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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宗教信仰自由,防范和抵御邪教

作者:段启明 · 2006-06-30 来源:凯风网

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

 

  首先感谢主办单位邀请我前来参加这次《宗教与邪教研讨会》。我发言的题目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防范和抵御邪教。我愿就这一问题与香港地区的专家学者交流看法。

  尽管李洪志一再声称“法轮功”不是宗教,但是自从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组织以来,“法轮功”组织和海外某些势力却一再攻击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违反宗教信仰自由,侵犯“法轮功”练习者的人权。一些对“法轮功”不太了解的人,也存在不少疑问。因此,搞清邪教与宗教的区别、“法轮功”是不是宗教信仰问题、宗教信仰自由的实质和全部内容、法律对待宗教与邪教的不同规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邪教与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

  多年来,世界各地邪教惨案接连不断,触目惊心。世界许多国家面临邪教势力的严峻挑战。研究当代邪教现象,已成为世人瞩目的热点。各学科的专家都在运用本学科的理论方法,开展研究,见仁见智,各有千秋。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西方,新生宗教大量涌现。其中一些极端教派奉行反社会、反人权的教义,实施教主极权统治,对信徒进行精神控制,践踏人权,危害社会。西方国家的许多学者多从宗教学、社会学角度研究这一问题,往往以极端的、疯狂的、邪恶的、危险的、破坏性的等限制词来形容这种“膜拜团体”。在中国历史,巫师利用巫术实施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被称为巫蛊。由于巫蛊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危害极大,有识之士和人民群众曾不断与其进行过斗争。从汉代以后历代王朝均严刑对其予以惩治。最早使用“邪教”这一提法,见之于明朝刑律。近代中国多数学者认为,邪教是反对社会正统体制的极端教派,通常指利用迷信邪说、旁门左道,诈骗钱财,收徒结党,甚至图谋颠覆政权的民间秘密组织,多以“会”、“道”、“门”为其组织形式。“邪教”本是汉语文化的特有名词,是一个政治学、法学概念。既不同于英文中的“膜拜团体”,也不同于宗教中的“异端”,而是指其骨干是一种邪恶的社会势力。所以,有的学者建议把邪教翻成英文时,应翻译成“邪恶的膜拜团体”。鉴于近年来,邪教滋生、蔓延的势头,199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新刑法,明确写进了惩治邪教的条款。1999年10月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我认为,上述界定既符合中国历史上对邪教的认识,也准确地揭示了邪教的本质和危害, 是一个准确的法律界定,为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邪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我认为,邪教与宗教主要有以下不同点。

  第一,崇拜对象不同。宗教崇拜的是精神之神,认为神是一种精神的存在,它无形无象,却至善至美,全知全能,无处无时不在。神灵崇拜观念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最初出现的是“物神”或“动物神”、“自然神”。之后出现的是把现实的活人崇拜为神,即“人神”。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人们发现现实的活人并没有超自然的能力,于是放弃了“人神”崇拜观念,把神看作是一种精神的存在。现在世界传统宗教所崇拜的对象就是这样的精神之神。

  现代邪教把教主这样现实的活人捧为“神”。认为教主具有一般人所没有的超自然的能力,具有特异功能,可以左右人的生老病死,预知人的过去和未来,甚至能够主宰人类社会、主宰宇宙。美国大卫教教主考雷什、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欧洲太阳圣殿教教主若雷、日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法轮功”组织教主李洪志等等,都被吹捧成这样的“神”。邪教的教主崇拜不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反动,也是对传统宗教的一种亵渎,是神灵崇拜对象的一种倒退。同历史上的“人神”崇拜观念相比,现代邪教的教主崇拜不仅承袭了古代巫师的巫术、骗术,还往往打着宗教、气功、特异功能、文化、科学等时髦迷人的旗号骗人,所以更加荒唐、落后、反动,更具迷惑性、欺骗性、危害性。

  第二,文化形态不同。宗教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吸收人类各种有益的思想文化资料,与政治、哲学、法律、文化、道德相融合,是人类历史文化的一种积淀,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综合体。

  邪教则排斥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化和进步思想,排斥人类共同的伦理道德原则,反对科学,蔑视法律。现代邪教的迷信邪说不仅不能与传统宗教文化的形态和内涵相比,更不能与现代科学思想相比,是一种反科学、反文明、反道德、反法律的文化垃圾。

  第三,组织形态和活动方式不同。宗教组织是一个由信仰者自愿组成的、经过政府正式注册登记的合法社会团体,按照其教规章程在国家宪法法律范围内从事正常宗教活动和有益于社会的公益活动。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邪教一般不履行法定手续,或者虽然履行了法定手续,但违规违法进行活动。邪教披着各种时髦的外衣,有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组织,采取诡秘的联系方式,进行诡秘的非法活动,其内幕不仅外人难以知晓,甚至一般信徒也被蒙在鼓里。

  第四,社会功能和社会影响不同。宗教作为一种综合文化形态,其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近年来,世界各传统宗教都越来越注重宗教的文化作用和伦理道德作用,关注现实社会问题。在中国大陆,自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宗教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已走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各宗教在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自己的积极作用。

  从社会行为和后果上看,邪教与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力量。

  (二)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中国公民享有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国政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写进了宪法。这是中国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她一贯告诫全体党员,共产党人不隐瞒自己的观点,公开申明自己是唯物论、无神论者。但是共产党人也懂得,对待人们的思想问题,对待精神世界的问题,包括对待宗教信仰问题,用简单的强制的方法去处理,不但不会收效,而且非常有害。在现阶段,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如果片面强调这种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位,歧视和打击信教群众,而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忘记中国共产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全体人民(包括信教不信教群众)为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那就只能增加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后果。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所谓宗教信仰自由,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在强调保障人们信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强调保障人们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我认为,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一种全面、正确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宗教信仰自由也不例外。宪法的这些规定,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意志,是在宗教问题上必须遵守的根本准则。宪法的这些规定及其执行情况,既保护了合法宗教团体和正常宗教活动,又维护了宗教领域以及社会的稳定,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得到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理解和赞同。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执行这一政策的主流是好的,但“文化大革命”中曾出现过严重错误。自改革开放以来,纠正了过去的错误,全面落实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据中国官方公布的资料显示: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其中,基督教徒超过1000万,这半个世纪,为前一个世纪增长总和的十几倍;天主教徒400万,比1949年增加了100万;信仰伊斯兰教的10个少数民族人口1800万。截止1996年的统计,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和天主教共有活动场所8.5万处,宗教教职人员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院校74所。中国宗教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保持着交往和联系。宗教界人士还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其中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1.7万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各级领导人与宗教界建立了密切的友好的交往,近年来每逢年节,国家领导人江泽民等都要与宗教界领袖们相聚,听取他们对宗教政策执行情况和政府重大决策的意见。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是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黄金时期”。

  中国反对一切邪教的斗争,都不仅不会影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执行,恰恰相反,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是打着宗教尤其是佛教的旗号骗人,首先损害了宗教的形象。内地佛教界称其为“附佛外道”。李洪志攻击各种传统宗教都不是“正法”,甚至是“邪教”。要求“法轮功”练习者放弃原有信仰,专一修炼他的“大法”。在宗教领域里挑拨离间,制造混乱。在内地,首先是宗教界人士站出来揭露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三)依法处理极少数邪教骨干,教育挽救受蒙蔽的群众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进入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经济和社会变革引起了剧烈的社会动荡。社会领域多样化发展趋势也日益显著。这种状况,形成“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社会土壤,出现一批光怪陆离的迷信团体和邪教组织。20世纪90年代以来,极少数野心家,趁东方文化中神秘主义在世界兴起,气功健身热浪席卷全国之机,借气功、宗教、文化等名义,自我神化,制造邪说,建立邪教新种,滋生成灾。针对迷信活动、伪科学、反科学活动泛滥的情况,早在1994年,中共中央向全党发文,要求党内对这种现象引起警惕,加强科普宣传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邪教滋生、蔓延的势头,在第三百条中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要依法定罪惩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依法取缔邪教。

  李洪志把自己吹捧成比一切传统宗教教主要高明无数倍的宇宙最高的教主,全世界只有他一个人在传“正法”。他贬低一切宗教,甚至认为一切宗教都是邪教,只有“法轮大法”是“正法”,在人民群众中挑拨离间,制造混乱。他宣扬“法轮大法”是“超常科学”、“宇宙大法”,宣扬“消业”、“开天目”、“法轮”、 “法身”、“上层次”、“圆满升天”、“成佛道神”,等等邪说,要“法轮功”练习者“专一”学习,千百遍地背诵、抄写、修炼,排斥人们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他要“法轮功”练习者放弃对他人和社会的亲情、友情、爱情、父母之情,放弃对一切人生美好生活的追求,而要把全部的情和爱倾注于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他把一切持不同观点的人视为“魔”,以“除魔”、“护法”为口号,煽动“法轮功”练习者群起反对,非法围攻新闻单位、政府机关,进而制造了在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在地中南海非法聚集的“4·25 ”事件。

  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材料显示,截止2001年2月,全国已发现有651名“法轮功”练习者精神严重失常;144人致残;1660多人死于非命,其中239人自杀(1999年7月22日前136人,取缔“法轮功”组织后103人);发生的杀人案件20余起,死亡14人;成千上万的家庭毁于一旦;给“法轮功”练习者个人、家庭和社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取缔“法轮功”组织后,经司法机关查明,仅王治文等人直接组织的由李洪志“讲法”的56期“培训班”,共计收费284万余元人民币;“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昌等人直接参与编辑、发行、经销的各种“法轮功”出版物及相关物品,总价值达1.35亿元人民币,获利额4229万元人民币。“法轮功”组织为了对抗人民群众对“法轮功”的抵制、对抗社会舆论对“法轮功”谴责、对抗政府主管部门对“法轮功”的查处,先后制造了300多起围攻新闻单位和政府机关的非法事件,其中300人以上的就有78起。极大的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和社会秩序。 我认为,政府定“法轮功”为邪教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的,是完全正确的。“法轮功”问题当初不是、现在更不是什么宗教信仰问题。

  在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过程中,中国政府执行了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真正受到刑事处理的是极少数触犯刑律的骨干分子。据官方公布的资料显示:截止2000年6月,全国各级法院一、二审已结“法轮功”案件162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共141人,给予刑事处罚的123人。中国政府在对人的处理上,是很慎重的。“法轮功”练习者中绝大多数是受蒙蔽、受欺骗的,他们本人就是直接受害者。对于“法轮功”练习者包括有轻微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痴迷者,采取了团结、教育、挽救、转化的政策。这是爱护他们的体现,是维护他们的基本人权。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数字,已经有98%以上的“法轮功”练习者脱离了“法轮功”邪教组织。中国各种新闻媒体曾多次报导过挽救“法轮功”痴迷者的感人事迹。已经转化的原“法轮功”练习者及其亲人无不感激政府对他们的挽救、教育。人们也还都会记得发生在2001年1月23日(即农历除夕)7名“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的自焚惨案,尤其是12岁的刘思影和19岁的陈果,被烧得面目全非,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无不痛心疾首。如果说在事发之前,人们及时发现了这一动向,按照团结、教育、挽救、转化的政策,对他们进行教育,就有可能避免这一惨案的发生。活泼可爱、稚气犹存的刘思影和美丽聪颖、前程似锦的陈果就不至于被摧残。从这些事例,人们可以看出: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在侵犯人们的自由,中国政府在保障人们的自由;是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在践踏人权,中国政府在维护人权。我认为,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是处理邪教一项英明正确的政策。

  (四)增强防范和抵制邪教的意识和能力

 

  中国内地取缔“法轮功”组织,不仅查清了“法轮功”的组织体系和违法犯罪活动,处理了触犯刑律的“法轮功”骨干分子,团结、教育、挽救了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也使全国人民经历了一场深刻的教育,增强了防范和抵制邪教能力。反对邪教,保障人权,破除迷信愚昧,崇尚科学文明,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成为一种新的社会风尚。同“法轮功”组织的斗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邪教是人类社会的公害,应该引起人们的警觉,防范和拒绝邪教,应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意识。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邪教的本质和危害,增强防范和抵制邪教的意识和能力,防止邪教危害群众和社会,防止邪教破坏中华民族的振兴大业,危害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大量事实说明,某些邪教已成为一种跨国性或国际性的社会现象。单靠一个国家的努力,很难禁绝。所以,防范和打击跨国性或国际性的邪教需要有关国家共同努力。任何一个对本国人民负责的政府,都绝不会对邪教坐视不管。我们应该加强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联系和交流,共同防范和抵制邪教。

  发言中错误和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谢谢各位!

 

200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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