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凯风专区  >  阳光锐评
法治时代 绝不容邪教侵害儿童

作者:淮乡子 · 2026-06-02 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守护少年儿童,是文明社会不可突破的底线。然而,在法治日益健全、文明不断进步的今天,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摆在我们面前:邪教组织对儿童的残害,从未停止。这绝非某一国的孤立悲剧,而是全球邪教共同犯下的反人类罪行。

 邪教之害,根在歪理。邪教组织头目为巩固统治、满足私欲,编造出一系列荒诞不经的歪理邪说。“法轮功”邪教宣扬“圆满”“去情”“消业”,“全能神”邪教鼓吹“世界末日”“除魔献祭”。这些漏洞百出的谬论,在痴迷者心中,却成了深信不疑的“圣旨”。在长期蛊惑下,成员的独立思考能力被逐步剥夺,基本人伦底线被一点点侵蚀。当为“除魔”而杀子、为“献祭”而弑亲、为“圆满”而自焚等暴行被包装成“功德”与“拯救”时,邪教对儿童的残害便不再是偶然的疯狂,而是持续作恶的必然。

▲2002年4月22日,痴迷“法轮功”的关淑云将9岁女儿戴楠(左)活活掐死

正是这些歪理邪说,导致了邪教组织对儿童的多重伤害。这种伤害往往兼具隐蔽性、渐进性与毁灭性。一方面,它披着“治病”“修行”“末日拯救”的伪善外衣,让受害者乃至公众难以在第一时间识破;另一方面,它们通过持续洗脑灌输,让人在麻木中不知不觉丧失理性判断。一旦邪说根植于灵魂深处,亲情与伦理便荡然无存,最亲近的人反成最危险的杀手:一名母亲听信“献祭”邪说,用铁钉将亲生骨肉钉在十字架上“赎罪”;一位妈妈认定女儿是“小鬼”,在数十人围观下将其活活掐死。我们看到的不是个体的疯狂,而是邪教歪理邪说从精神控制到行为失控的必然结局。

法治是对邪教残暴罪行最有力的回应。我国《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可判死刑;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依法从重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监护人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设置多重防火墙防范邪教网络渗透;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工作报告将“深化反颠覆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斗争”列入维护国家安全重点任务。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最高法的战略要求,共同构筑起以刑事打击为后盾、以专门保护为支撑、以网络防护为延伸、以法治常态为保障的严密体系。在这一体系下,儿童作为最需保护的群体,其权利应得到最严格保障。

然而,法治的完善并未让邪教自动退却,它们仍悄悄在法治的缝隙中暗中滋生,秘密搭建起自己的“精神王国”。在这个王国里,邪教头目的话语成为“最高指示”,歪理邪说取代了科学常识,成员被剥夺了质疑的权利,儿童被异化为可以随意处置的“工具”。如12岁的刘思影,在李洪志“天堂里全是金子,道路是金子铺的”蛊惑下,在母亲的裹挟下选择了自焚。一个本该在校园里欢笑的孩子,就这样被“法轮功”邪教谎言中那个虚无的“天国世界”吞噬了生命。

▲2001年,受习练“法轮功”母亲影响,命丧火海的刘思影

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一些具有会道门特征的非法组织,在境内外别有用心之人的策动下,正加紧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平台向未成年人传播歪理邪说。

2025年初,河南“天道鸿元”案主犯尚某增,操控600余个网络账号,诱骗20余万,裹挟成员3000余人,其中不乏少年儿童。该组织编造“还童子”谎言,声称孩子是“阴阳童子”需花钱消灾。有家长掏空积蓄为孩子“还童子”,结果孩子被确诊为孤独症,却因误信谎言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与此同时,这些非法组织从未放弃对实体校园的渗透。它们瞄准校园和幼儿园周边,甚至直接把幼儿园变成灌输歪理邪说的场所。2022年,广东陈某良夫妇为传播“一贯道”,竟创办幼儿园,拉拢教师入教,强令学龄前儿童向“无生老母”等造像叩拜,有时一次多达千余次。

邪教组织的猖狂行径,瞄准的正是同一个突破口——“从娃娃抓起”。这一渗透策略,用心险恶、手段卑劣,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

更令人深思的是,邪教组织还披上了“文化”“艺术”的伪装。在境外的“法轮功”邪教打着“弘扬中华文化”的旗号,通过“神韵艺术团”诱骗大批未成年人,在封闭环境中接受邪教洗脑。这些小演员每日高强度训练超15小时,伤病禁止医治,月收入不足500美元,护照被没收,通信被监控,身心被严重扭曲。

严惩只能治标,治本方能除根。要真正斩断邪教伸向儿童的魔爪,必须从教育入手、从家庭入手、从社会氛围入手。用科学知识揭穿歪理邪说的荒谬,用法治意识构筑抵御洗脑的屏障,构建起多层次、立体化的反邪教防线。各地“反邪教进校园”“开学第一课”等警示宣传活动,通过沉浸式观展、互动问答、案例剖析等生动实践,让科学与法治在青少年心中生根,助其远离邪教侵蚀。

当科学常识成为辨别真伪的工具,当法治意识成为维护权益的盾牌,歪理邪说便再也无法轻易侵蚀纯真的心灵。全社会行动起来,让每一个孩子在法治庇护下健康成长,让每一个家庭远离邪教的荼毒。

 

编辑:思盾

审核:云筱

签发:徐虎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