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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两门徒会邪教人员获刑

作者:董华春 · 2016-12-05 来源:凯风网

  【凯风网2016年12月5日消息,通讯员:董华春】2016年10月1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文荣、周连启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两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王文荣,女,65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胡庄村。

  周连启,男,54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西集村。

  经审理查明,王文荣于2011年起开始加入“三赎基督”(又称“门徒会”)邪教组织,并于2012年通过其他信徒发展周连启入教。两人在教内陆续担任“分会点执事”职务,分别进行发展信徒、组织学习“三赎基督”教义、下发宣传单(又称“道理”)等非法活动。2014年底,王文荣、周连启按照上级要求,组织信徒在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开展进村入户宣传邪教教义、发放宣传单活动,发展村民入教。周连启还录制视频(文件名:“周上天堂”),以虚假的上天堂经历(又称“见证”)对外宣传邪教。

  王文荣、周连启于2015年8月16日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在王文荣家中起获“三赎基督”宣传品305份、“十字旌旗”21面、汇报表22份;在周连启家中起获“三赎基督”宣传品316份、“十字旌旗”17面、汇报表7份。经相关部门甄别,上述物品均为邪教宣传品或标志性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文荣、周连启在“三赎基督”(又称“门徒会”)被认定为邪教予以取缔后,仍然进行宣传教义、传播邪教宣传品、发展信徒等邪教活动,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此前无犯罪记录,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王文荣、周连启各有期徒刑三年,各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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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