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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神仙”显“凡”形

作者:水 心 · 2012-04-26 来源:凯风网

  4月10日,凯风网披露了李洪志在美国亲笔填写的更改商标通讯地址的申请书,引得网上一片哗然,“神仙”注册商标成为网友热议的话题。回顾商标注册案的前后,人们总有很多似曾相识之感,考较起来,这不过又是一出“神仙”显出凡人、“常人”本相的闹剧:

  ——又见“神仙”求助“有关部门”

  “神仙”求助“有关部门”是有先例的。2011年,“法轮大法人学会”的出现和挑战让李洪志勃然大怒,他授命法轮功网站发布《通报》一文对其进行申斥处理。可法轮功网站却对此束手无策,无奈间只好将解决之道推给“常人”的“有关部门”,希望“有关部门和人士高度重视并采取适当行动”,让人们充分的见识到了“主神”和“众神”的无能。

  而此次李洪志亲自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提出的申请,无疑是将自己的命运再次交到了美国“有关部门”的手上,让人们颇有些昨日重现之感。从常理来讲,“神仙”求助“常人”是有悖逻辑的,人们应该都记得李洪志当年曾经如何信誓旦旦的邀功,声称自己曾奋力将地球爆炸推迟了30年,那时的魄力和“神通”着实让人钦羡不已。可这一次无所不能的“神仙”居然沦落到由美国“有关部门”决定命运的地步,这的确让人称奇。而且,这是个如假包换的事实,因为在申请书上有李洪志的亲笔签名。

  ——又见“神仙”借助“常人”经验

  对于“大法”师徒的无能,李洪志是十分清楚的,虽然他在嘴上将“常人”称作“宇宙垃圾”,但对“常人”的经验却是照单全收。为了整治惨淡经营的法轮功媒体,在2009年的“大纪元法会”上他就告诫弟子:“在常人社会中那些个大媒体,无论从管理上、经营上,那真的是值得你们借鉴”;“经营中人们都用这样的方式,就说明它是符合人们需要的,说明神也许可这种社会方式的。”

  而在商标注册更改地址这件事情上,李洪志更是大量的运用了“常人”的经验:他谙熟美国的办事程序,雇佣克里斯蒂·巴克(Christine Baker)为律师,对这一案件进行全权代理;他熟悉美国商业运作模式,充分认识到商标所附带巨大的商业价值;他小心的遵循美国国会的相关规定,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在处理商标注册案这件事情上,他比美国人还像美国人。这种对“常人”经验的熟知既可以理解为“神仙”对人间的了解,更可以理解为是出于一个“常人”的本能,到底真相如何,民众自有公断。

  ——又见“神仙”受到法律掣肘

  对于人间法律,李洪志一直是不屑一顾的,他早就向弟子申明:“修炼人”不受“常人法律”的左右,要以“反理”作为行为标准。可在美国弗吉尼亚州法院官方网站所收录的李洪志2008年1月6日因超速违反交通法规而受处罚的记录,却让人们发现,“神仙”的叫嚣不过是逞口舌之能,一见阵仗儿就泄了气。

  或许我们可以宽容的将“主佛”超速受罚一事视作一个偶然的疏忽,可在此次的商标注册案中,法律对“主佛”的掣肘则是难以否认的的:“神仙”注册商标是为了获得美国法律的保护,聚集更多的财富;“神仙”变更注册地址要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按部就班的进行;“神仙”行使民事权利要请律师进行全权代理;“神仙”完成申请要依据美国法律作出郑重承诺……在整件事情上,“神仙”李洪志的行为几乎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前只听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今看来,在法律面前,人和“神”也是平等的。

  ——又见“神仙”透出无尽贪婪

  李洪志的贪财、贪权、贪色早已经为众多网友所知,这种贪婪甚至可以用欲壑难填来形容。为了聚敛钱财,他几乎将邪教内所有能赚钱的“项目”都掌握手中;他坚决反对弟子进行“集资”,自己却在“经文”中规定:“有一些生意做的大的、有能力的,也必须经我亲自同意才行”;甚至连“神韵”演出这样的“项目”在他的“亲自掌管”下都变成了敛财的工具、压榨弟子的手段。

   为了进一步拓宽财源,这次李洪志将手伸到了商标的所有权上。在现代社会中,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创造更多财富的功能,因而构成一种重要的财源,李洪志对法轮功的商标也是垂涎已久。根据网友晨鸣的整理,法轮功的商标自2002年2月12日获得批准到2008年11月,其所有者一直是“美东地区法轮大法佛学研究会”,是作为一种组织财产存在的。可到了2011年底,李洪志却借更改商标注册地址为名,将商标归于自己的名下,很明显的是,改地址是假,侵吞组织财产才是真,贪婪本相昭然若揭。

  虽然李洪志为了打造“神仙”形象费尽了心机、花空了心思,可是狐狸总会露出尾巴,一个小小的商标就将他所有的伪装轻易戳破,“神仙”无可挽回的显出了凡人的原形。

 

【责任编辑:仲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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