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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君王为了反省自己过错也要写“检讨书”

2020-12-18 来源:凯风网综合

在学校中、职场上,因犯错、失误写检讨书的情况已屡见不鲜。然而,在古代社会以皇帝为中心,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按理说像写“检讨书”这样的事情绝对不可能发生在他们身上。但是为笼络人心,洗清自己的污点,他们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就会写“罪己诏”,检讨自己的过失。

帝王写罪己诏的情况大体可分为三种:

一是意识到自己的错误;

二是国家发生了某些天灾人祸;

三是政权危难之时。

在古代的典籍里能够找到的“罪己诏”模本,是《尚书》中的《汤诰》和《秦誓》。文字比较详细并且能够作为模本的,是《吕氏春秋》里出现的这句后代“罪己诏”常用的格式语言:“余一人有罪,无及万夫……”讲的是商汤罪己的故事。所以,“罪己诏”的起源,古人认为是从“禹、汤罪己”开始的。

唐太宗当政时期,朝廷有个武将名叫党仁弘。党仁弘担任广州都督期间贪赃枉法,私吞了不少公款,几年的任期吃了个脑满肠肥。这件事被同僚检举揭发后,大理寺来到广州进行查证。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大理寺依唐律判处党仁弘极刑。

不过,李世民向来宠信党仁弘,觉得他是个难得的将才,若将其杀掉对于国家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损失。出于保护人才的考虑,李世民便以一道圣旨替党仁弘说情,称他罪不至死,撤销了大理寺的裁决。就这样,本该依法被判处死刑的党仁弘逃过一劫,被发配到边疆充军。

放在其它王朝,这种事本无可厚非。毕竟在封建社会,皇权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皇帝的一句话比例律更具效力。不过,李世民却是个颇为开明的皇帝,在这件事过后他感到深深的不安。毕竟,任何人都不可凌驾于法律之上,自己出于个人情感干涉司法机关的裁决无疑是大错特错。

于是,李世民召集了文武群臣,怀揣沉痛的心情对百官进行了深刻检讨:

“大唐的例律,作为一国之君的朕应该带头执行,而不应该出于个人情感僭越法度,这样做无疑是失信于民。我袒护党仁弘的做法,简直是以私心乱国法。

这件事朕的错误有三:

一是用人不察,错用了党仁弘这种奸猾之人;

二是徇私枉法,包庇了罪臣;

三是赏罚不分明,处事有失公道。”

除了皇帝自身意识到错误之外,君王发布“罪己诏”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国内出现了天灾。大禹、成汤,都曾因为天灾颁布过“罪己诏”,后世的皇帝还时常以大禹和成汤为楷模,进行效仿。

例如:在魏文帝时期,国内出现了日食现象,当时的老百姓都比较迷信,有人说之所以出现“天狗食日”,是因为三公之过。魏文帝听闻此事后,主动颁布罪己诏,将过错揽到自己身上。元仁宗和清顺治帝的身上亦发生过同样的情况,他们也选择与魏文帝一样主动承认过错,颁布罪己诏。

公元前163年,中原多地发生洪涝灾害,汉文帝颁布罪己诏:“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愚而不明,未达其咎。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所过欤?…将百官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欤?何其民食之寡乏也!”

公元前70年四月,四十九个地区突发地震,汉宣帝亦颁布罪己诏:“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琅邪,毁坏宗庙,朕甚惧焉。”

当然,也不是每一份罪己诏都是统治者在检讨自己的行为,有些罪己诏还带有推卸责任的意味。

例如:天宝十五年,也就是安史之乱爆发之初,当时的唐玄宗在流亡过程中,受到麾下士兵和沿途流民的谴责。在来到马嵬驿的时候,手下的士兵更是集体哗变,要求皇帝处死杨国忠与杨玉环。值此之际,唐玄宗自然没有时间摆谱颁布什么罪己诏,只能当着士兵与老百姓的面,进行了自我检讨。

不过,唐玄宗洋洋洒洒地说了一大通,根本没讲到点子上,那些哗变的士兵见圣上始终在偷换概念,怎会服从动员?这时有个胆子大的老人家郭从谨对当今天子说了一番逆耳忠言:“圣人昏聩,听不进去忠臣的话,将那些奸佞之徒视作近人。今日的祸患,完全是天廷自食恶果。要不是到了紧要关头,草民怎么敢当着圣人的面说这番该死的话呢?”

李隆基被说得面红耳赤,只能承认自己的过失:“此朕之不明,悔无所及!”相比于其他颁布了罪己诏的皇帝,李隆基的检讨可谓相当简陋,仅以一句“不明”以偏概全,妄图搪塞过关。好在,他手下的士兵不好糊弄,唐玄宗不得不杀掉了杨玉环和杨国忠,这才制止了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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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