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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邪教

作者:段启明 · 2006-06-30 来源:凯风网
  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

  我想就法轮功问题向各位介绍一些情况。

  从1992年以来,法轮功冒用宗教、气功甚至科学等名义,神化首要分子李洪志,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法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动辄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非法举行集会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毒化人们的思想,蒙骗成员“消业”、“上层次”、“圆满”,致1500多人死亡,600多人精神失常,14名无辜群众被杀,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大量事实说明,法轮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

  1999年7月22日,中国政府依据刑法和法轮功的犯罪事实,明令取缔法轮功。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在全国城乡开展了揭批法轮功邪教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中国政府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坚持教育与惩治相结合,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对受蒙骗的法轮功练习者,坚持诚恳、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使98%的受骗者摆脱了李洪志的精神控制,从法轮功邪教组织中解脱出来。对李洪志发出了通缉令,对极少数蓄意破坏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在这场斗争中认清了李洪志的真实面目和法轮功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国家的邪恶本质,提高了识别邪教的能力。这场斗争对维护中国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然而,国外一些人不甚了解法轮功及其对人民和社会的危害,受某些舆论影响,对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也存有疑惑;也有人不顾基本事实,不顾中国人民的意愿,不仅一再为李洪志这样的邪教教主辩护,而且无端地指责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是什么“侵犯宗教信仰自由”,“侵犯人权”等等。

  我认为,法轮功与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回事。

  第一,崇拜对象不同。宗教崇拜的是精神之神,认为神是一种精神的存在,它无形无象,却至善至美,全知全能,无处无时不在。宗教观念最初所曲折反映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人类社会组织出现以后,社会关系成为精神世界的主要内容。人们由于对支配自己日常生活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不能正确认识,又无法摆脱,于是产生了对“超自然的力量”的信仰和崇拜。这种“超自然的力量”被想象和描绘成这样那样的形象,亦即神灵。神灵崇拜经历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最初出现的是“物神”或“动物神”、“自然神”。之后出现的是把现实的活人崇拜为神,即“人神”。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人们发现现实的人和动物一样都没有超自然的能力,于是不再以现实的人为神,把神看作是一种精神的存在,便出现了“精灵神”。“人为宗教”就是在这样的神祗观念基础上产生的。现在世界传统宗教所崇拜的对象就是这样的精神存在。

  一切邪教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对活着的教主的崇拜,即把教主这样现实的活人捧为“神”。美国“人民圣殿教”、“大卫教”、欧洲的“太阳圣殿教”、日本“奥姆真理教”等等,都把教主吹嘘成“全能的上帝”、“耶稣基督再世”、“浑身充满特异功能”、“可以预知未来,主宰宇宙”,是“神”或“神”的化身。李洪志也同这些邪教教主一样,吹嘘自己“具大神通,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功力达极高层次,了悟宇宙真理,洞察人生,预知人类过去、未来。”他狂妄地宣称,释迦牟尼、耶稣基督、老子等都是“低层次”的,根本不能与他相比,他是主宰宇宙最高的“神”。他“给人留下了一部上天的梯子——《转法轮》”,甚至给“宇宙众生、不同层次的神和人”开创了“生命环境”。他还把自己吹嘘成一个无所不知、不所不能的“科学家”。他说,法轮大法“是最精深的,他是世界上一切学说中最玄奥、超常的科学”,“是从粒子、分子到宇宙,从更小至更大,一切奥秘的洞见,无所不包,无所遗漏”。“可以为人类洞彻无量无际的世界”,“千古以来能够把人类、物质存在的各个空间、生命及整个宇宙圆满说清”。又说,法轮大法“把古今中外,天文、地理、历史、化学、物理、天文物理、高能物理、哲学,好像是很多范畴都概括进去了。这些理论你无论翻遍世界上所有的书,你学了世界上所有的学科,你都学不到。”从把现实的活人加以神化这一点看,李洪志玩弄的不过是低级粗俗的“人神”崇拜。这不仅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反动,也是对传统宗教的亵渎,是神祗崇拜对象的一种倒退。

  第二,文化形态不同。宗教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吸收人类各种有益的思想文化资料,与政治、哲学、法律、文化、道德相融合,是人类历史文化的一种积淀,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综合体。

  邪教则排斥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化和进步思想,排斥人类共同的伦理道德原则,反对科学,蔑视法律。法轮功正是这样的邪教。李洪志鼓吹法轮大法是最高深的“宇宙佛法”,佛教的佛法只是“宇宙佛法” 的一小部分,法轮大法是“富丽堂皇的大宫殿”,基督教不过是“非常小、简陋的小房子”,唯有法轮大法“给人留下了一部上天的阶梯”。法轮功尤其否定和排斥一切现代科学。李洪志宣称,现代科学是“站在一个错误的基点上发展起来的”,是“完全错误的”,甚至诬蔑“科学是邪教”。他反对信徒学习现代文化科学知识,把一切与法轮功不同的思想文化观点诬蔑为“魔”,煽动信徒加以反对。他编造和鼓吹的“末世”说、“开天目”说、“圆满”说等等,不过是古代巫术的翻版和现代邪教的精神控制术。李洪志的歪理邪说不仅不能与宗教文化的形态和内涵相比,更不能与现代科学思想相比,它是对社会进步和先进文化的一种反动,是一种反科学、反文化、反道德、反法律的文化垃圾。

  第三,组织形态和活动方式不同。宗教组织是一个由信仰者自愿组成的、经过政府正式注册登记的合法社会团体,按照其教规章程在国家宪法法律范围内从事正常宗教活动和有益于社会的公益活动。国家保护宗教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宗教组织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邪教一般不履行法定手续,或违规违法进行活动。但邪教都有以教主为核心的严密的组织,采取诡秘的联系方式,进行诡秘的非法活动,其内幕不仅外人难以知晓,甚至一般信徒也被蒙在鼓里。法轮功正是这样的非法组织。法轮功上有以李洪志为总头目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全国有39个总站,近2000个辅导站,23000多练功点。各地辅导站的站长都是由“研究会批准”,由李洪志“亲自任命”的。他们目无宪法法律,唯李洪志之命而是从。一夜之间就能聚集上万人到中南海闹事,煽动性之大,组织之严密,可见一斑。李洪志及其骨干们是一伙心怀野心、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的邪恶势力,对社会的危害与旧中国的封建会道门和世界一切邪教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第四,社会功能和社会影响不同。宗教作为一种对“超自然”神灵的信仰,虽不能给人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便去解决各种实际问题,但宗教作为一种综合文化形态,其社会功能是多方面的。各宗教都越来越注重宗教的文化作用和伦理道德作用,关注现实社会问题,为维护世界和平,关注贫穷落后和环境恶化等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中国的宗教也随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已经走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中国各宗教在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自己应有的作用,并因此而得到包括不信教公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赞赏。

  邪教则排斥人类一切优秀文化和进步思想,反对科学,蔑视宪法法律,践踏人性,侵犯人权,反对并企图颠覆代表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主权国家,于国于民有百害而无一利。短短七年时间,法轮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它已传到世界一些国家,不仅成为某些反华势力利用干涉中国内政的政治工具,而且直接祸害这些国家的人民和社会。

  取缔法轮功邪教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完全是两回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中国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国家保护合法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宗教团体、信教公民也和非宗教团体和不信教公民一样,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得滥用宗教,从事非法违法活动。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意味着要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各种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邪教不过是冒用宗教的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非法组织。中国刑法对惩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取缔法轮功正是依法办事。从邪教组织冒用宗教名义这一点说,取缔邪教,正是维护宗教信仰自由。

  我们高兴地注意到,防范和查禁邪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各国政府对于邪教组织都采取高度警觉、防范的态度,对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依法坚决打击。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邪教,对人民、对社会、对国家都是一件大好的事情,得到包括中国信教公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坚决拥护。中国取缔法轮功的实践,也为国际社会防范和查禁邪教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因此得到世界许多国家政府和人民的理解、赞赏和支持。我相信,那些对中国人民友好、对本国人民负责的国家,也会采取措施,防范和查禁法轮功邪教的活动。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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