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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法院终审裁定:依法剥夺“统一教”宗教法人资格

作者:安熙 · 2026-06-25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编者按:综合共同社、《日本经济新闻》《朝日新闻》等日媒报道,2026年6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统一教”提出的特别抗告,维持东京高等法院对其作出的解散令。至此,该邪教组织在日本境内被依法剥夺宗教法人资格。中国反邪教网报道如下:

▲“统一教”日本总部。

2026年6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正式驳回“世界平和统一家庭联合会”(原“统一教”)针对东京高等法院解散裁定提出的“特别抗告”,维持东京高等法院依据《宗教法人法》作出的解散令。这是日本司法史上首次以民法侵权责任为依据,判决解散宗教法人。

2022年7月,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遭枪击身亡,嫌犯山上彻也供述,其母因受“统一教”洗脑而倾尽家财,他为此行凶报复与该组织关系密切的安倍。此案引爆日本全社会对“统一教”问题的广泛关注。2023年10月,日本文部科学省向法院申请解散该组织。2025年3月,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令解散。2026年3月,东京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解散令随即生效。“统一教”于3月底至4月初向最高法院提起特别抗告。6月22日,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告,解散命令正式确定。

据了解,日本最高法院设一个大法庭和三个小法庭,第三小法庭系三个常设小法庭之一,负责审理未达大法庭审理标准的案件。本案合议庭由审判长渡边惠理子及四名法官组成。

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在裁定中指出,综合考量该组织长期诱导高额捐款造成的受害规模、受害程度及其组织化特征,判决下达解散令“实属必要且无可避免”,此举并未违反日本《宪法》第20条关于保障信教自由的相关规定。合议庭从三个层面认定该组织行为的违法特征:一是行为违法性。该组织长期、持续性地实施不法捐款劝诱,利用成员精神不安索取高额捐献,造成成员巨额财产损失与严重精神损害,已构成对公共福祉的重大侵害。东京高等法院认定,1973年3月至2016年6月间,该组织诱导成员捐款,造成的损失金额累计约74亿日元(约合人民币3亿元),受害人数达506人。二是组织关联性。上述行为并非个别成员的个人行为,而是“统一教”组织层面的集体行为。该组织设定了通过普通劝诱无法达成的过高捐款目标,驱使成员以不当手段完成募捐任务,具有鲜明的组织性、系统性特征。三是措施必要性。鉴于该组织长期持续实施不法行为,且未来仍有继续实施的风险,除解散法人外已无其他有效手段。根据日本《宗教法人法》规定,若宗教团体有“违反法律法规,且明显被认为严重危害公共福祉的行为”,法院有权责令其解散。这一判决明确了“宗教自由不等于违法豁免权”的法治原则。

解散令已于2026年3月东京高等法院裁决时生效,当时“统一教”日本分部成员约1400人,除清算所需人员外,约900人被解雇。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已启动清算程序,截至6月中旬已有61名债权人提出申请。截至2024财年末该组织资产约104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43.7亿元) ,其中现金及存款约668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8亿元);清算人已保全至少400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6.85亿元)存款。此次最高法院终审裁定落定后,该组织彻底丧失保留宗教法人资格的途径。

继1996年“奥姆真理教”(因制造1995年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等一系列恶性刑事案件,东京地方法院于1995年10月以扰乱社会治安为由发布解散令,并于1996年正式剥夺其宗教法人资格)、2002年“妙觉寺”(该组织长期以“驱邪”“消灾”等名义高价兜售宗教物品、诱骗巨额捐款,法院认定其行为严重损害公共福祉而下令解散)之后,这是日本第三例依据《宗教法人法》勒令解散宗教法人的案件。与前两案以刑事犯罪为依据不同,此案是首个确立以民法侵权行为责任为依据解散宗教法人的司法先例。

 

编辑:柳青

审核:谭荡

签发:力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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