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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境外的法轮功

作者:小 河 · 2010-08-20 来源:凯风网

  前几天手机接到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信息,内容是说法轮功组织在全世界114个国家弘扬还获奖。我想这好像是类似广告的宣传信息,算是法轮功的宣传吧。信息的内容还是让我想起这些年在国内及国外的所见所闻,也引人思考。

  在国内,对法轮功和其“师父”李洪志大家也都略知一二。我一个同事的妻子也练此功,她人挺好的,学工程的,是个知书达理的人,我们都感觉她练功后变得有些神经兮兮,言谈话语很搞笑、很费解,都是些“雷人”的话茬。她丈夫埋怨:自打老婆迷上那个功,回家总若有所思对着“师父”像发呆,看我也不顺眼了,夫妻那点事也黄了,说变就变,很邪,但也仅此而已。后来听说政府将此“功”定为邪教,取缔了,想想也不为过,成千上万的人在“师父”的忽悠下懵懵懂懂、“成仙升天”、目无法纪、聚集闹事。可我同事的妻子却对政府的决定很抵触,我们都劝过她不要练了,但收效甚微,“咱们都到国外去过,为什么世界上那么多国家都让练就你中国不让,香港也算中国也让练呀,在别的国家都是合法的、都不邪,就在你中国大陆是非法的,怎么邪了?我就不明白做好人怎么就成邪教了”,她总是这么嚷嚷,也很难说服她。

  我学习的专业是社会学,虽然毕业后改了行但仍习惯通过自己的观察思考来判断评价社会现象,对法轮功这一社会问题也有所关注和留心。由于工作和生活关系常往国外跑,我印象,在巴黎、纽约、悉尼等一些著名的国际大都市还包括咱们的香港大都能看到一些法轮功人员在草坪上打坐练功,看模样基本都是华人,上年纪的和妇女居多,锻炼身体嘛,我认识外国朋友也大多见怪不怪,没有感觉他们妨碍了谁的生活。但在一些闹市区,尤其是中国国内旅游团队必去的景点和所在国中国使馆门前,旅居国外的法轮功人员则一改他们的沉静而异常活跃。他们打横幅、放展板、喋喋不休的向路人(主要是向华人)阐述自己练功的好处,并诅咒中国政府;他们发放免费报纸《大纪元时报》,听说还有自己的“神韵艺术团”在世界许多地方巡回演出,还有自己的电台和电视台、网站、出版社。我猜想,在国外能有那么大的阵势宣传造势肯定有一定的资金和实力,也肯定有自己的组织。上网了解,法轮功大概在5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已注册,并视为合法组织,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注册但练功活动是不受限制的,看来他们在很多国家是合法存在的。在国内认定是邪教组织的法轮功,我们政府宣传其邪教本质是反社会、反人类,依法取缔,难道那么多国家糊涂吗,不怕法轮功在自己的国家反社会、反人类吗,我个人认为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咱们政府的宣传过于概念化、简单化了。我思考,对法轮功的看法和社会容忍度反应了不同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社会传统、文化习俗对异端邪说组织的容忍度不同,也反映了法轮功在所在国的所作所为和行为方式,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政治因素,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

  凭我个人的粗浅认识,法轮功类似一些民间宗教或西方的新兴宗教组织,中国近现代这种东西也不少,像“白莲教”、“一贯道”、盗用基督教教义的一些组织等等,看他们的外在表现有咱们中国人常说的挺“邪性”,你说它是邪教也不为过,清朝和民国政府也曾视其为邪教而加以取缔。在我看来,中国政府把法轮功定为邪教无可厚非,但也让人疑虑有部分原因是从政治角度来操作和认识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设想同1999年春天法轮功围堵中南海有直接关系吧。当然历史不能假设,从政治角度考虑问题作为政党政治并没有错,从法轮功散发的那个《九评共产党》可以看出法轮功很像一个有着邪教色彩的政治组织,既然扯上政治,各国政府的看法就会大相径庭,也毫不为奇。如何理解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境外的合法存在,我的看法如下:

  看法一,认定一个组织合法与非法是各国政府依据本国法律所行使的权力,也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公民理应遵守国家法律,它国也不容否定。中国政府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从法理上说没有问题,从法轮功组织形态上、行为方式上、思想信仰上看,此类组织从中国历史上看当时的政府或当权者基本也都认定其为邪教,一概取缔无赦。每个国家国情不同,法律不同,同样的行为,同样的组织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处置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存在区别的基本常识。在沙特、塔利班统治下的阿富汗等阿拉伯国家妇女要戴面纱,通奸、私奔常常要处死,在其他国家则宽容得多;新加坡这样的发达国家在刑罚手段上依然保留鞭刑,我们看来就有些残忍;有些国家嫖妓合法化,而在大多数国家是违法行为。这就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法规的不同,作为社会组织、公民,只有遵守,没有对抗的道理,更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看法二,一个组织是否违法,是否被认定为邪教,还要看其在所在国的所作所为,在某个国家违法并传播歪理邪说并不能说明它在其他国家也违法胡来,他国也没有必要效仿某个国家行事,他国有他自己的法律法规。法轮功作为一个组织要在他国生存,他国对其基本要求就是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它遵守了,也就具备了生存的空间。我们至今没有听说法轮功在国外围攻哪个国家的政府和电视台、咒骂所在国的执政党和政府,他们只是在华人的小圈子里活动,影响有限,人数很少,我们看到的所谓抗议活动全部是针对中国政府进行的,并没有对所在国造成什么伤害,所在国对法轮功给予注册,既可以借此标榜为自己是民主自由国度又没有对自己造成危害,何乐而不为呢。同时也要看到,法轮功反华可能也符合所在国某些政治势力的需要,这也是其在境外生存的重要条件。还要注意一点,由于要在国外生存,法轮功就要适当掩饰收敛其邪教特征,事物是发展变化的,也不排除邪教教主更替,若干年后其组织为了生存不得不“改邪归正”,就像当年的“一贯道”,大陆和台湾都把他当邪教处置,大陆的“一贯道”逐渐衰败,而台湾的“一贯道”为了生存逐步适应台湾的法律法规,现今又趋渐活跃,但此“一贯道”已非彼“一贯道”。

  看法三,从本国利益出发处理国家、国际事务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同样,如何对待某些国外的社会组织和势力也要看其是否符合本国的利益和传统,符合本国利益和传统就有可能支持或容留,对一个组织或个人世界上很难有普世的价值观和相同的评价。有些国家崇尚和标榜所谓民主自由和普世价值,信仰多元化,他们往往愿意收留一些他国反对派和异己人士以标榜自己的自由民主、中立和人权。例如,伊朗前宗教领袖霍梅尼在上世纪中后期伊朗国王巴列维执政期间流亡法国,后霍梅尼回国执政,巴列维又流亡法国,他们在各自执政期间都曾要求法国政府将流亡一方交回伊朗接受审判,当时的法国政府都以法国为自由国度为由予以拒绝而保护了他们双方;同样,戊戌变法后日本等国政府保护了一批中国革命者、改革派免遭清政府的杀戮,为辛亥革命保存了力量;包括现外逃加拿大的赖某某,十年了也没有引渡成功,至今逍遥法外。这种情况在国际关系中很常见,通常扯不上是干涉他国内政,也很难作为确定某个组织和个人在他国是否合法是否违法的标准。

  看法四,作为公民,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是基本义务,从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出发或是自己主观的是非观念来否定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可取的、错误的,一些法轮功练习者一切听从李洪志的说教,置国家法律法规而不顾与政府对抗,对李洪志的“经文”顶礼膜拜,其行为本身就是邪教的特征和表现,中华民族十几亿人是大家庭、大利益,几万法轮功习练者是小群体、小利益,你可以对国家的政策一时理解不了,但是把所谓“师父”的说教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肯定是不妥的,个人信仰可以有,但不是为了所谓自身信仰而将行为无节制的延伸并影响到整个社会,甚至是对抗社会。公民的行为要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用国外的法律来套用解释在中国的行为本身就是对现代国家、政治制度无知的表现。

  看法五,国外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环境相对宽松,社会结构相对稳定、成熟,抵御非主流信仰的势力强大,传统宗教基础深厚。在他们那里,一些新生的邪教很难成气候,很难兴风作浪,很难有市场,很难对所在国形成危害。他们的客观条件也是其公民行为自由或者叫人权要比我们发展中国家高一些,多一点的原因。例如,他们的公民大多没有城乡户籍制度的限制,而我们的城乡二元结构至今仍束缚人民群众的选择;他们的学生高考没有户口分数录取的差异,而我们省市之间的分差有的竟在百分左右;他们的公民申请游行活动很容易获得批准,(所以我们在电视中经常看到境外的游行活动),而我们的政府批准群众游行则很罕见,以致在坊间流传,我们的《游行示威法》其实就是“不准游行示威法”;他们的电视台、报纸、出版、演出活动大都是商业运作,不出大格,有钱就可以办,而我们的新闻出版是建立在严格的审查制度上的。以上这些情况有国情的不同,国家历史传统的不同等多种原因形成,除了少数西方发达国家,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存在的普遍现象。所以,法轮功在国外的合法注册和造势宣传活动仅仅是所在国的组织和公民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除了个别政客、组织出于反华需要给予支持,在其主流人群没人听也没人理,不值得他们关注。

  说了这么多,无非是说法轮功在国外包括在咱们香港是合法组织说明不了法轮功就不是邪教。法轮功在国外为了生存尽可能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低调行事,其邪教的传播特征和文化背景在国外失去基础,影响和危害对其所在国减弱,在加上出于反华的政治需要得到了部分政治势力的支持,理所当然有了生存空间,这无需大惊小怪。我相信大多数有一些国外生活经历的人会认同我的看法。同时我也相信,国外的合法身份也遮不住法轮功曾经的和仍在涂抹的邪教色彩。真心希望那些深陷其中的法轮功练习者有所认识。

  最后再说两句,法轮功群发信息宣传自己、诋毁政府,心情理解、方式讨厌,在这个社会上你可以向某人表达你的观点和看法,但靠“垃圾信息”,强迫别人接受不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尊重他人的行为。希望发送信息的人认识到尊重别人才能让别人尊重你、相信你。

  纯属个人观点,欢迎网友指正。

 

【责任编辑: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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