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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所谓“大陆律师”的三个谬论

作者:新 得 · 2008-11-05 来源:凯风网
  前不久,笔者接到一署名“大陆律师”寄来的有关“法轮功”反动宣传内容的印刷体信函资料(以下简称《资料》)。其主要内容是为“法轮功”被中国政府依法取缔鸣冤叫屈,枉称对其处理属非法行为。笔者是个法律爱好者,好奇地对其杂糅的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后,发觉其漏洞百出,支撑其观点的三个谬论,即“信仰绝对自由”、“邪教不能入法条处理”、“法轮功无害”论是经不起推敲、站不住脚的。

   一、“信仰绝对自由”论站不住脚

  《资料》中,“法轮功”提出“信仰绝对自由”论的观点。主要依据有二:一是《世界人权宣言》,二是中国的《宪法》。其文字相当简单,共73个字。仅仅提出“公民信仰自由是天赋的人权”,特别强调是“上天”赋予的,极具神话色彩。

  首先,我们看《世界人权宣言》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部公约性质的国际文件,1948年12月10日出笼时,仅有56个国家签署,现在达到了185个国家和地区,显然不具有普适性,更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具有代表某个国家法律法规的性质。“法轮功”的那位律师称的“非法性”不知道指的是什么法,这简直是犯低级常识性错误。况且,《世界人权宣言》包括的序言和30项条款中,有19项涉及公民和政治权利,6项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面的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人民铲除法西斯主义、根除战争祸害和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普遍要求和愿望,表达国际和平、民主和正义力量的共同主张。

  “法轮功”想用“信仰绝对自由论”观点偷换“基本人权”概念,鱼目混珠,混淆视听。这与《宣言》的初衷大相径庭,相差甚远。《宣言》中提出的人的宗教或思想信仰自由的获得是以推翻法西斯主义,国家取得独立自主权利为前提的。它所提出的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一是真正体现人人平等的普遍价值。人权概念最初提出时,不论在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在法国的《人权宣言》中,使用的都是“rights of  man”,不仅在字面上将人权的主体限定为“男人”,而且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将享受人权的主体限制为富有的白种男性。而《世界人权宣言》则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普遍性的“人权”概念即“humanrights”,将人权的主体确认为无差别的人,即“human being”。正如《宣言》第二条所宣布的,享受《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主体,是“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见解、国籍或门第、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所有人。二是《宣言》在国际范围内确认了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实实在在的体现了与人衣食住行等生存和生活内容相关的人权,与“法轮功”所说的是“上天”赋予的神权不相符,更与“信仰绝对自由论”无多大联系。还有,《宣言》所说的自由不是绝对的,是一个狭义的、相对的概念。“法轮功”完全是断章取义,望文生义,不顾《世界人权宣言》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和进步力量为反对法西斯侵略和压迫的历史背景及真正内涵,不加研究,搞拿来主义,为他所用,为其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乱找托词罢了。

  其次,“法轮功”想用我国的《宪法》作幌子,干欺世盗名,营销私货的勾当。《宪法》是在新中国人民当家做主人,人权有基本保障的前提下制定的,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近年来,随着“宪法”意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觉醒,《宪法》得到不断完善,宪法文化正在兴起,人们对宪法文化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国的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和专制政府统治之下,既无法治传统,更无宪法至上的意识。新中国成立后,宪法及各种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人们的各项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既照顾了历史原因,又符合现实需要,它是我国实现法治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我国宪法对人权的规定十分详尽,使人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任何违反人权的行为都是违背人民意愿的,都是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我们宪法和法律所提的“一切自由”,必须符合我国的国情,必须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意愿,也必须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需要,不能简单照抄照搬,不能搞形式化。这在我国的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那位为“法轮功”喊冤叫屈的“大陆律师”,简单的提出一个“信仰绝对自由”概念,是与我国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法轮功”如此宣传,是在拉大旗,当虎皮,旨在混淆是非,糊弄人罢了。事实上,“法轮功”希望有绝对的、超乎一切的自由观点在任何国家都是不可能的。

   二、“邪教不能入法条处理”论站不住脚

  首先,邪教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认清。邪教这个概念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其意义和界定都大同小异,并且遭到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反对。西方国家称邪教为“极端信仰团体”或“膜拜团体”(cult)。国际上经常被引用的邪教定义是美国家庭基金会(简称AFF)的研究结果:他们认为,邪教是一种对某人、某个观念事物怀有巨大或过度热衷的团体或运动;为了团体领袖的目标,往往通过损害成员及其家庭、社区的利益,并通过反伦理手段进行控制(比如培养对团体强大归属感和脱离团体的恐惧感,施加强大的精神压力,信息控制,对社会和人进行激进的、绝对的评判,或者是好人,或者是恶魔等等)。按照世界各国多数学者认同的标准来分析,判定世界当代邪教最主要的要素有六点,一是绝对或神化了的教主崇拜;二是宣扬具体的末世论;三是编造并宣传歪理邪说;四是对信徒实行精神控制和摧残;五是非法聚敛钱财满足私欲;六是秘密营私,利用包括恐怖暴力在内的各种手段危害社会。事实上,这些都符合“法轮功”的特性。

  其次,邪教已经被许多国家纳入法治管理体系。那位所谓的“法轮功”“大陆律师”,在给我的信函中大肆声称政府是没有资格做正教或者邪教的评判者,世俗政府不能管神学领域的事情,一副为全世界邪教鸣不平的样子。这不是显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及其民众作对吗?况且,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深受邪教之害,都在陆续制定打击邪教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尽量压缩其生存空间,降低其危害。如法国早就于2001年通过了《对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和惩治法》(简称《反邪教法》),日本为打击奥姆真理等邪教也出台了《关于对实施大规模滥杀行为的团体进行限制的法案》……难道他们都搞错了吗?

  那个所谓的“大陆律师”言语中还以在有的国家法条中鲜见“邪教”字眼为由,来攻击我国利用法律对邪教实施打击,那更是站不脚的。他说历史上只有“异端邪说”之称没有“邪教”之说。这不是闹笑话吗?这就像“爸爸”和“父亲”这两个词语,本质上完全是一回事。事实上,他相当于承认了“法轮功”是邪教,但诡辩就是不能纳入法律条款,不能像“异端邪说”一样遭到打击,要根据他们意愿要求,政府不能管邪教,要给世界上“法轮功”等邪教一块地盘,让他们独立于地球人管理之外,变成一个有绝对自由的神的世界。对于他这样的要求,恐怕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会答应。如果不对邪教进行依法处理,公共管理肯定要失范,天下要大乱。相反地,把邪教纳入各国法条进行处理,那才肯定是情理中的事情。

  另外,各国法律条款对邪教这个字眼的提法肯定是有区别的,但对其本质的认同及行为处理趋于一致。

   三、“法轮功无害”论根本站不住脚

  那位所谓的“法轮功”“大陆律师”在给我的信函中用大篇幅文字,宣传“法轮功”对社会有“百益而无一害”,不具备依法处理的条件。同时,他似乎在刻意提醒人们,宗教有问题、有社会危害一样,非常急切而直白地声明,说“法轮功”不是宗教,其理由是“法轮功”的存在和传播形式与宗教有巨大差别,即“法轮功”没有任何入教形式,没有固定场所,没有宗教仪式,没有神职人员,没有组织形式,没有什么清规戒律,更没有任何惩戒措施,想炼就炼,不想炼就不炼,来去自由,绝不强求,也不要学员一分钱,严禁各地佛学会存钱、存物,杜绝任何形式的捐献等等,说的冠冕堂皇,好像“法轮功”是世界上最圣洁的功法教派。众所周知,正规宗教在世界许多国家都是法律所允许的,都是受保护的。“法轮功”此举不是又在与世界各国及其民众作对吗?显而易见,其目的是想干扰人们的视线,尽可能的脱离宗教往“法轮功”邪教里面钻罢了。

  “法轮功”到底有无危害?人们太清楚不过了,其危害性早就昭然若揭,彰显天下——

  一是“法轮功”大搞教主崇拜,实行精神控制。“法轮功”教主李洪志自我神化,以救世主自居,要求信徒对自己顶礼膜拜,绝对服从,大肆宣扬世界末日论,频频发出“世界末日就要来到”、“大灾大难即将降临”等“预言”威胁恐吓世人,以“拯救人类”为口号蛊惑人心,诱骗人们上当,加入,在此的基础上,对信徒大力实施精神上控制,以种种方式对其成员不断强化心理暗示和自我暗示,把他们的人生追求从社会实践引向虚无缥缈的境地,以保证其信徒效忠自己,并不择手段地非法敛取钱财,还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组织,进行诡秘活动……

  二是“法轮功”组织方式极为严密。李洪志于1992年创立“法轮功”后,就在北京设立了“法轮大法研究会”,自任会长。此后,又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9个法轮功辅导总站,总站下又分设了1900多个辅导站、28000多个练功点,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组织系统。1995年起,在叶浩等人的帮助下,他们即开始在美国、加拿大设立网点,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随后“法轮功”站点纷纷设立,形成以国际互联网为主体的、多种语言的传播网络系统。借助这个系统,李洪志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调动人马。在国外发布一道道被称为“经文”的秘密指令,诱导“法轮功”练习者逐渐走上与社会对抗的道路。

  三是“法轮功”严重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法轮功”教主李洪志授意信徒编造“万人调查”的假报告,杜撰“功到病除”的假案例,怂恿修炼者天天交流“信则灵、练就行”的假心得。受这套邪说的蛊惑欺骗,一些修炼者有病而自以为“感觉良好”自欺欺人;一些修炼者有病而不就医吃药,称之为“消业”;不少人因拒绝医治或延误医治而魂断“法轮功”。据不完全统计,至1999年7月全国因修炼“法轮功”致死1400多人,仅北京、天津、河北、山东等省市的7家医疗机构收治的因修炼“法轮功”导致精神障碍的就有100多例……

  如此种种,简直太多太多。

  综上所述,那位“法轮功”的所谓“大陆律师”提出的“处理法轮功属非法”的谬论,真是欲盖弥彰,既暴露出其粗劣的骗人伎俩,更凸显其垂死挣扎的邪教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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