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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控制弟子违法犯罪手法剖析

作者:冯 强 · 2011-03-09 来源:凯风网

  最近几年,“法轮功”弟子不仅在大陆,也在境外因触犯当事国法律被所在地的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罚。那么,李洪志是怎样控制、鼓动弟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呢?笔者试析之。
 
  首先,给弟子“学法”披上一件“守法”的外衣
 
  在“法轮功”始创初期,李洪志制定的《法轮大法修炼须知》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凡修炼法轮大法者,要严格遵守各自国家法律,任何人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行为,都是法轮大法的功德所不容许的,违反及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乍一看,李洪志似乎是“好好先生”,绝对的“守法公民”。要求弟子“严格遵守”法律,措辞不可谓不严厉。然而,事实上要求大家守法的“法轮功”组织本身就不合法,其根本是未经过合法登记注册,便在中国大陆遍地建立分部、开展活动。这样的组织,号召大家“守法”能相信吗?
 
  尤其是李洪志在一次法会上所表现出的“守法态度”更让笔者大吃一惊。
 
  2003年4月,在大纽约地区法会上,有弟子向师父告状:“台湾有学员将《转法轮》、《精进要旨》等翻译成台语,背景用《普度》、《济世》的音乐,每套卖五百元台币。”李洪志一听,当场予以否定。并义正辞严地告诉台下的弟子:“讲法中不能添加音乐,大法的音乐也不行。我所有出版的事啊,都是由负责的学员统一在管。而且呢,这么说吧,都是有合同的,所以我们学员不能自作主张,随便自己去译书、售书。”
 
  在这里李洪志提到了“合同”,大家知道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李洪志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提到“合同”呢?
 
  因为合同的订立,需要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署。倘若在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就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到法院进行诉讼。但这有个前提,那就是合同本身必须是合法的。
 
  李洪志在法会上提到“合同”肯定是想对弟子强调:“经文的出版发行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未经他许可就随便翻译并且出售的行为是侵权的、违法的。”
 
  李洪志不愧为大师,在修炼法轮大法的时候也不忘学学这些人间小法,估计其对《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应该颇有造诣吧!
 
  由于李洪志从一开始就给弟子“学法”披上了“守法”的外衣,很多初次接触“法轮功”的学员就对其放松了警惕,直到被处理,还自认为是守法的“法轮大法”弟子呢?
 
  其次,用“制约说”对弟子不断洗脑
 
  等到弟子完全放松了警惕,李洪志就开始进行第二步,对弟子不断洗脑了。
 
  李洪志在《转法轮》第67页中讲到“不在时间场的范围之内就不受时间的‘制约’。另外,空间的时间概念和我们这边都不一样,它怎么能制约另外空间的物质呢?根本就不起作用了。”
 
  李洪志采用的词语是“制约”。这个词用得不可谓不妙!我们都知道法律有约束的功能,但其也有保障的功能。李洪志在这里为谈及“法律”只提到“制约”,在无形中就给弟子种上了对法律逆反的种子。又加之自己已是“另外空间的物质”,对这种强加于自身的“制约”肯定就更加逆反了。
 
  在《转法轮》第328-329页李洪志进而讲到“法律只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有问题的。作为一个练功人就是超常人了,那你作为一个超常的人,就得用超常的理来要求你了,而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
 
  李洪志说得更加直白,练习法轮功的人是“超常人”,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衡量范围。之前逆反的种子就进一步茁壮成长。
 
  李洪志在《美国讲法》中说:“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人在不断地封闭自己,封闭来封闭去最后把人封闭得没有一点出路。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象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就想不出办法了。”
 
  在这里,李洪志已经是赤裸裸的鼓动了。李洪志夸大了法律的约束功能,捏造出法律的危害。听其所言,法律简直是人类的桎梏,就差在他李洪志的一声召唤下砸碎枷锁,奔向自由了。
 
  相信许多弟子在这个时候已经被李洪志的洗脑鼓动得摩拳擦掌,整装待发,欲与法律比高低了。
 
  再次,用“圆满说”对弟子进行彻底的犯罪控制
 
  经过前两步对弟子的欲盖弥彰,“圆满”又开始粉墨登场了。“圆满”是李洪志给弟子设置的遥遥无期的陷阱。李洪志在不同的阶段都曾向弟子许诺“圆满”,甚至把“圆满”描绘得近在咫尺。但迄今为止不但没有一名“法轮功”练习者圆满,反而是无数个法轮功学员生病后,听从他大师的旨意,没有及时进行医治,在痛苦无助中死去。
 
  1999年“法轮功”被中国政府依法取缔后,“圆满”不仅成为李洪志对其弟子进行精神控制的手段,更是成为让其弟子违法乱纪的“精神鸦片”。
 
  李洪志在《正法时期大法弟子》一文中说:“大法弟子不能做到维护大法的作用是无法圆满的,因为你们与过去和将来的修炼都不同,大法弟子的伟大就在于此。师父几乎为你们承担了历史上的一切,你们在修炼的过程中,达到的个人圆满标准也就成为一个重要过程。现在处在正法期间,弟子必须在正法结束后才能离去”。甚至还威胁说:“看上去是你们为大法做了你们应该做的,实质上是你们在为自己全面的圆满和回归而做。如果你们不能在这段时间做好你们应该做的正法和弘法,很可能你们会前功尽弃。”
 
  《2003年元宵美国西部法会上解法》上说:“当然,个人圆满是第一位的,你圆满不了那什么也谈不上。可是今天大法弟子和历史上任何时期的修炼都不同,是因为你们有超越你们自己圆满的更大责任在身。”
 
  李洪志所说的“应该做的责任”不外乎是冲击所在地的国家机关、新闻媒体、散布谣言、对抗政府等等,这些哪一件不是违法的事情?
 
  如果说前面是李洪志在“引导”弟子违法,那下面就是“胁迫弟子必须去做违法的事”:
 
  “一个神在正法中,他们对大法的正念就决定了他们的存与灭。那些得了大法的还能和常人一样对待吗?得了法却不能正法,还配当大法弟子吗?无论他们怎么在家里所谓的坚持学法炼功,都是被魔控制着,走向邪悟。”(《严肃的教诲》)
 
  “正法没进入人间就是机会,来的及来不及那就是你们自己的事。”(《2003年亚特兰大讲法》)
 
  各地的法轮功学员要“抓紧时间讲真相、救度世人、清除烂鬼,正念正行。特别是中国大陆的大法弟子,要加大力度做好各自该做的事,精进不停。”(《问候》)
 
  “我希望中国大陆的学员哪,真的应该向大陆以外的学员学习学习。他们很辛苦啊,有的每天睡觉很少。”(《2004年纽约国际法会讲法》)
 
  就这样,李洪志不断通过“圆满”鼓动弟子“走出来”对抗政府,使习练者不顾政策法令、伦理道德,完全沉沦在他精心设计的控制魔窟,也彻底沦为李洪志进行违法犯罪的工具了。

 

【责任编辑: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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