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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五台一男子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作者:刘宗 · 2016-12-17 来源:凯风网

  【凯风网2016年12月17日消息,通讯员:刘宗】2016年7月8日,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有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胡有光,男,58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五台县台怀镇瓦垚村。

  2008年,被告人胡有光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五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6年2月18日胡有光因继续私自印制“法轮功”邪教组织书籍、传单若干份,并宣传于他人观看,被依法执行逮捕,并在其家中查获若干关于“法轮功”的书籍及宣传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有光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继续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物品,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有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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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