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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罪,行吗?

作者:杨 远 · 2012-10-24 来源:凯风网

  2006年2月27日,法轮功头目李洪志因驾车未系安全带而受到犯罪指控。案件由美国新墨西哥州法院开庭审理,随后,由于李洪志未按时出庭,受到了第2项指控。2006年4月17日,李洪志签署了认罪书,并支付了罚款,承担诉讼费用。(《李洪志在美国认罪(图)》,2012年10月22日凯风网)

  作为一名反邪教志愿者,有人问我,对李洪志在美国认罪有何看法?我当时就说,“李洪志不认罪,能行吗?”

  首先,违法事实无法改变。美国是法治社会,一切依律而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李洪志违反交通法规的事实清楚——“因驾车未系安全带”,被执法机关查实,并发出传票(传票号为C-45847704)。同时,法庭定于2006年3月10日开庭审理,CALVINLUCERO法官3月3日表示李洪志已向法庭请求电话听证,作无罪辩护,是否可行由州法官作出决定。3月9日,法院确认3月31日下午3:45听证;31日,李洪志未能出庭受审,CALVINLUCERO法官再次发出传票(传票号为C-46579413),并送达李洪志。所有的一切都有详细的法庭记录,自称“宇宙主佛”的李洪志无法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

  其次,法律后果难以承担。违反法律的行为,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拒绝认罪,后果更加严重。李洪志既违反交通法规,又拒不到庭受审,属于是罪上加罪。继续抗拒法律,轻则被拘留判刑,重则被驱逐出境。两条法律后果,李洪志都难以承受。如果被拘留或判刑,他精心包装多年的“主佛”形象会被彻底戳穿,在弟子心中“教主”形象荡然无存,这是李洪志绝对不愿看到的。如果被驱逐出境,试问天下之大,哪儿还有他这个“卖国贼”的安身之地?

  最后,除了认罪别无选择。或许人们会质疑,李洪志为何不用“功能”改变美国警察的思维、消除监控的记录?回答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李洪志有,他早就用了,问题是他鼓吹“功能”是骗弟子的,根本见不了阳光。李洪志在美国以出卖祖国求生存,向来被“主子”所轻,他屡屡违反美国法律,其行为是愚蠢的;面对违法事实,他先是心存侥幸,后是百般抵赖,在万般无奈之下,“两害取其轻”, 选择认罪伏法,其行为又是“聪明”的。因为,除此之外,他别无选择。

  存在的事情都有他独特的意义,李洪志在美国认罪伏法表明两点。一是提醒世人,李洪志鼓吹多年的“神通功能”、“法律例外”等,纯属害人害已的歪理邪说,千万不要上当。二是提醒弟子,法律的“高压线”碰不得,谁碰谁就难逃法律的制裁,他们的“师父”李洪志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上述是笔者的看法,不信的话可问问李洪志,他是不是这么想的?

 

【责任编辑: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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