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我国新设定的国家宪法日,各个地方、各个领域、各条战线纷纷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其中,反邪教法治宣传教育成为此次活动的热点,尤其是重庆、河南等地,因其场面恢宏、载体丰富,极受群众的喜爱和好评。
邪教是人类社会的常见现象之一,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国从东汉末年的天宝道教开始,到现在仍有法轮功、全能神等十余种邪教组织在频频活动。邪教的危害性有目共睹,它的猖狂活动不仅在宗教界引起混乱,而且酿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在现代中国,就发生过“1·23天安门自焚”、“5·28招远故意杀人”等震惊中外的邪教害人事件,更有一大批人因为邪教的蛊惑而作恶犯罪。对此,国家坚决以法律手段予以强力打击。
依法治邪古来有之。汉朝时期颁布的《汉律》中,就规定了“执左道”、“造畜蛊毒”、“造厌魅”、“妖言妖书”等罪名,用来惩治巫术、邪教类犯罪。以后各个历史阶段按照邪教的发展特点不断加以完善,到了现代,特别是取缔法轮功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条文,199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之后又制定了刑法第300条,并发布了两个《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反邪教斗争的法律武器更趋完备。
法律之所以成为治理邪教最直接、最有力的武器,既是以法治国精神的体现,也是邪教强大的控制力使然。有人将信奉邪教和吸毒相提并论,意味着要从邪教泥潭中抽身就如同戒除毒瘾那么困难。现实中,无数案例都表明邪教的“洗脑”功夫十分“到家”,全能神人员张立冬杀人后面对电视镜头淡定自若地说“我不怕法律,我信神”,法轮功的陆雪琴、袁绍华等人在光天化日下伪造“酷刑”图片,法藏宗门的教首吴泽衡以“男女双修”为名威逼强迫众多女弟子与其发生性关系。试问,对精神扭曲至此的邪教徒,除了祭起法律的武器严惩之外,还能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法律的严厉惩处也彰显了它的威力。一方面,社会上对邪教的欺骗手法、作恶手段越来越熟悉,世界各地反邪运动一浪高过一浪,从邪教主到普通的教徒,都尝到了前所未有的惶恐滋味。另一方面,许多昔日的邪教成员找回了自信,开始了新的生活。
正如被判入狱的“1·23自焚事件”组织者之一王进东,从入狱初期声称“世上没有任何人、任何力量能使我思想转化”,到几年前已经认识到“李洪志是最大的恶魔”、“我对法轮功产生了非常大的恨!”现在的他非常充实,琢磨发明了“快乐乒乓球拍”,正准备申请国家专利。而像跟他同时参与自焚的郝惠君、陈果母女,也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下重获新生。
法不容邪。在自由和民主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我们要使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就必须坚决地打击取缔邪教。反过来说,依法打击邪教正是为了保护人权和社会安定。
将依法治邪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