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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志在北京的又一别墅楼(图)

作者:许 斌 · 2009-06-26 来源:凯风网

  一排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18号院的别墅楼始建于1995年,这在当地人眼里属于豪宅。而其中一栋别墅楼——1138号楼(见图一)更显特殊,不仅因为它面积大,单门独院,装修奢华,价格昂贵(现值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更是因其主人特殊而显得非同一般。

  这栋别墅楼的主人到底是谁呢?

 

 

(图一)


  一、表面上看,1138号别墅楼的房产证主人是芦淑珍,即李洪志的母亲

  在房产买卖合同上,可以清楚的看到:1997年6月29日,一位来自长春市解放大路103号名叫芦淑珍的人(见图二)购买这套建筑面积为220平方米,楼前花园面积为240平方米的别墅楼(见图三),当时的房产价格为40万元(见图四),加上购买房产时所支付的各种手续费,前期一次性投资达到了40余万元,而购房款是“全款一次性付清”(见图四)。

 

 

(图二)

 

 

(图三)

 

 

(图四)


  二、实际上,1138号别墅楼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是李洪志

  笔者随机采访了双桥东路18号院的别墅楼群的一些老居民,他们纷纷反映说,这房子就是李洪志的。一位李姓大爷告诉笔者,芦淑珍曾经对他说过这样的话:“我是一个普通人,没有这么多的钱,这套房子是儿子以我的名义买来的”。

  那么芦淑珍的儿子到底是谁呢?翻阅户籍档案,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芦淑珍的儿子就是李洪志——“李洪志原名李来,1952年7月7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1953年11月随父母迁到长春,其父叫李丹,1951年与芦淑珍结婚,第二年(即1952年)夏天生下李洪志”。

  三、李洪志当时到底哪来的这么多钱购买别墅楼?

  购买一套别墅的关键就是要“有钱”,那么1997年6月29日之前,李洪志的收入状况到底是怎样的呢?李洪志,一九八二年转业后到长春市粮油公司保卫科工作,一九九一年停薪留职后从事“气功”活动,一九九二年五月起开始传播法轮功。笔者从1982年李洪志转业算起,到1997年购房前为止,把他开始传播法轮功的1992年作为分界线,来简单推算一下。

  1、推算一下李洪志及其母亲传功前的收入。1982年至1991年间,李洪志在长春市粮油公司保卫科工作时的总收入是多少呢?

  根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结果的公报”中显示的情况可以看出,1982年至1991年中国人均每年纯收入如下:

  1982年全年平均每人纯收入为270元。
  1983年全年平均每人纯收入为309.8元。
  1984年全年平均每人纯收入为355.3元。
  1985年全年平均每人纯收入为397元。
  1986年全年平均每人可用于生活费的收入为828元。
  1987年全年平均每人可用于生活费的收入为916元。
  1988年全年平均每人可用于生活费的收入为1119元。
  1989年全年平均每人可用于生活费的收入为1260元。
  1990年全年平均每人可用于生活费的收入为1387元。
  1991年全年平均每人可用于生活费的收入为1570元。

  按照上述标准推算,1982年至1991年,李洪志收入共计约8412.1元。此时李洪志的母亲早先仅仅是一个镇里小诊所的一名护士,收入水平也不可能很高。同期算下来,即使李洪志和他的母亲芦淑珍两个人不吃不喝,一分钱也不花,加起来的收入也不可能超过二万元。

  2、李洪志后来到底是哪来的这么多钱购买别墅楼的呢?

  从前面的推算中可以看出,李洪志“出山”前的收入远不够买房置地,看来答案只能从1992年以后李洪志的“传功”中来查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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