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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一男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获刑

作者:殷博魁 · 2017-07-07 来源:凯风网

  2017年6月21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张天云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张天云,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2016年10月22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张天云多次在酒泉市政广场、肃州中学、酒泉市中医院等人员密集地区沾挂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2016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张天云在酒泉市第六中学东侧围栏、工商银行酒泉广场东路支行门前沾挂“法轮功”传单时,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用塑料自封袋封装的“法轮功”传单24份。随后,在张天云家查获大量“法轮功”“新闻”小报、书籍、宣传册和宣传单,查获记载有“法轮功”内容的笔记本1本,印刷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工具。

  张天云明知“法轮功”是邪教组织,而从“法轮功”境外网站下载、打印“法轮功”宣传资料,且持有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天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查扣用于犯罪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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