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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没“超常”

作者:王瑞敏 · 2014-12-16 来源:凯风网

  法轮功号称“宇宙大法”,传功的“师父”李洪志号称“主佛”,他在弟子们人手一册的《转法轮》中声称:“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有问题的。一个练功人就是超常的了……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他又在《正念的作用》一文中强调:“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那么在法律面前李洪志及弟子们真的有“超常功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敢做不敢当的“主佛”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96年6月17日《光明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反对伪科学要警钟长鸣——由〈转法轮〉一书引出的思考》一文后,李洪志随即出篇经文《大曝光》讲到“自从《光明日报》事件以后,直到目前,大法弟子人人都扮演了一个角色,有坚定实修的;有为大法名誉,直言上书的;有为不负责任的报导不平的……”怂恿练习者与新闻媒体对抗,一时间内,数千封信涌到光明日报社,上百名练功者对新闻单位进行围攻。

  我国《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时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李洪志怕弟子违法暴露幕后指使者,殃及本人,赶紧出篇《修炼者须知》规定:“凡修炼法轮大法者,要严格遵守各自国家法律,任何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都是法轮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许的,违反及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法轮大法学员,以修炼心性为本,绝对不得干涉国家政治,更不得参与任何政治性争端及活动,违者既不是法轮大法弟子,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其实李洪志知道法律的威严,也没有忘记自己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上的一居民身份,追究责任跑不掉他这个首要分子。把弟子推到风头浪尖后,“师父”却做了缩头乌龟,以权宜之计保全自身。

  弟子犯法遭重锤 

  198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就公布了有关在天安门地区游行、示威的规定。199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发布了第2号,明确规定:天安门广场北至天安门城墙和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南至正阳门,西至人民大会堂东侧栅栏、西交民巷东口,东至历史博物馆、东交民巷和新大路西口,非经国务院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当李洪志摇身一变,花大价钱成为一名持有绿卡的“永久性美国居民”,得到西方主子的庇护,他再不是那个缩头藏尾的乌龟,赤裸裸公开煽动弟子向法律法规挑战。他在《北美大湖区讲法》中表示:“无论你是走到天安门去,你在其他环境向世人讲清真相,......都是伟大的。”在他的蛊惑下,法轮功痴迷者到北京、到天安门广场搞所谓的“弘法、护法”等行为,无知中成为李洪志对抗政府的棋子,触犯了法律的规定,纷纷得到应有的惩处。

  面对法网,李洪志无能为力,一面宽慰弟子:“身在牢笼莫悲哀,正念正行有法在”;一面在他的经文《忍无可忍》中再次叫嚣:“如果邪恶已经到了无可救无可要的地步,那可以采用不同层次的各种方式制止、铲除。”2001年1月抚顺市法轮功分子窦振洋、王洪军经过预谋,由窦振洋打给抚顺市市长公开电话,要求立即释放被审查的参与非法聚集活动的“法轮功”人员,否则“就让抚顺至北京的列车脱轨”,见恐吓未果,窦、王二人经过精心策划和准备,两次实施颠覆列车的行为。同年4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判窦振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王洪军有期徒刑13年。

  法律再一次敲响“威严不可侵犯”的警钟,法轮功的追随者在李洪志的煽动下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却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主佛”违法也难逃 

  在美国的李洪志告诫弟子“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却发生在“主佛”身上。

  2006年2月27日,李洪志因驾车未系安全带而受到犯罪指控。案件由美国新墨西哥州法院开庭审理,随后,由于李洪志未按时出庭,受到了第2项指控。4月17日,李洪志签署了认罪书,并支付了罚款,承担诉讼费用。2008年6月,李洪志再次因交通犯罪在美国弗吉尼亚州史密斯县地区法院受罚。

  美国政府同样不允许任何人有肆意践踏本国法律的超常行为,他们同样要捍卫本国法律的尊严。这就叫“多行不义必自毙”,李洪志也自食了他那“凡修炼法轮大法者,要严格遵守各自国家法律,任何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都是法轮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许的,违反及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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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