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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借“以法为师”强化精神控制

作者:大 弓 · 2007-10-31 来源:凯风网
  李洪志在《对澳洲学员讲法》中重提“以法为师”,他说:“我讲以法为师,为什么不多学法”。他反复强调:“用大法来衡量”,用“大法”作为“行为标准”。对此,我想到了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大法”究竟指什么?

  李洪志在《法轮大法义解》中就讲过要“以法为师”。那时候他明确地说:“大法”就是《转法轮》中讲的法。他在《转法轮》中也说:“我讲的就是这一个法”。李洪志在《法轮大法义解》中说:“其实不管再出多少经,也都是给《转法轮》作为辅导材料的,真正指导修炼的只有《转法轮》”。李洪志在《转法轮法解》中也说:“这(指《转法轮》)就是最后指导我们修炼的这本书了”。《转法轮》出版后,李洪志反复强调:“必须不断地看书”,也就是看《转法轮》。因此那时所谓的“学法”,主要就是学《转法轮》。所谓“以法为师”,就是指以《转法轮》为师,因为“这本书不一样,他是指导人修炼的,你要想在这个法中提高,就必须不断地去看书,他才指导你修炼”。

   第二个问题:“大法”是否有变化?

  如果说“大法”真是指《转法轮》中所说的法,那么“以法为师”应当一如既往地指向《转法轮》,但事实不然。以《北美巡回讲法》中所要求的“三件事”来说,“讲真相”、“发正念”是《转法轮》中所根本未提及的内容,是否要听从呢?而且“学法”的内容也从《转法轮》转向了《忍无可忍》之类的新经文,这也算是“大法”吗?如果按照“以法为师”的要求,将“大法”定位在《转法轮》的内容上,那么“三件事”显然与此不合,不属于“大法”的范畴。可是李洪志却反复强调“三件事”,并以此作为“法轮功”学员是否符合“精进”要求,是否能够通过“正法考验”,是否能够实现“圆满”的重要衡量手段。如此看来,“大法”在李洪志眼中并非确定,前后有变化,即从《转法轮》转向新经文。再进一步说,李洪志先前曾多次声明“不参与政治”、“不反对政府”、“遵守法律”,但后来全都自我否定,食言自肥,积极投身政治,激烈对抗政府,不断煽动抗法。由此可见,李洪志说话从不算数,总是根据利己要求见风使舵,偷奸耍滑,是个典型的投机取巧者。

   第三个问题:“师”与“法”孰重孰轻?

  既然“大法”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随着时间推移、形势变化,从《转法轮》转向新经文,那么“以法为师”显然徒有其名、表里不一。既然“以法为师”中的“大法”不能确定,而不确定的“大法”只能确定地由李洪志所讲,因此逻辑的结果只能是“以人为师”,即以口含天宪、一言九鼎的李洪志为“师”。事实果然如此,从《转法轮》到“三件事”,再到“九评”、“解体”,李洪志说什么是“大法”,什么就是“大法”。譬如“九评”、“解体”都是政治性宣传材料,散发这类材料便是参与政治的具体表现,对此不少“法轮功”人员都看得很清楚,李洪志却非要狡辩说这是“不政治”。显然,在李洪志那里,“以法为师”是表面形式,“以人为师”才是实质内容。

   第四个问题:为什么重提“以法为师”?

  李洪志对于“法轮功”成员的控制具有一般邪教的共同特征,即精神控制。精神控制主要靠邪教主的个人魅力及其歪理邪说,李洪志重提“以法为师”,实际就是要通过其歪理邪说实施精神控制。所谓“大法”,过去是指《转法轮》,现在是指新经文,都是李洪志歪邪说的具体内容,是实施精神控制的重要手段。这些手段能否发挥作用,就要看“法轮功”人员对其接受的程度。李洪志在《对澳洲学员讲法》中暴露出对于“法轮功”人员“学法”松懈的担心,同时“法轮功”内部的矛盾升级也令他忧心如焚,如何才能够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他想到的最有效办法便是借重“以法为师”,强调“学法”的重要性,通过“大法”实施精神控制,以此增进“法轮功”的内聚力,增强自身的权威性。李洪志明白,“大法”便是他说的法,“以法为师”就是“以人为师”,即以李洪志为师,如果“学法”得到加强,他自己的权威也就再次得到了确认,他的地位也就进一步得到了巩固。

  综上所述,李洪志之所以重提“以法为师”,主要是出于对“法轮功”内部分裂倾向的担心,出于对自身权威受到挑战的不安,企图进一步加强精神控制,树立其绝对权威,巩固其教主地位。“以法为师”是表,“以人为师”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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