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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犯罪的特征分析

作者:廖秀健 · 2014-12-05 来源:凯风网

  一、邪教与邪教犯罪

  2014年5月28日,“全能神”信徒为发展组织,因索要电话号码被拒绝后,将受害人残忍殴打致死的5.28山东招远血案,让人们近距离看到邪教的凶残,也引起人们对邪教犯罪问题的再次关注。

  什么是邪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给邪教作了明确的定义: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发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在西方,邪教被称为破坏性膜拜团体。国外的“人民圣殿教”、“奥姆真理教”、“天堂之门”、“上帝之子”、“大卫支派”、“太阳圣殿教”,以及国内的“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被立门”、“主神教”、“灵灵教”等都是世界上典型的邪教组织。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聚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是邪教组织的典型特征。

  邪教犯罪不是直接可以形成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概称的一种犯罪类型,是一个法学概念。根据《刑法》300条和《解释》,邪教犯罪可以定义为邪教组织实施的犯罪,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而建立起来的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邪教犯罪的特征

  邪教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犯罪一起被称为世界的三大瘟疫,社会机体的三大毒瘤。邪教犯罪是当前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最危险、最复杂的犯罪现象之一,它与其他犯罪相比,邪教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犯罪形式的多样性

 根据我国《刑法》300条和《解释》,邪教犯罪的形式主要表现为:(1)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3)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罪和奸淫幼女罪;(5)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诈骗罪;(6)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分裂国家罪;(7)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颠覆国家罪。5.28山东招远的“麦当劳血案”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犯罪极强的组织性

  教徒在邪教组织成功的精神控制下,有其极强组织纪律性。对组织忠心耿耿、惟命是从,为了实现犯罪目的不惜牺牲生命这是邪教犯罪的典型特性。由于邪教犯罪的组织性强、组织势力大、参与犯罪人数众多,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是其他任何个人犯罪、普通共同犯罪乃至集团性犯罪也无法比拟。资料显示,“全能神”就具有极强的组织能力和人事管理能力,其发起人赵维山建立了完整的组织体系,以此来驾驭追随者掌控全局。该组织体系等级森严、分工明确。自上而下设有“女基督”、“大祭司”、“圣灵所使用的人”、“省级领导”、“区级领导”、“城乡领导”、“小排领导”和“细胞小组领导”等。

  (三)反社会的宗教欺骗性

  任何犯罪都具有反社会性,但邪教组织的反社会犯罪往往披着宗教外衣,宣扬神秘主义,散布迷信,反对科学。它们利用信徒的无知和现代科学的局限性,大肆贩卖巫术迷信,宣传超自然力的“特异功能”,捏造神迹奇事,坑害愚弄世人。有的利用人们期盼美好生活的愿望,给人们开一张永远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有的利用末世论对民众进行恫吓,声言只有加入该教,末日来临时才能得救或升入天堂;有的鼓吹入教可以医治疾病和学习超能力、气功等骗人入教。随着信徒痴迷程度的加深,其犯罪行为往往被信徒认为是理所当然,从而使信徒愿意为邪教的信仰而违法犯罪,为邪教的信仰而贡献出自己的一切,甚至包括自己的生命。例如,用谎言欺哄,用诡计诈骗是“全能神”教主及其追随者们惯用的伎俩。他们以说谎为“神的智慧”,以诡诈为“工作的方法”,很多善良的基督徒被他们蒙蔽。

  (四)蔓延速度的快速性

  由于邪教组织的教义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与鼓动性,它能很快渗透进人们的内心,使接触邪教的人经常不由自主就被其所吸引,自愿受其控制。从而使得邪教组织迅速向社会各角落、各阶层蔓延,甚至跨国、跨地区,迅速发展成为世界性的邪教组织。例如,早在2001年《时代杂志》就宣称,“全能神”在国内已有信徒达30万人。目前,“全能神”在东京、纽约、旧金山、多伦多、新加坡、韩国、印尼、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建立分部,发展速度之快,令人震惊。

  (五)犯罪手段的极度残忍性

  邪教的本性注定邪教犯罪的狂热、残忍和毁灭性的破坏,他们不惜以牺牲信徒的生命作为政治赌注。例如,1978年,将近千名“人民圣殿教”信徒在南美洲圭亚那琼斯镇发生的集体自杀事件中死去。“全能神”邪教专设“护法队”,殴打不愿入教或意图脱教的人。资料显示,“全能神护法”曾在河南唐河县12天内制造8起抢劫、殴打案件,受害人被打断四肢、割去耳朵,其手段残忍令人触目惊心。

  5.28山东招远血案等系列邪教犯罪再一次充分暴露了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恶本质。也再一次让人们清楚认识到邪教这一社会毒瘤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极大威胁和破坏。邪教作为一种世界性的社会顽疾,具有多样性、多发性、隐蔽性、欺骗性、破坏性、残忍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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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