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大法”是李洪志在《转法论》一书中炮制的一套歪理邪说,并被其吹嘘成至高无上的“宇宙的根本大法”。而人类社会中的法律则被李洪志贬为只“管常人中的事情”、“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甚至还提出“要法律干什么”的荒唐理论。貌似“宇宙大法”凌驾于“法律”之上,可是,当这二者在现实中发生碰撞时,孰轻孰重?孰优孰劣?
鼓吹“法律例外说”,却不得不受制于法律
李洪志为了唆使弟子挑战法律底线,抛出了“法律例外说”,声称:“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有问题的。一个练功人就是超常的了……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转法轮》)。吹牛的话好说,但是能经得起事实的检验吗?在法律面前,李洪志这个“大法”的教主又是怎么做的呢?1999年,李洪志因传播邪教违法犯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缉令公缉【1999】0102号通缉令通缉。这时的李洪志像惊弓之鸟一样,仓皇出逃,投入西方主子的怀抱,还写出《我的一点声明》苦苦求饶;2006年4月,李洪志因驾车未系安全带而受到美国新墨西哥州法院犯罪指控,李洪志签署了认罪书并支付了罚款;2008年6月,李洪志再次因交通犯罪在美国弗吉尼亚州史密斯县地区法院受罚。
如果“法律例外论”成立的话,李洪志为什么要逃跑并卑微地求饶呢?在美国触犯法律,李洪志别无他法,也只能灰溜溜地认罪伏法。可见,号称“宇宙主佛”的邪教头子也受制于常人世界的“法律”啊!
鼓吹“法律无用论”,却不得不求助于法律
李洪志在《美国讲法》中还说:“人人重德,要法律干什么?大家都知道中国古代,世界其它地区也是这样,人类的道德水准很高的时候,没有那些法律,哪有法律呀?” 李洪志如此不遗余力地鼓吹“法律无用论”,目的就是要用其创立的“法轮大法”来统治信徒们的思想,夺取“超法律”的权力。可是,“法轮大法”的神通好像并不像其吹嘘的那样伟大,李洪志也有罩不住的时候,这时,他给弟子们的建议竟然是“求助于法律”。 他曾这样对弟子们说:“如果需要讲真相就讲真相;如果受到伤害了,需要诉讼到法律就诉讼到法律。”(《二零零四年纽约国际法会讲法》);“通过法律解决这问题是完全正当的”(2004年2月《美国西部法会讲法》);“大家用法律手段制止邪恶的迫害没有做错”(2005年6月《芝加哥市法会讲法》)。
李洪志口口声声说法律无用,然而,在弟子受到所谓的“迫害”时,并不是动用自己的“法身”去保护弟子,反而要求弟子拿起“法律”的武器,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鼓吹“法律限制说”,却不得不利用于法律
李洪志号称:“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著,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李洪志诋毁人间的法律不能规正人们的行为,只有法轮大法才是“真理的化身”。但是,在涉及到自身利益的时候,李洪志利用起法律来,却熟门熟路。因为有弟子在经营“大法项目”时,钻了制度和法律的空子,把骗来的钱财据为已有,这时,李洪志着急了,赶紧给弟子下指示:“我告诉大家,无论大法弟子搞什么项目,牵扯到资金问题,一定要健全你的财会制度,不能在这上违反法律。”这是李洪志在《二零一四年旧金山法会讲法》给弟子提出的明确要求——依法建立财务制度。看来,李洪志虽然极力贬低法律的作用,煽动群众蔑视国家法律,但是在涉及自己利益的事情上,利用起法律却毫不手软,真是言行不一,人己不一啊!
这场“宇宙大法”与常人“法律”的PK,从李洪志的行为和选择上看,以“大法”的完败收场。由此可见,所谓的“宇宙大法”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过是邪教头子李洪志编造出来的胡言乱语和自以为是的意淫,他自己也非常清楚,真正管用的,还是常人世界的法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