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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在法律面前跌跤

作者:水 心 · 2011-12-08 来源:凯风网

  2011年,法轮功组织遭遇了太多的挫败:内斗不断、“神韵”受阻、“常人”挑战、弟子“反水”……在这一系列的挫败中,法轮功在法律面前栽的跟头尤为显眼。

  关于法轮功同“常人”法律的关系,李洪志有着两个论调:一是“弟子例外论”,即弟子不受“常人”法律的约束。他在《转法轮》中告诉弟子“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有问题的。一个练功人就是超常的了……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二是“利用法律论”,即利用“常人”法律对所有反对邪教者进行恶意攻击。他在2003年的元宵节“讲法”上鼓动弟子“如果这件事情对大法造成了影响或伤害,你们也要严肃的利用常人的法律解决。”

  可见,李洪志对待法律问题既有故弄玄虚的信口雌黄,也有包藏祸心的阴险狡诈,但细数2011年法轮功组织在法律面前的遭遇,“师父”的图谋注定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无耻滥诉叠遭失利

  无耻滥诉已成为近年来法轮功组织党同伐异的重要手段,他们利用各国法律的漏洞,大肆对反对邪教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诬告滥诉,这几乎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但在2011年,这些无耻滥诉却遭到了迎头痛击:2011年3月,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理事长张清溪控告台湾媒体《联合报》的社长胡立台、总编辑罗国俊等人伪造文书及诽谤一案尘埃落定,张清溪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印尼民政事务部门于2003年及2010年曾两次拒绝批准法轮功为合法组织,法轮功向雅加达国家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当地时间2011年1月10日,印尼国家行政法院驳回了法轮功的这一请求,印尼《雅加达环球报》(Jakarta Globe)对此进行报道法律界人士认为:赔偿要求完全不合情理,很容易给人联想是要置原告于绝路以杜绝反对声音。可见,随着海外社会对法轮功本质认识的深入,无耻滥诉的行径已经越来越没有了市场。

  ——无理要求屡遭驳回

  李洪志虽然鼓吹大法弟子不受“常人”法律约束,但在恣意妄为的时候还是特别希望能够得到各国法律的承认,他不止一次的要求弟子要“符合常人社会的形式修炼”,期望法轮功的活动能够得到所在国的法律承认。但在2011年,法轮功的“合法地位”却连遭“滑铁卢”:2010年印尼内政部发布指令,禁止法轮功在印尼注册为合法组织,法轮功不服对此提出上诉;2011年2月7日,印尼首都雅加达一家法庭拒绝了法轮功的上诉,法轮功在印尼彻底失去合法地位;2011年5月24日以色列《耶路撒冷邮报》报道了以色列福利部和社会事务部向政府呈送的报道,呼吁政府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法规以打击以色列国内存在的邪教,并且提出要对什么是邪教组织活动制定更加清晰的定义,停止法轮功的展览,法轮功在以色列的“合法地位”岌岌可危。

  ——无德弟子频遭惩罚

  法轮功弟子在邪教思想的鼓噪下无视法律、违法乱纪的行为已成为一种常态。但哪里有犯罪哪里就有惩罚,2011年大法弟子的伏法可谓历年之最:2011年3月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轮功成员杜洪岩犯诈骗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5月7日,三名法轮功人员在印尼泗水(SURADAYA)非法参加庆祝“5·13世界法轮大法日”的游行活动时被当地政府扣押;2011年9月6日,法轮功人员金某因非法滞留被韩国法务部逮捕;同月,法新社、海峡时报等网站报道,韩国有大约60名法轮功人员可能被遣返回中国,这些人在韩国申请政治避难,但几乎所有的申请都被拒绝。弟子的频遭惩罚让人们对李洪志的“法身保护”疑惑不已,“法身”缺位一时成了笑谈。

  ——无良媒体竞遭取缔

  法轮功媒体是邪教组织在海外混淆视听、颠倒黑白的主要工具,近年来随着法轮功组织在海外虚假宣传的加剧,各国政府也对法轮功组织恶意宣传、破坏媒体通讯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2011年10月27日,俄罗斯克拉斯诺达尔市五一区法院再次裁定法轮大法出版物为极端主义出版物;2011年9月6日,印尼巴淡岛法院判处法轮功“新纪元调频广播电台”负责人卡托·马查理(Gatot Machali)6个月监禁,缓刑一年,并罚款5千万印尼盾;2011年11月10日,越南河内当地法院分别判处非法向中国播发广播节目的法轮功成员武德中和雷凡谭3年和2年徒刑。可以想见的是,随着各国对法轮功非法媒体的取缔,邪教组织在海外的声音将日渐萎缩,影响力和破坏力也将逐渐消弭。

  ——无能“大法”难敌“小法”

  在2011年法轮功同“常人”法律的纠葛中,最诡异的莫过于法轮功组织对“有关部门”的求助了。2011年“法轮大法人学会”横空出世,引得“师父”一片惊慌,连忙授意明慧网编辑部发布《通报》一文,对其大加斥责,临了抛下一句“提请各有关部门和人士高度重视并采取适当行动”,将“清理门户”的责任交给了“常人”的“有关部门”。可历数能够帮助“大法”清理门户的“有关部门”,除了行政部门就是司法部门了。再同法轮功组织滥诉的传统相联系,法律部门自然是法轮功组织欲求助的对象,这就产生了一个“法理”上的问题:“人学会”即便是“叛逆”但也是“大法弟子”,欲清理门户不让“师父”出面却要求助“常人”的法律部门(主要是司法部门),这岂不是有辱“轮”格?无所不能的“大法”不发挥作用反倒求助于“常人”的“小法”,这也足见所谓“大法”不得不屈服与“常人”“小法”的现实。

  2011年,法轮功组织在“常人”法律面前跌了太多的跟头,凌驾法律的“大法”为何如此凄惨呢?借用李洪志一个说法:“什么事都不是偶然的”,法轮功在法律面前的碰壁实为必然:

  首先,“弟子例外论”本身就是蒙人的把戏,根本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李洪志抛出的“弟子例外论”不过是杜撰的一个荒诞的谎言,其目的一则为自己涂脂抹粉,二则给弟子以一种精神寄托,哄骗弟子为自己的私利奔忙效力,顶多是一种精神支撑,哪里有什么“神奇”?最令“主佛”尴尬的是,2011年4月25日“多维论坛”曝出了李洪志2008年在美国因为超速行驶受处罚的违法记录,让人们对“大法”同“常人”法律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连“师父”都要接受“常人”法律的制裁,弟子们的恣意妄为又怎能躲过法网呢?

  其次,法轮功在世界各地的不法行为已严重威胁到了当地民众的安全,受到惩罚本是题中之义。任何一个国家制定法律的前提都是要维护民众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近些年法轮功组织在世界各地丑闻连连:扰乱社会秩序、压制言论自由、侵占民众财物、危害民众健康……随着其邪恶本性日益浮出水面,各国法律部门都开始对其保持高度警惕。虽然各国法律会因为地域、国情、文化、信仰而不同,但在维护民众权利、保护民众身心健康这一点上却是高度一致的。“万物皆有度,有法天下依”,这是谁都不能否认的。

  最后,反对邪教已成为各国的共识,法轮功在这个浪潮中不可能独善其身。冷战结束以后,非传统安全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安全隐患,毒品、恐怖主义、环境问题,包括邪教问题都成为危害各国国家安全的毒瘤。很多国家都将反对邪教提到了议事日程,正如加拿大女王大学哲学系教授乌都·舒克兰所言,世界各国在对待破坏性膜拜团体的过程中并无本质区别。随着法轮功邪教特征的日益显现,许多国家对其已经不仅仅是被动处理,而是通过立法主动出击进行取缔了。

  天不藏奸,法不容“轮”,2011年法轮功在法律面前的挫折连连只是一个开始,只要邪教苟延残喘一天,法律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就会高悬一天,邪教在法律面前栽的跟头则会越来越多。

 

【责任编辑: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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