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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法轮功”在西方存在的根源

作者:鞠海龙 · 2006-06-16

  学校是学生成长的摇篮,学生的知识、能力、信仰、品格乃至政治觉悟主要依赖学生求学阶段学校全方位的教育。随着中国和世界交流的深化,当今世界国际政治纷繁复杂的斗争也会逐渐渗透到每一位中国公民的身边,所以当代中国学校教育不仅面临着强化学生人生观、世界观的任务,而且更面对着加强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重任。就邪教“法轮功”而言,自从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后,李洪志之流开始抨击中国政府之初,中国人民同邪教“法轮功”的斗争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即从国内斗争转变为国际斗争的一部分。所以当今中国的反邪教斗争应该具有国家安全的高度。本文将从“法轮功”在西方发展的国际政治背景、“法轮功”的反动性和西方政治体制三方面探讨“法轮功”在西方存在的根源进而探讨加强国家安全教育的意义。
    

  一、“法轮功”在西方发展的国际政治背景
    

  自从中国政府依法取缔邪教“法轮功”之后,“法轮功”在中国基本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处于人人喊打的境地。面对成百上千的受害者,人们对于邪教“法轮功”危害性的认识已经相当的深刻。然而,科技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竟然有人公开支持“法轮功”的事实和国外“法轮功”组织借助人权的幌子对中国政府的恶意攻击无疑会对我们卓有成效的教育转化工作带来不少难题。所以,要彻底清剿“法轮功”的邪教遗毒,必须深入探讨“法轮功”在西方国家存在的条件,进而明晰“法轮功”问题的国际政治斗争内涵。
      

  1.“法轮功”在西方发展
    

  众所周知,李洪志在中国依法取缔“法轮功”之前就已经去了美国。在“法轮功”闹事被取缔之后,李洪志将其“法轮功”组织转移到美国,并得到了美国的支持。据统计,仅在1999年发生“4.25”事件前后,“法轮功”的互联网站点,在美国有39个,在世界其他国家有20个,在中国大陆有20个,在香港和台湾各有一个。“4.25”事件后,“法轮功”分子又在加拿大建立了6个镜像站点,并新组建了新生、见证、科学等“法轮功”网站。与此同时,国内又增设了4个小站点。到2000年下半年,“法轮功”网站“明慧网”的简体中文网站增加到10个,繁体中文网站增加到5个,而且均可以互相链接并与英文版相通。此外,“法轮功”组织还同时增设了德、俄、法等欧洲语种的网站多个。除了组建网站加强宣传外,国外“法轮功”组织还在2000年7月1日设立了“世界法轮大法电台”,强化攻击中国政府同时向世界各国渗透的能力。据有关资料显示,“法轮功”组织建立的网站和电台均属于非商业性质,并免费向所有来访者提供各种材料。
   

  通晓网络建设的人都知道,网站的建立虽然离不开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网络人才,但是,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提供必要的硬件设施、租用相当的网络空间并不断地投入资金以维持网站的运行的话,那么,任何网站,不论其内容多么吸引人都将面对破产的威胁。通常情况下,商业网站都采取先利用风险资金、继而上市融资,同时借助广告收入等方法使网站得以维系和发展。而事实上网站的建立与运行所需的资金无论在借贷阶段还是在融资阶段都是动辄以几十万美元、几百万美元计的。所以,从网站建立、运行的融资需求来考察“法轮功”组织在海外的经济状况,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在上百个非商业性“法轮功”网站迅速建立并长期运行的情况下,海外“法轮功”组织不可能没有雄厚的经费支持。
      

  2.西方某些反华势力支持“法轮功”的国际政治背景
    

  当今世界国际政治格局正处在两极格局已经崩塌、多极格局尚未形成的国际格局战略转型时期,美国暂时实现了对世界政治、经济的战略制导,使当今国际战略格局呈现“一霸回归”的特征。在美国的精心设计下,当今世界战略格局正形成以“双区多热点”为主要特征的总体框架。面向未来,美国试图把欧洲和亚洲作为自己的战略支撑基地。在欧洲,美国极力扶植德国,企图把德国作为整个欧洲的领头羊,依次牵引欧盟其他发达国家以及东欧与俄罗斯;在亚洲,美国则尽力扶植日本,力图使日本成为亚洲经济和政治的领袖,并成为整个亚洲战略升位的头雁依次牵引“四小龙”和东南亚及中国等国。与此同时,美国还制导着诸如中东、巴尔干、克什米尔等世界热点地区,并通过热点地区与世界东西两区的势能传导实现对世界的总体控制。这样有效助推德国和日本的战略升位,进而完成对欧亚大陆的制导将成为美国实现对世界总体战略控制的关键。
   

  在美国的总体战略设计中,德国和日本战略地位的稳定与抬升是其国际战略成败的关键。虽然目前这两个国家已经在经济、军事、政治等领域显示出危及美国战略地位的苗头,但是,由于美国与德国、日本两国特殊的盟友关系及目前它们分别处于不同的科技、经济、政治梯次的事实,德、日的发展尚构不成对美国的威胁。而在美国通过德国和日本制导欧亚两大洲的战略设计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却面临着两大挑战:即俄罗斯对德国的挑战和中国对日本的挑战。假如,俄罗斯和中国在世界的西方与东方分别突破美国的战略设计,即通过艰苦的改革,俄罗斯在综合国力上超过德国,对将来的欧洲施加强大的科技、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而中国在世界的东方成功地实现对日本的高强度遏制和超越,代替日本成为未来世界整个亚洲的科技、文化、经济、政治的中心。由于俄中两国特殊的战略伙伴关系和强大的地缘政治影响力,这两国的胜出将使美国及其盟国的战略设计彻底失败。战略竞争的失败意味着战略利益的丧失,亦即经济、政治收益的极大萎缩。因此,在总体战略上压制俄罗斯和中国,在具体政策上干扰俄罗斯和中国是当前和整个21世纪前半期美国及其西方盟国的主要战略走向。
   

  现代综合国力的竞争是全方位的竞争,其内容不仅涉及传统的经济、政治、军事等要素而且还包括了社会意识、文化、政治信仰稳定度等物质领域以外的因素。在诸多要素中,物质范畴国力要素的竞争已经历经几千年的历史,而精神范畴的竞争只是在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才显得尤为重要。目前西方对广大发展中国家采取的战略方针是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与全球大市场接轨的过程中用强大的竞争力分解其传统的计划经济,在经济发展进程扭曲的过程中凭借西方绝对优势的信息传播能力影响其社会思潮、政治信仰及文化现代化进程。物质竞争是有形的竞争,容易被重视;精神竞争是无形竞争,容易被忽略。而单纯的重视物质强调经济又是当今发展中国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从精神领域下手影响中国的社会意识、政治思潮,造成整个社会思想上层建筑的波动,进而干扰中国综合国力的顺利提升便可能成为遏制中国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前,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放纵国内反华势力支持“法轮功”的目的与其长期以来放纵甚至支持各种反华势力,批评中国人权状况等的一贯政策是一脉相承的,其目的绝不是为宣扬李洪志的歪理邪说,而是标榜西方的制度比中国更加民主、自由,并借此激发人们对现实政治环境的不满和对西方民主、自由的向往,进而引起人们相应的改革要求。
    

  二、“法轮功”的反动性和国际反华势力的意图
    

  通过支持海外政治反对势力在中国国内制造事端是国际反华势力的一贯政策,然而它们并不是没原则的给予任何具有此类倾向组织以无差别的关注与支持。仅以邪教为例,80年代以来,中国有一定影响的邪教组织并非“法轮功”一家,还有“呼喊派”、“被立王”、“主神教”、“东方闪电”、“三班仆人派”、“常受教”、“灵灵教”、“门徒会”、“全国范围教会”、“新约教会”、“统一教”、“达米宣教会”等一大批光怪陆离的邪教组织。在这些组织中,除本身是国外邪教的分支机构外,绝大部分都是土生土长、自生自灭,只有“法轮功”受到了西方国家某些势力的支持。因此,支持“法轮功”本身就意味着一些特定的目的,而只要分析一下“法轮功”邪教组织自身的特点就可以解读这些隐藏在冠冕堂皇口号背后的目的。
   

  首先邪教“法轮功”组织的最主要特点是规模大而且组织极其严密。以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大法研究会”曾在全国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个、练功点28000个,一度控制着200余万“法轮功”练习者。“法轮大法研究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间断组织建立和加强组织体系控制的工作。在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后,在一些并不著名的学术杂志上发表揭批“法轮功”文章的作者,在文章发表不到两个星期,就能接到通过不同渠道、不同方式寄来的大量宣传“法轮功”的邮件。可见,“法轮功”组织不仅组织严密、行动诡秘,而且在当前形势下还具有隐秘性的特征。这样组织严密、行动非法却又在主观上具有回避政府和隐藏意识的组织实质上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邪教团体了,同时由于组织成员对组织领袖的迷信,它已经具备了某种质变的可能性。组织庞大且具有这种可能性正是“法轮功”组织为西方反华势力所最为看中的。
   

  其次,李洪志在传播“法轮功”的过程中向广大受害者宣扬的歪理邪说具有明显反社会倾向。李洪志是从1996年开始逐渐改变其传功练功的重点的。其原因大致肇端于1996年7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出《关于立即收缴封存〈中国法轮功〉等五种书的通知》和1996年12月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注销“法轮功”的登记,而明显标志则是当年“法轮功”组织对《光明日报》社的围攻。此后,李洪志一改最初宣扬“法轮功”时主要强调不断地重复读、抄《转法轮》等书就可以提高信徒的修炼层次的论调,逐渐走上更为反动的道路。他除了更为强调“现在社会腐败透顶,政府已经不能解决了,谁(指中国共产党)也解决不了”外,还在各种场合强调“如果你作为一个常人,我不反对……可是你现在是一个修炼的人,……关键时候我教你决裂人时,你却不跟我走……修炼中加上任何人的东西都是极其危险的”等歪理邪说。事实表明,随着李洪志本人及其“法轮功”组织发展的需要,练功者修炼的内容与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作为邪教的“法轮功”本身对信徒有强有力的精神控制力,在教主的疯狂蛊惑下,信徒往往会在迷信中走上反社会的道路。“法轮功”被依法取缔之前,多达78次的300人以上的示威行动就是明显的例证。这种明确的反社会、潜在的反政府意识对于西方反华势力来说是有相当诱惑力的。
   

  最后,“法轮功”虽然已经被依法取缔,但中国与“法轮功”的斗争并没有因此而立即结束。李洪志为了保存他在中国大陆潜伏下来的幕后班子,曾一度宣扬“其实国内一定高的社会阶层的学员如能在自己的环境中利用条件证实大法,不向邪恶势力暴露自己,也是了不起的在证实大法……”。事实证明,目前我国仍然有一群“法轮功”顽固分子在追随李洪志。2000年中国国庆节有多名“法轮功”顽固分子在天安门广场闹事的丑剧及春节期间7人自焚的惨剧和随后断断续续的各种“法轮功”案例都说明“法轮功”依旧在中国大陆苟延残喘。而这些残余势力的存在,也正是反华势力支持“法轮功”和李洪志向他们证明自己尚且有用的基础。
    

  三、“法轮功”在西方存在的制度前提
    

  借用权威说话是“法轮功”布道者的惯用手法。中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组织后,“法轮功”练习者便借助“法轮功”在西方的发展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其内在的逻辑是西方比中国发达,西方人比中国人更懂得科学,西方社会接受“法轮功”证明了“法轮功”的“真理性”,中国取缔“法轮功”是不应该的。所以只有全面而清楚地阐明“法轮功”在西方存在的根源才能更有效地证明国家取缔“法轮功”组织的正确性,进而排除人们的心理困惑,保证思想意识形态的稳定发展。在此有必要分析一下西方的社会制度。
   

  综合考察近几十年来西方对邪教的态度和采取的相关措施不难看出,西方世界也是不允许邪教组织惑乱人心、危害社会的。西方社会中邪教组织和顽固、危险的信徒同样受到上至政府、议会,下至平民百姓的一致反对。然而,西方对于邪教“法轮功”的态度却至今没有表现出应有的决绝,相反一直在支持与批判之间摇摆(当然支持与批判的人群是不同的)。正是在西方这种犹豫不决的态度中,“法轮功”不但在彼地找到了生存的社会环境,而且在惨淡经营中发展。
   

  上述事实说明西方世界在对“法轮功”的认知上存在着相当的分歧,至少在主体上并没有把它定性为邪教,而这正是“法轮功”在西方得以立足的前提。这就是说,“法轮功”在西方的存在和发展主要得益于西方政治、社会对它的态度、认识和定性的不同。由于对“法轮功”看法的差别,西方世界还难以对其下邪教的结论,也不可能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措施。于是,这种社会各界观点上的差异就构成“法轮功”在西方存在、发展的前提。观念、认识的不同本质上属于文化范畴,因此而产生的对政治、法律措施的牵制则是因文化和制度的问题。
      

  1.“法轮功”在西方的存在与西方的“宗教自由”
    

  在西方的一般观念上,宗教自由被视为民主制度下个人权利的重要体现,甚至是首要体现,被称为根本人权,表示良知和精神自由的至高至上价值。这种宗教自由的理念最初出自一些重要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如英国洛克(Locke)提出的“宗教宽容”,而后在资产阶级建国的过程得以体现,如清教徒威廉姆斯(Williams)在殖民地罗得岛实行的宗教政策。18世纪后期美利坚合众国建国,饱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们在立宪和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强化了宗教自由的意义和地位,宪法第一修正案成了保护美国人宗教自由的法律依据。随着这种理念在社会中的延伸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强盛,尤其是自20世纪初美国的逐渐强盛,宗教自由也日渐演变成为一种西方各国都珍视的重要的社会传统,并且被推广成为代表西方价值标准的强势话语。
   

  由于西方的宗教自由思想最初主要是反映一部分备受压抑的非主流宗教徒的诉求,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个人意志属性和“矫枉过正”的偏激倾向,以及对任何涉及信仰生活的外界束缚条件反射式的排拒情绪,宗教自由实际上近乎于超出其他一切原则之上的绝对自由。而随着宗教自由理念的扩散,这种“负面效应”也逐渐成为西方社会意识中特殊的情结。所以,尽管美国从法律意义上谈及“宗教自由”时有“不越出公共秩序”的前提,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写进了“宗教自由”受合理限制的词句,但是其表述方式上仍然突出了自由的意义,对“宗教自由”的合理限制事实上在西方世界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由于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过分的“宗教自由”理念,在西方工业文明导致的严重精神贫穷,滋生诸多社会问题进而产生众多新兴教派的今天,国家和社会总体上难以进行有效的调控,于是西方的宗教信仰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元化。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教派组织逐渐兴起并迅速膨胀。以美国为例,根据最近的统计显示,有超过2/3的美国人相信天使的存在,2000年前夕的民意测验显示,有1/4的美国人相信他们的有生之年世界末日会到来。在教派数量上,数以百计的教派分布在美国全国。其中,加利福尼亚洲设有全国教派1/3的总部,纽约有12%,伊利诺伊州有7%,佛罗里达州有4%。设有教派总部的州共有41个,其中仅有7个州宣布只有1个教派总部。若按人口计算,内华达州每百万人中就有10个教派,新墨西哥州每百万人中有9.1个教派,加利福尼亚州每百万人中有7.9个教派,科罗拉多州每百万人中有6.0个教派,亚利桑那州每百万人中有5.9个教派。这五个州被称为美国五大“邪教州”。时至1990年,大多数在1970~1980年有争议的教派已经失势,剩余的新兴宗教已经日渐成为美国宗教景象中一个稳定的组成部分。由于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教派林立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便形成了一种对新兴宗教,包括邪教的宽容的社会氛围。而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总体环境,西方对于传自东方的新兴教派和邪教同样给予了宽容的态度。
   

  综上对于西方社会宗教自由氛围的考察,可以看出“法轮功”能在西方存在和发展并非偶然,它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一些国家立足与这些国家普遍存在的宗教信仰背景息息相关。在邪教丛生、教派林立的西方社会,“法轮功”只是为数众多的邪教组织中的一支,而且就其本身的实力和影响而言远比不上那些有几十年历史、为人们所熟知的邪教。再加上“法轮功”教主李洪志本人创教与发展组织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敛财,整个过程中的每一步都是有计划、有步骤精心设计进行的。所以李洪志本人及相关核心人员十分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同时李洪志还不同于一些已经失去理性的邪教教主(这一点从中国给“法轮功”定性为邪教之后,李洪志发表声明说,“‘法轮功'既不是教,也不邪”等极力避免与邪教的瓜葛的诸多言论中可以看出),他尚且知道如何保护自己。所以,“法轮功”就更进一步隐没在邪教充斥的西方世界了。
      

  2.“法轮功”的“合法性”与西方民主体制
    

  由于历史上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西方民主和法律体系在构建之初,最主要的任务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利益和不同观点能得到应有的体现。所以,在西方除非某些个人或团体侵犯了其他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利益,有违法行为,否则,一般情况下决不允许禁止他发表自己的言论、建立自己的活动团体或对其进行制裁和惩罚。从而,这样的制度虽然在最大限度上保障了个体的权利,但是也由于过分重视对个体权利的保障,最终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公众对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个人和社会组织难有作为,甚至无能为力。
   

  进入1970年以来,随着新宗教风潮的涌动,西方政府和社会各界也掀起了相应的反邪教运动。美国自1970年开始掀起反狂信运动,到80年代中期该运动整合成为“警惕狂信宗教网络”(Cult Awareness Network)、“精神滥用审议会”(Councilon Mind Abuse)等大型民间反邪教组织。时至1989年美国的反邪教运动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社会基础,当年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62%的市民对新宗教表示反感。1983年,法国国会议员阿兰·维维安(Alain Vivien)对境内的secte-cult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应对措施。1995年法国国民议会公布了议员Jacque Guyard的报告《法国的教派》,报告中介绍了法国综合情报局制定识别狂信团体(secte)的十个标准,并确立了在这十条中,符合一条即可视为狂信的原则。欧洲各国合作打击邪教的历史始于1982年,欧共体以保护人权和儿童权益的名义通过了一系列针对狂信的决议。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邪教组织的多次恐怖活动和集体自杀事件,欧洲各国进一步加大了对反狂信运动的支持。
   

  由于西方社会学术界至今没有给邪教一个根本有效的、没有争议的界定,对邪教的名称和应包括的范围仍处于争论阶段。所以,现在西方社会的反邪教运动所针对的对象也不十分明确,而且也不能动摇那些按照法律程序注册的尚未有犯罪表现的邪教团体,甚至稍有违犯“宗教自由”精神的举动便会受到来自研究者、传媒以及其他持反对意见者的批评。1981年,源自韩国的统一教会渗入美国主流社会,引起美国国家和政府的不安,为限制其发展,美国以该教教主文鲜明逃税为由将其逮捕入狱。但是,由于这种国家权力干涉新宗教的活动触及了美国宪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文,这一有益于国家安全的行动仍然受到了一些批评。在欧洲,被指责为邪教组织的团体甚至还以政府的做法违背了国家在思想、宗教上的中立原则多次提出诉讼。此外,考虑到一味的孤立和打击狂信团体可能激发团体潜在的受害意识,引起与社会的进一步对立,甚至“殉教”冲动等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来自非邪教支持者方面的反狂信运动的牵制力量也相当巨大。这样,在西方社会狂信团体遍布的状态下,民主体制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被借用来充当了邪教的保护伞。
   

  由于上述原因,西方国家一般不对邪教进行定性和宣布予以取缔,邪教组织的设立一般也并不违法,只是在其活动触犯法律时才可以依法处罚。所以在打击邪教方面,西方国家大多表现出惩罚、打击重于防范的特点。只要活动不违法,无论多恶劣的邪教组织,西方国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只能听之任之。因此,由于李洪志以投资移民的方式移居美国,成为美国公民。“法轮功”组织按照美国有关法律依法得以注册。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就具有了美国合法的身份和地位,并受到美国现行法律的保护。当然,如果李洪志及其“法轮功”仍然要像在中国大陆时那样继续其活动的话,他也必将受到西方国家法律的惩罚。因为,虽然在反邪教的手段方面中西方之间存在差异,西方在面对邪教对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时远不如中国更加有力,但是在打击邪教的总方向上,当今世界任何国家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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