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奇人甲”受到了“大法”上下的一致批判,其最主要罪名在于“盗法”、“破坏法”。在明慧编辑部文章《杜绝盗法破坏行为》中,这一罪名被进一步解释为:“把师父的话当成自己的话说,把师父的法和自己的认识掺杂在一起说”,这个解释让笔者不禁想起了“常人”世界的另一个词汇——剽窃。
所谓剽窃,意指窃取他人的文字、艺术创作以及科研、设计等学术方面的成果的行为。从这个定义来说,所谓的“盗法”事件,其实就是弟子们剽窃了“师父”的著作,为己所用。从另一个意义上讲,“奇人甲事件”便成了一桩特别的学术剽窃案。
从“大法”内部轰轰烈烈的反“盗法”行动来看,“师父”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可谓不高,防止“成果”被剽窃的意识不可谓不强。可在“大法”上下一致声讨“盗法”者的同时,笔者不禁要问,这样的剽窃在“大法”仅此一桩吗?“大法”之“盗”其实源远流长:
——“宇宙主佛”是无耻剽窃的“大盗”
一本《转法轮》,洋洋数万言,可如果深究起来,其主体几乎全部都是剽窃自佛教、道教、基督教等宗教,并进而糅杂起来的一个大杂烩。比如,“圆满”、“法身”等概念剽窃自佛教;“气”、“主元神”、“无为”等概念剽窃自道教;“末世”、“大审判”等概念剽窃自基督教。离开了剽窃,所谓“大法”恐怕就只剩下那些诸如外星人、有病不就医的荒诞怪论了。
李洪志不但剽窃了众多的宗教术语,还对这些术语进行了大肆的扭曲:佛教中“清净本体”、“不能动”的“法身”,被他庸俗的解释为如孙猴子般变化的分身术;佛教中“欲界、色界、无色界”的“三界”,被他扭曲为“天上、地上、地下”的三个地方;道教中的“德”,被他庸俗的解释为一种“白色的物质”……这些盗用和扭曲,只能用惨不忍睹来进行形容。
套用明慧编辑部文章的话来说,“师父”的做法正是:“把别人的话当成自己的话说,把别人的说法和自己的认识掺杂在一起说”,如此蝇营狗苟的做派,不是剽窃的盗贼又是什么呢?
——“大法弟子”是上行下效的“小盗”
“上梁不正下梁歪”,李洪志的剽窃行为自然不可避免传授给了“信师信法”的弟子,而弟子们的剽窃又各有不同。最典型的剽窃者自然是那些如“奇人甲”一样身份的“大法”高层,这些人为了聚敛钱财进行行骗,对李洪志的“经文”进行了加工和篡改,诸如2000年的《转法轮》“第十讲”,2005年长春市“一套三本”的假经文,“二师父”唐奇散布的种种假“经文”等。既然“师父”的“经文”本来就是剽窃而来,弟子们再进行剽窃又有何不可呢?
弟子们剽窃盗文的重灾区,则是弟子们自己所写的“大法征稿”。近年来,为了维系法轮功媒体的苟延残喘,法轮功组织几次三番向弟子们催稿,并用尽了各种手段。每日既要忙着做“三件事”,又要忙着“神韵”推票的弟子们在高压下只好通过剽窃这一手段完成“大法”交代的任务。有的弟子将“同修”的网上文章修改姓名进行投稿,有的弟子将“同修”的文章增减少许字数改头换面,有的弟子甚至干脆直接进行复制粘贴。在法轮功组织的催稿下,弟子们几乎已经到了全“轮”皆剽,全“轮”皆盗的程度。
当然,同“师父”相比,弟子们所盗者主要是“师父”和“同修”的“成果”,也算得是“大法”内部的“资源共享”,所以也只能称作是“小盗”。
——“大法媒体”是寡廉鲜耻的“惯盗”
“大法媒体”向来是邪教宣传的“传声筒”、无耻造谣的“加工厂”,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剽窃和盗用别家的成果已成了家常便饭,甚至比“师父”还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们不妨看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09年南京爆炸案发生以后,法轮功媒体迅速进行跟进,盗用了多张照片进行虚假宣传,其中有两张照片最为典型:一是盗用了2010年7月2日非洲刚果民主共和国一起油罐车爆炸起火造成人员死亡的照片,二是盗用了2008年广西宜州广维化工公司爆炸的图片。法轮功媒体采用这两张照片是否征得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已无从知晓,而其对照片的篡改和处理则是“盗用”和“破坏”的明证。
案例二:2009年2月,法轮功媒体报道了比利时安特卫普市市长米娅·德斯坎福莱尔(女性)褒扬“神韵”的新闻,但事实却是真正的安特卫普市长帕特里克·詹森斯乃是一位男性。在这个案例中,“大法”媒体不但盗用了该市长的名字,甚至连其性别都进行了“破坏”,这也算为“剽窃界”树立了一个“丰碑”。
除此之外,法轮功媒体对国内外的新闻、图片、视频进行夸张、扭曲、肆意篡改干呢更是不胜枚举,可以说,没有剽窃和盗用就没有法轮功媒体的海量虚假新闻。
虽然鲁迅先生笔下的孔乙己曾说过:“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但剽窃文字、剽窃他人的思想和成果却另当别论,因为这关于一个人和组织的道德水准和社会诚信。“大法”在李洪志的表率下早成了剽窃风行的盗贼窝,现在居然大张旗鼓的批判什么“盗法”者,这岂不是贼喊捉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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