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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山检察院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图)

作者:杨 波 · 2012-12-18

 

12月16日,办案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闵拥军。


  河南省光山县检察院昨晚批准逮捕了持刀砍伤23名学生的犯罪嫌疑人闵拥军。该院侦查监督科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批准逮捕闵拥军的同时,该院已经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有无行为能力进行严格的司法鉴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12月14日,闵拥军在光山县文殊乡陈棚村完全小学门口,持刀砍伤23名学生。该案经媒体报道后,闵拥军是否患有精神病的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是否患有精神病,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光山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告诉本报记者,此前公安机关并未对闵拥军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原因是:案发后,闵拥军本人及其家人只说其患有癫痫病,这与精神病相差甚远。而无论是公安机关经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还是被抓获时闵拥军的语言表达、精神状态,以及提讯时闵拥军的种种反应,均不能显示其患有精神病或精神病病发。

  “这起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慎重起见,我们还是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对闵拥军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补充侦查建议。”该办案检察官介绍,光山县检察院将对此案进行同步跟踪监督,并根据鉴定意见采取相应举措。(记者:杨波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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