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加大依法治理邪教的力度,相继出台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各种邪教犯罪活动,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权益,取得很好的效果。但是,邪教作为特殊的社会现象,有着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今后一个时期邪教非法活动仍然存在。这就要求我们综合治理邪教,必须走法治化道路。
其一,治理邪教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随着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发布,为依法治理邪教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治理邪教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等部门法对治理邪教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0月和2001年5月先后发布了两个《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各种邪教犯罪的认定标准,处理办法以及相关程序作出详细解释,为执法机关依法处理邪教提供了直接依据。这些相关法律法规,让治理邪教有法可依,作用越来越重要。
其二,依法治理邪教成效相当明显。有法可依是前提,执法必严是关键。在治理邪教工作中,依法严厉打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权益,收到很好的效果。比如,2002年3月5日,长春法轮功人员刘成军、梁振兴等15人在长春松原市实施非法插播法轮功邪教内容,干扰当地居民收看正常节目,被依法审判,回应了群众的关注;2014年8月21日,山东烟台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5.28山东招远杀人案”,张帆、张立冬等2人被判死刑,吕迎春被判无期徒刑,张航有期徒刑10年,张巧联有期徒刑7年,还受害者一个公道;2014年7月30日,广东公安机关果断出击,将传播华藏宗门骗财骗钱的邪教头子吴泽衡及其骨干抓获,让更多的无辜少受邪教伤害,等等。这些邪教案件的依法查处,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切,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其三,依法治理邪教的道路还很长。虽然我们依法治理邪教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邪教活动充满了复杂性、多样性,其活动突出表现为欺骗性和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当发现的时候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其次,我们治理邪教的法律还不够完善,不够系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为依法治理邪教提供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处理每一起邪教活动都于法有据。还有,需要加强社会面的宣传教育,依法普及防范处理邪教知识,把邪教的特征、危害以及处理办法告诉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群众自觉抵制邪教的意识和能力。及时的预警机制,完备的法律体系,广大群众的共同参与,是构成依法治理邪教的必要条件,也是走法治化道路的重点。
邪教并不可怕,只要我们充分运用好法律这个武器,坚持走法治化的道路,依法治理邪教,其结果必然是——任何邪教都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