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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一女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获刑

作者:铁流 · 2017-07-10 来源:人间正道网

 

  法院大楼  

   2017年4月28日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沙丽萍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案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沙丽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沙丽萍,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间,通过多种方式宣扬法轮功,并通过浏览邪教网站下载打印法轮功文章,制作书籍50本,法轮功宣传单200余张,并向社会散发;在面值一元的人民币上印制法轮功宣传标语200余张,以日常消费方式散发;多次使用专用手机以群发短信、群发lP录音电话等形式发送宣扬法轮功信息3586条。公安机关在其住宅中查获法轮功书籍160本、宣传画148张、宣传单183张、电子图章7个、印有法轮功宣传品的面值一元人民币155张,法轮功光碟5张,并查获制作邪教宣传品的打印机3台,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一台,群发器一台,手机4部以及切纸机、订书机、订书机、打印墨水等。  

     

  庭审  

  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教育沙丽萍表示认罪悔罪,自书了悔过书,认识到法轮功的危害,表示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法院认为,被告人沙丽萍明知法轮功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邪教组织,仍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散发宣扬邪教,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秩序,已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真诚悔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沙丽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沙丽萍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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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