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凯风专区  >  学术
简析邪教对法治社会的破坏性

2015-01-19

  “法治”,简而言之就是依法治理和管理国家。它包含着两个方面:一是形式上的法治,即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二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即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力”的价值、原则和精神。法治还包含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以及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理想的体现与良性运行的社会状况。邪教则是站在教主或极端组织的利益上,由教主一人“说了算”,即所谓的“大法”,亦即强调教内信徒在进行社会交往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必须遵行的“行为规范”。在此,笔者试就邪教组织的“行为规范”对法治社会的阻碍和破坏性作简略的分析。

  一、邪教阻碍法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漫长的阶级社会里,“法”的实质是君主和帝王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体现的是“率土之滨,莫非皇土;率土之民,莫非皇臣”。也就是帝王的“金口玉言”就是“法”,各地方诸候就是当地的“草头王”,他们的意志就是“法”。阶级社会强调的是“人治”而非“法治”,强调的是下级头目逐级向上级头目负责。由此,自下而上形成“金”字塔式的利益集权管理模式。在人治社会里,普通国民的权力和利益在法律层面上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障,在法律面前没能体现人人平等。如“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就是明证。

  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强调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治理和管理国家,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说明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在受到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受到相应的法律限制。同理,国民的权利在受到法律限制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相应的保障。即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和利益的共同体现,并逐步建立和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和良性的社会运行机制。这就强调遵法、执法、守法者的自觉性,强调法律意识的自我增强和提高,体现的是法治社会的无比优越性和先进性。

  邪教组织则是以教主一人之言代“法”,以教主或极端组织的利益代替全体国民的利益,严重的甚至连教内信徒都无利益可言。一切以教主为中心,教主可以为所欲为,强迫信徒为教主奉献自己的一切,包括金钱、身体和生命。有的邪教对信徒实施封闭手段,如“法轮功”邪教采取“不二法门”,不准信徒接触其他社会科学知识;有的邪教限制人身自由,如“全能神”邪教对加入的信徒不准退出,谁退出就面临身体被推残;有的邪教则不准信徒与家人和亲友交往,如“全能神”、“主神教”等对加入的信徒一律使用所谓的“灵名”,强迫外出“开工”(即进行邪教活动);有的邪教还破坏原有亲缘关系和家族血缘,即只要一加入邪教组织,就不管血缘如何、辈份如何,一律以“兄弟”、“姊妹”相称,等等。由此可见,邪教是文明社会的倒退,是法治社会的绊脚石和破坏者。

  二、邪教妨碍法治社会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的体现

  法律价值,简而言之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即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人的需求、理想的法律化。法律价值是法律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在人民意志中的反映,是人民对法律价值的主观判断、情感体验和意志保证及其综合。法律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个人性、群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以及对主体所产生的各种效应的总和。也就是说,法律价值具有多元性。

  法律精神就是指法律所指向的国家的自然状况、气候、土地、生活方式、社会秩序、宗教、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等法治理性认知和价值确信。法律精神是法律意识、法治观念、法律素质、法律信仰等的集合形态,是法治实践的指导思想和精神源泉。

  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及作用: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可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二是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法律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二是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第二,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第三,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第四,推动社会改革和进步。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确立,并保护人民的权利。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

  在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强调的是“以人为本”、“法律至上”,强调的是人权和民主,国民所追求的是文明、和谐、稳定与富强。国民的意愿、要求、欲望、理想、需要、利益等受到尊重和推崇,国民的价值和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

  再说邪教组织的所谓“法”,都是由教主或邪教组织从正统宗教的精典著作中剽窃词汇进行曲改、拼凑、“为我所用”地编撰成册,在教内进行传播和“洗脑”。如“法轮功”邪教借“六道轮回”演绎出“生生世世的父母不知是谁”、“生生世世的儿女不知有多少”等邪说。借“法轮”演绎出教主李洪志可以为信徒在小腹部位安装“法轮”。“法轮”旋转可以吸收宇宙空间的高能量物质,可以把体内的黑色物质打出体外等邪说。“全能神”邪教借《圣经》中的“闪电从东方发出”演绎出教主杨向斌就是道成肉身的“女基督”。尤其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打着“天灭中共”的旗幡,强迫信徒传“九评”、劝“三退”(即退出党、团、队)。其目的在于愚弄民众,削弱执政党的群众基础,进而推翻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搞乱中国,从中渔利和取而代之。

  三、邪教破坏法治国家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群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世界(即全社会)的关系,国内与国际的关系等等。社会关系还可分为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军事关系、伦理道德关系、宗教关系,以及对抗性关系和非对抗性关系等等。

  社会秩序表示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的社会学范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定的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即所有社会成员都被纳入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系,各成员的各种社会地位之间的关系都被社会明确规定;二是各种社会规范得到正常的遵守和维护;三是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根据社会秩序的性质,可分为经济秩序、政治秩序、劳动秩序、伦理道德秩序、社会日常生活秩序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含义,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在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各种社会关系的组成部分和各种社会秩序不仅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和定位,而且还以国家强制力确保各种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即使在发展和变革时期,其无序和冲突的程度也不能超出法律的范畴,也只能处在国民可以承受和执政者可掌控的尺度。这既确保了法治社会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机制,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幸福的前提和客观物质基础。

  邪教组织则不然,将国民进行两极分化,即凡加入邪教组织者,其人格则是“修炼人”、“走在神路上的人”、“受神保护的人”、“可以避免灾难的人”、“可以圆满升天的人”,意即加入邪教组织的人较普通民众要高人一等。凡没有加入邪教组织的人,则是“反对大法的魔”、就要受到“神的诅咒”、“魔就会来取命”,随时都会有各种灾难和生命危险。邪教组织的所谓“大法”,也是充满着残酷和血醒。如“法轮功”组织叫嚣:“谁反对大法,谁就是魔……大逆之魔该杀。”还说人类在大觉者的眼里连粪便都不如,说大觉者屠杀人类就好比人类踩死蚂蚁和细菌一样。“全能神”邪教对意欲离教的人则采取绑架、打断腿、割耳朵等极端残忍的手段。“主神教”教主刘家国则要求年轻貌美的女弟子与自己“过灵床”。有的邪教主则以“蒙召”推残女信徒。就社会关系而言,所有邪教都有一个共性,就是要求所有加入邪教的信徒都要脱离原来的家庭和社会人际关系,即将信徒从社会大家庭中剥离,从家庭和亲人身边拉走,并放弃原有的工作和事业。都要求信徒为邪教组织捐钱、捐物和卖命。有的邪教甚至鼓动信徒自杀。如“法轮功”邪教头目李洪志一直强调弟子要“放下人心”、“直至放下生命和肉体”。有的则蛊惑弟子集体“圆满升天”。如国外的“太阳圣殿教”、“人民圣殿教”等邪教组织就曾发生过数十人、数百人集体自杀的惨剧。

  综上所述,法治理念的推出和法律确认,是人治国家走向法治社会的飞跃,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它开拓了权力和利益的限制与保障并行的新纪元,它将全体国民无论尊卑贵践贫富都处在同一法律水准线上,这是全体社会成员(即全人类)所共同祈盼的理想社会现象。而邪教组织则倒行逆施,蔑视和破坏国家法律。姿意破坏现行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大搞教主崇拜,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大肆聚敛钱财,导致无数邪教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因此,认清邪教的反动本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提高全体社会成员识邪拒邪的能力,自觉远离邪教,铲除邪教滋生的土壤。因此,倡导法治理念,依法打击和严惩邪教,是法治社会预防和惩处邪教的治本之策。

分享到: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