戏剧演员满足其情欲后,下令用荆条把他抽打,并在三大剧场绕场示众,然后将其流放。元首提比略认为,是男演员使妇女堕落,于公元23年下令将其逐出罗马。这些举措并未从根本上刹住此风。公元52年,为了阻止妇女和男演员结婚,元首克劳狄通过元老院规定,任何女人若和奴隶结婚,则被降为奴隶或者被释奴。尽管元首禁止和演员有染,但是元首图密善的妻子多密提娅还是爱上并成为了著名演员帕里斯的情人。图密善不堪忍受,和她离了婚。

  在罗马共和晚期到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以前,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的性观念日益开放。她们大胆地追求性爱自由,不惜以身相许。古罗马诗人朱维纳建议,一个男子与一个富家女结婚,如果要想分享她的财产,就应该让她在私生活方面享有最大的自由。古罗马诗人奥维德甚至认为,一个关注妻子通奸的男子是一个令人生厌的人,因为他不懂得罗马的社会习俗。

  另外,罗马贵族家庭的妇人为了性爱自由而自愿坠入妓院,也是古代世界的一个奇特现象。在罗马,妇女卖淫是合法的,但必须履行合法手续,向营造官申请登记。公元1世纪中叶元首卡里古拉统治时期,明文规定妓女接客必须征税,后对妓院老板也征税。对于妓女,政府虽然承认其合法,但是采取了歧视政策,禁止男性自由民娶妓女、妓女的女儿或者妓院老板的女儿为妻。为了把妓女与正常女子区别开来,政府规定她们外出时必须穿男性才穿的托袈袍作为外套。

  从实际情况来看,登记备案的职业妓女多是女奴隶或女被释奴。而对于贵族已婚妇女卖淫,政府持谨慎态度。在公元前4世纪末,罗马政府规定,如果出身贵族家庭的贵妇人自愿当妓女的话,则须交一笔罚金。在汉尼拔战争期间,当妓女的贵妇人要被政府驱逐出罗马。尽管政府三令五申禁止贵妇人卖淫,但是仍旧难以制止。一些妇人偷偷穿上妓女的衣服去妓院卖淫。公元17年,一个行政长官家庭出身的女子维斯提莉娅到营造官那里申请公开卖淫。鉴于她出身贵族,营造官不敢做主,把问题提交到了元老院。元老院经过讨论,通过了严厉的法令,除了重申贵族女性不得卖淫外,还扩大禁令的范围,凡是父亲、祖父或者丈夫曾是罗马骑士的妇女,一律不准卖淫。维斯提莉娅本人被元老院流放到一个荒岛上。

  在性爱自由受到法律限制的情况下,一些贵妇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主动放弃贵妇人地位,公开宣布自己为妓女。对此,提比略将她们都予以放逐,以儆效尤。但是这并未遏制这种风潮。公元64年,元首尼禄逛妓院时,就发现这里有罗马最高贵家族的女孩和成年妇人。这些出身高贵、经济优越的妇人,之所以去当受政府歧视的妓女,完全是为了性爱自由,而与其他为了生计而沦落青楼的妓女的情况有着本质的不同。而且,在她们的生活圈子里,别人也并未因此而鄙视她们。

  罗马统治者对于妇女离婚的限制

  在罗马早期,婚姻以有夫权婚姻为主,妻子婚后处于丈夫的完全权力之下,没有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到公元前2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逐渐以无夫权婚姻为主。在无夫权婚姻之下,丈夫并未取得对妻子的人身权,妻子在婚前与婚后的地位没有改变,仍属于其父家庭的成员。妻子不受丈夫或丈夫家庭的管辖,与丈夫平起平坐。

  在家庭内部与丈夫权利平等的条件下,女性可以自由离婚,离婚变得很简单,也很普遍。一些名人都多次结婚、离婚。独裁者苏拉结过5次婚,政治家庞培结过5次,奥古斯都结过3次,奥古斯都的第二个妻子斯克里波尼娅结过3次婚,第三个妻子利维娅结过3次,元首提比略结过3次,元首卡里古拉结过3次,元首提图斯结过3次,诗人奥维德结过3次。在当时,只要夫妻双方宣布一个协议,就可以离婚。这样就产生了许多轻率的后果。古罗马史家曾报道过这么一件事:有一对夫妻,因为妻子去观看竞技比赛没有告诉丈夫,为此他们吵了嘴,一气之下就离了婚。

  罗马帝国的开国君主奥古斯都

  拥有离婚自由,对于处于不幸婚姻中的妇女而言,无疑是一种解脱和解放。但是一些上层妇女对待婚姻由此变得很随意,频繁离婚、结婚。公元1世纪的学者小辛尼加曾经讽刺道:“某些贵妇人计算年龄不是以一年一度选举产生的执政官为准,而是以自己的婚姻为准,离婚是为了结婚,结果是为了再离婚,她们当然不会因为离婚而脸红!”一位古罗马诗人对一个妇人讽刺道:“她在这个家里俨然是王后,可是她很快就/仍下国王,改换门庭,重当新娘。/待她再回原来的家,那床还是热的。/她走的时候门上装饰着花环,/窗前的凉蓬敞开着。/她回来了,花环尚未枯萎。/五个春秋嫁了八个丈夫,/这成绩不可低估,该镌刻在她的墓碑上!”

  按照罗马古制,妇女丧偶或离婚后在10个月内不得再婚,以保证这期间妇女所生的子女系前夫血脉,而不至于和后夫的血统混淆。在此期间,妇女如果结婚的话,会被认为有伤风化,其后夫及女子家长要受到破廉耻的处分。但在共和末年,古制已经不为人们所遵守,所以才会出现“五个春秋嫁了八个丈夫”的情况。

  公元前2世纪后,在罗马社会上层,家庭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年轻的妇女不愿意生孩子,出生率大大降低了,孩子多的家庭成为十分罕见的现象,许多男子根本不结婚。没有孩子就没有兵源,这不能不引起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公元前18年,罗马帝国开国之君奥古斯都制定了朱里亚婚姻法,其中包括若干部子法。这是罗马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地整饬与婚姻有关的社会关系。该法对离婚作了限制,规定一方要求离婚必须在7名证人面前公示,否则不生效。鉴于当时罗马人不愿意结婚的现象,奥古斯都规定,25-60岁的男子、20-55岁的女子必须结婚,违犯者便丧失了在遗嘱上自由授予遗产的权利。不出嫁的妇女,还要缴纳占其财产总额1%的罚金。奥古斯都还规定,丧偶一年,离异半年者必须再次结婚。针对妇女不愿意生孩子的情况,奥古斯都规定,丈夫死亡时若是介于25-60岁之间,妻子年龄若在20-50岁之间,且他们没有孩子的话,那么妻子只能继承丈夫十分之一的财产。但他同时规定,妇女离婚后通奸的,禁止再婚。

  朱里亚法在罗马社会上流引起了激烈的反对,迫使奥古斯都不得不让步。在公元9年公布了巴比乌斯-波比乌斯法,放松了对再婚时间的限制,将时限延长到了三年。新法还鼓励妇女生育,多子的母亲在处置自己的财产等事务上享有许多优惠,父亲在官职升迁上也给予照顾。

  但奥古斯都调整婚姻关系等方面的做法,只触及了占罗马人口一小部分的富裕阶层,并且他们还可以通过假结婚及收养子等办法来逃避法律制裁。其效果也不明显,塔西佗指出:“它并未能使人们对结婚和成家立业感兴趣,不要孩子依旧是一种时髦风尚。”

  对于罗马盛行的通奸风,奥古斯都制定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反通奸法,建立了审理通奸案的常设法庭,无论妇女是否结婚,只要涉嫌通奸,都可以审理。奥古斯都还授予某些情况下,父亲可以杀死自己的女儿和其奸夫。同样,受到侮辱的丈夫可以杀死妻子的情夫。但丈夫不能杀死妻子本人,这是对共和时代做法的一个修改。如果丈夫或者父亲对通奸提出控告,且奸夫被宣判有罪,他就要被流放到海岛上并没收其一半财产,妇女还丧失了和自由民结婚的权利,其一半的嫁资和三分之一的财产要被没收。

  奥古斯都的后继者继续打击妇女通奸。元首提比略恢复了罗马一条远古习惯法,对犯有通奸罪的贵族妇女,若无社会起诉人,就依据其亲属的决定判罪。对于轻率离婚的做法,提比略也给予惩罚,撤销了和妻子结婚一天就离婚的一个财务官的官职。元首苇伯芗通过元老院颁布命令:凡是与奴隶私通的妇女,本人亦被视为奴隶,严厉打击妇女与奴隶通奸。苇伯芗之子图密善统治时期,剥夺了通奸妇女继承遗产和接受遗赠的权利。

  在共和时期,习惯和道德对于妻子通奸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而对丈夫通奸无任何措施。公元前2世纪的著名监察官加图指出:“如果你当场逮住你的妻子与人通奸,你可以不经审判,随意将她处死。可是如果你与人通奸,或者别的女人与你通奸,你的妻子则无权动你一根毫毛。”加图时期,一个女奴隶在看到主人和情妇幽会后慨叹:“唉,我希望丈夫和妻子能遵守同一个规则……如果丈夫被发现通奸的话,就应该和放荡的妻子通奸被发现后离婚那样得到同样的处理,我相信孤独男子会比现在的女子更多。”

  公元4世纪初,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基督教被罗马皇帝承认后,奥古斯都婚姻法就成为了羁绊。君士坦丁大帝宣布废除奥古斯都婚姻法,只保留了禁止近亲结婚这一条。此后,妇女再婚成为不合法的事情。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还规定,若发现妻子通奸,她和奸夫都要被处死。在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有关罗马妇女婚姻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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