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中旬,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害人肖某与四名被告俞雪微、王海鹏、高洪庆、金明东均为“法轮功”习练者。2008年4月7日13时许,在俞雪微家中,俞等人认为肖某有“狐狸精”附体,这将影响她修炼“法轮功”。
于是,俞和高提出用打的方法帮肖某驱除附体,二人分别用拖鞋击打肖某头面部。而后俞雪微、高洪庆、金明东又分别将冷冻品和装有开水的饮料瓶放于肖某的胸部、腹部,金明东则用缝衣针扎肖某上唇的人中部位。期间,高和金二人将肖某的手脚用床单捆绑住。当日15时许,俞雪微找来王海鹏,王继续用脚踢、踹肖某的头部、胸部、腹部及背部。
经四人长达四小时的殴打后,17时,四人发现肖某已无呼吸,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工作人员赶到时,肖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肖某系钝性外力致肝、肾、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海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判处俞雪微、高洪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金明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同时判决四人向肖某亲属作出相应民事赔偿。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肖某家属及被告人金明东均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计算无误。故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