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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与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

作者:记者 兰海燕 · 2006-07-28

  自今年7月22日民政部公开宣布取缔非法组织“法轮大法研究会”以来,随着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的丑行不断被揭露,人民群众不仅看清了李洪志及其“法轮功”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的本质特征,而且看到“法轮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那么,邪教与宗教有哪些本质区别?邪教组织对社会都构成哪些危害?在揭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同时,国家的宗教政策有无变化?就此,记者于11月19日访问了国家宗教事务局培训中心常务副主任段启明。

 

  邪教不是宗教,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段启明说,所谓邪教,就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设立,以制造、散布迷信邪说为手段,神化首要分子,发展和控制成员,具有秘密结社性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不法团体,邪教不是宗教,它与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新教)、天主教等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讲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宗教崇拜的是精神之神,认为神是一种精神的存在,它无形无象,却至善至美,全知全能,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现在几个世界性的人为宗教,经过动物神或自然神、入神崇拜之后,已经发展到崇拜这种“精灵神”的高级阶段。如佛教寺院里有许多佛像,但佛教理论认为,那不过是佛的化身或者应身,而佛的法身;一般认为是无形无象的。而邪教则大搞教主崇拜,认为教主是神,像美国邪教“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大卫教”教主考雷什、日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幌等,宣称自己是“全能的上帝”、“耶稣基督再世”、“浑身充满特异功能,可预知未来,主宰宇宙”等,其目的,都是要把自己吹嘘成神或神的化身。李洪志也一样,吹嘘自己八岁得“上乘大法”,具有许多特异功能,可以把“法轮功”信徒带到“另外空间”,就是把自己说成是神,甚至是比老子、释迦牟尼、耶稣更加伟大的神。

 

  宗教有自己完整的教义、经典及表达宗教崇拜的仪式、活动场所,本着信仰自由的原则,信教群众通过祈祷、诵经、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虔诚地表达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宗教属于有神论,但其教义一般都主张“荣神益人”、“服务社会”,提倡助人为乐等人类共同的道德。而邪教的头目则打着宗教的旗号,冒用宗教的术语、概念,编造、散布妖言邪说,使教徒的思想处于极端恐惧之中,进而对教徒进行精神控制。在各种妖言邪说中,以鼓吹“世界末日”论最为普遍。在这种邪说蛊惑下,教主可以轻易命令教徒做出一切事情。李洪志为了发展“法轮功”组织编造了“世界末日论”、“地球爆炸论”等一套歪理邪说,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使练习者狂热、盲目地追随他。为了巩固其“神圣”地位,邪教头目通过引诱、“洗脑”、恐吓等卑鄙手段;对教徒进行精神控制。李洪志正是通过这种手段,通过对练功者进行严密的组织控制和残酷的人身控制,使练功者消沉、麻木,对“修炼”、“弘法”染上一种病态的固执与疯狂,失去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

 

  宗教组织一般具有完善的社会组织,经过政府注册登记,属合法的组织。而各种邪教组织均不履行法定手续,一般都有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组织,采取诡秘的联系方式,开展诡秘的非法活动,其内幕不仅外人难以知晓,甚至一般教徒也被蒙在鼓里。如李洪志一再声称“大道无形”,“法轮功”没有组织,只是“练习者的自发集合”。实际上;以李洪志为总头目的“法轮大法研究会”组织严密,制定有完备的组织制度;有明确的内部分工,有严格的管理控制,等级极其森严。

 

  宗教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注意吸收各种有益的思想文化资料,与各种政治、哲学、法律、文化、道德相融合,而成为一种综合文化形态。以教堂建筑为例,包含了建筑、绘画、雕塑等许多优秀的民族文化,许多教堂寺院成为名胜古迹。在历史上,各种传统宗教也都对一个民族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会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宗教组织在法律范围内进行活动,注意响应国家号召,教育信徒爱国、守法,参与国家建设。经过50年的发展,我国各传统宗教已走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而邪教则排斥人类社会的一切优秀文化和进步思想,一切优秀的道德伦理,蔑视法律,严重危害社会,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一大瘟疫。其对社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一是用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相对抗。邪教教主大都有政治野心,为实现其目的,不惜以教徒的生命为牺牲品进行反社会反人类的疯狂之举。如“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在他的丑行败露后诱迫914人集体自杀;日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的“政治梦”破灭后,在东京地铁施放毒气,导致5500多人伤亡。李洪志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达78起,直至丧心病狂地策划了“4·25”事件。二是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世界上的邪教无不在老百姓日常最为关注的健康、祛病等问题上做文章,李洪志也一样抬出其骗子哲学,鼓吹“消业”说。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因修炼“法轮功”致死1400多人,并且对科教兴国、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人们的身心带来了极大危害。三是冒用宗教名义、篡改宗教术语,又排斥各种传统宗教,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给社会带来了棍乱。

 

  打击邪教,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宗教政策

 

  段启明介绍说,由于邪教危害极大,反对和防止邪教活动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课题,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法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纷纷制定法律,加强对邪教组织的限制和管理,有的则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

 

  目前,我国揭批“法轮功”的斗争取得了重要成果。需要说明的是,对邪教的打击,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各宗教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宗教活动。

 

  段启明重申,国家实行的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没有改变。这是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务的权利。

 

  另一方面,国家的宗教政策也规定了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同样有义务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保障—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就意味着要坚决打击—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财产的迷信活动。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国家将依法对其严惩。

 

19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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